《內蒙古自治區營商環境評估實施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營商環境評估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營商環境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營商環境評估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0月16日
檔案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營商環境評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認真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緊緊圍繞完成好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兩件大事,鞏固提升“最佳化職能職責、最佳化工作流程”專項行動成果,充分發揮營商環境評估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最大限度激發經營主體活力,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營商環境評估,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以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的需求及實際感受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借鑑國際國內先進經驗,建立具有內蒙古特色的營商環境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實現以評促改、以評促建、以評促優,促進自治區營商環境加速改善,打造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的一流環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對各盟市、旗縣(市、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的評估。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四條 營商環境評估工作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營商環境評估對象為各盟市、旗縣(市、區)等承擔最佳化營商環境任務的地方和單位。
第六條 營商環境評估指標體系應當根據中國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參考有關國際經驗,結合自治區特色和實際,按照“普遍適用、精細考量、綜合評價”的要求,緊密圍繞各參評對象的事權,突出簡便易行、操作性強、創新升級的原則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按年度動態調整。
第三章 評估方法
第七條 營商環境評估應當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的中國營商環境評價方法為基礎,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確保評估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營商環境評估工作於每年第四季度啟動開展,評估周期為當年度,反映各地區當年度的營商環境建設水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各相關單位研究制定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標準,並及時向承擔最佳化營商環境任務的地方和單位公布。
第九條 營商環境評估工作應當強化與國家營商環境建設要求的銜接,參加國家營商環境評價的區內城市各項指標評價結果作為全區營商環境評估結果的重要參考。
第十條 營商環境評估數據應當包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數據和滿意度調查數據。評估數據可以通過公開數據抓取、業務系統數據調取、部門線上填報等方式獲取,尤其應當加強與區直部門業務系統的對接,直接調取參評盟市的數據,以減輕地方數據填報壓力。滿意度調查數據應當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96888內蒙古民營企業服務熱線、蒙企通民營企業綜合服務平台、內蒙古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等渠道獲取,並結合問卷調查、電話回訪、企業訪談、明察暗訪等方式多方位獲取企業、民眾真實感受。
第十一條 滿意度調查不得影響經營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經營主體自主參與評估調查和反映情況,參評地方不得干預。對不同所有制、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開辦時間的企業,按相應比例分層隨機抽取樣本企業,從政策落實、最佳化成效、服務質量、工作作風等方面對各地區營商環境進行滿意度評價。
第十二條 營商環境評估獲取的數據採用營商環境監測分析系統進行校驗,對辦理環節、時間、成本等情況進行全鏈條覆核校對,交叉印證部門和企業填報數據,剔除異常數據,補充缺失數據,確保調查數據真實完整客觀、評估結果實事求是。
第十三條 營商環境評估方法採用國際通用的前沿距離法,測算參評盟市、旗縣(市、區)各項指標得分。營商環境評估最終得分採用百分制,由指標得分和滿意度得分組成。其中,一級指標總計得分按70%權重納入最終得分,滿意度測算得分按照30%權重納入最終得分。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營商環境評估納入自治區對盟市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結果即為盟市營商便利度,並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評價工作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實施。評估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或通報。
第十五條 營商環境評估應當系統梳理企業民眾反映的問題,對個性問題及時反饋相關地區整改,對共性問題協同自治區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建議,推動各地區各部門以評促改、補齊短板。
第十六條 年度營商環境評估應當形成盟市排名和旗縣(市、區)排名,注重總結各地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先進經驗和創新實踐,形成營商環境優秀典型案例予以複製推廣,合理引導更多的地區以評促優、改革創新。注重發揮評估的引導和督促作用,務求實效。
第十七條 營商環境評估應當以中國營商環境評價最佳標桿、最佳案例、最優指標為前沿對標,深入分析自治區的差距不足,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對標先進水平,研究謀劃實現跨越提升。
第五章 實施保障
第十八條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本地區最佳化營商環境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參評工作機制,共同做好自治區營商環境評估工作。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再開展營商環境評估(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營商環境評估相關經費納入自治區本級預算統籌保障。
第二十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具備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專業團隊和組織實施能力,能夠確保評估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借評估數據牟利。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嚴格實行迴避制度,不得以任何名義在參評盟市承接評價諮詢、培訓、課題研究、信息系統建設等各類政府採購項目。各盟市、旗縣(市、區)不得向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各項指標責任部門共同做好營商環境評估的培訓指導工作,加強數位化營商環境建設,建立營商環境監測、評估數位化平台,提高評估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採取新聞發布會、開設媒體專欄等形式,大力宣傳營商環境建設典型經驗和工作成效,營造全社會關注、參與和支持營商環境最佳化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四條 參與自治區評估工作的所有相關單位和個人均須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使用未經公開發布的相關評估數據或發布相關信息;各地區要樹立自治區營商環境評估的權威意識,對其他各類機構組織開展的評估評價、研究成果等,不得作為自治區年度營商環境評估的結果進行套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營商環境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