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通知,全文,

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銀保監分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質量風險防控機制,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質量水平,切實維護住宅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關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19〕9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以更優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2〕4號)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質量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契約約定,對在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履行維修和賠償義務的保險。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建築物。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材料及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或契約的約定,並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第三條  建設單位按照自願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在承發包契約簽訂前購買質量保險,在施工過程中將承保機構、保險內容、保險期限、理賠流程等投保信息作為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內容進行公示,並要求承保機構編制《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在交房時向購房人提供。
第四條  質量保險保費計入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其計算基數為投保項目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質量保險的承保費率,根據住宅工程風險程度及技術複雜程度、參建主體資質及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歷史理賠數據、再保險市場狀況,在保險契約中具體約定。質量保險免賠額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五條  質量保險的基本承保範圍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範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4.陽台、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5.外牆裝飾面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
6.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使用安全的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二)保溫和防水工程
1.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
2.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
3.外牆(包括外窗與外牆交接處)滲漏;
4.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三)其他工程
1.裝飾裝修工程(包括全裝修和非全裝修,牆面、頂棚抹灰層工程等其他分項工程)開裂、脫落;
2.電氣管線、給排水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破損或故障;
3.供熱和供冷系統、通風與空調工程破損或故障。
以上第(一)項保險期限至少為10年,第(二)項、第(三)項保險期限根據投保單位與保險機構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第六條  質量保險具體模式由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銀保監部門確定。承保機構應當建立質量保險信息平台,將承保信息、風險管理信息和理賠信息等錄入該信息平台,並對風險管理、出險理賠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完善相關缺陷保險服務。
第七條  對已投保住宅工程的產權人(購房人)提出的維修或索賠申請,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契約約定時限組織快速維修或先行賠付;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承保機構應及時發出不予維修(賠付)書面通知書,並說明合理理由。
第八條  承保機構履行維修或賠付責任後,依法享有代位追償的權利,可向建設單位以外的相關參建責任主體代位追償。住宅工程建設單位的質量首要責任、其他參建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不因建設單位投保質量保險而免除,鼓勵相關單位投保執業責任保險。
第九條  承保機構應對投保工程質量實施風險評估管理。風險評估管理工作可由承保機構委託獨立的專業風險管控服務團隊實施。保險契約簽訂後,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及時向相關參建單位告知投保質量保險的相關情況,明確參建單位配合開展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工作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承擔質量保險專業風險管控的服務團隊不得與投保工程參建單位有利害關係,對投保的住宅工程項目關鍵節點獨立開展風險評估和管理,並向承保機構提交工程質量風險過程評估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嚴重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質性整改。最終評估報告中指出住宅項目存在的嚴重質量缺陷,在竣工驗收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承保機構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質量保險契約生效後,建設單位依法破產或實際停止營業的,承保機構仍應依法承擔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建設工程投保質量保險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試點盟市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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