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辦法

《上海市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辦法》是為了完善建設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的質量水平,切實維護工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26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等三部門印發《上海市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辦法》,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28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等三部門
  • 文號:滬建規範聯〔2024〕4 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建規範聯〔2024〕4 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健全建設工程風險保障機制,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
2024年2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完善建設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的質量水平,切實維護工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並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因勘察、設計、材料、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契約的約定,並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住宅性質的工程項目以及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保障住宅使用功能的配套建築(以下簡稱“住宅工程”)。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金融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和監管需求,組織開發監管平台,協同推進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相關工作。
第五條 (承保範圍和期限)
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範圍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範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陽台、雨篷、挑檐等懸挑構件和外牆結構構件的坍塌、脫落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4.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變形、裂縫、破損、斷裂;
5.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溫和防水工程
1.圍護結構的保溫工程;
2.地下、屋面、外牆、室內防水工程。
(三)裝修與安裝工程
1.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包括外牆裝飾面、室內二次結構、全裝修和非全裝修工程);
2.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3.供熱與供冷系統的安裝工程。
前款保險期限第(一)項為十年,第(二)項為五年,第(三)項為兩年,保險期限從該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的建築竣工備案(或取得綜合驗收合格證)兩年後開始起算。建設工程在竣工備案(或取得綜合驗收合格證)後兩年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第六條 (保險除外責任)
因房屋所有權人、第三方責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住宅工程損壞,不屬於本實施意見規定的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計算)
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基數為住宅工程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投保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概預算組成中列明該保險費。
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為: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費率。
保險公司應結合承保項目的風險情況和參建主體的資質等級、誠信記錄科學實施浮動費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則厘定承保費率,不得惡意低價承保,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保險條款及費率應向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投保與承保模式)
潛在缺陷保險為民生保險,住宅工程項目土地出讓契約中,應將投保潛在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之一。鼓勵保險公司採取共保模式分散風險。
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謹慎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委金融辦可以組織遴選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的保險公司,供建設單位選擇。
保險公司應設立潛在缺陷保險項目管理部門,配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工程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人隊伍,開展專業化的質量管理。
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的工作機制,確保潛在缺陷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保險契約)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審節點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潛在缺陷保險契約,並按契約約定一次性支付保險費。
一個工程項目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出具一份保險單,保險契約涵蓋的範圍應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保障住宅使用功能的配套建築,保險公司在該保單項下承擔的最大賠償限額為保單記載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質量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是質量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及其他規定,制定質量風險管理導則,並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運用包括工序檢查、實體質量檢查、資料檢查、功能性試驗、檢驗檢測在內的各類風控手段,對項目在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和竣工備案(或取得綜合驗收合格證)後的兩年保險回訪期,實施工程建設過程質量風險管理,形成各階段的檢查和評估報告,並跟蹤、督促技術風險和質量缺陷的整改。
風險管理機構受保險公司委託,按照正常、輕微、中等、嚴重和風險保留五個等級,對工程建設各階段發現的有可能引發質量潛在缺陷或事故的工程技術風險實施風險、分析、評估、報告,提出風險處理建議,跟蹤整改落實情況,最終對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風險管理機構應為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審節點前為風險管理機構預留足夠的設計風控時間。設計階段風險總評估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嚴重技術風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前完成整改;竣工最終風險評估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嚴重技術風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竣工驗收前完成整改。
建設單位應督促各參建主體為風險管理機構提供便利工作條件,物業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權益轉讓)
在保險期限內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本保單下的權益。
第十二條 (入戶告知)
保險公司應編制《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用戶告知書》,其中應列明保險責任、範圍、期限及理賠申請流程。
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將《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用戶告知書》,隨同《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起送交業主。
第十三條 (理賠處理)
房屋所有權人在潛在缺陷保險期內認為住宅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的,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代建設單位履行質量缺陷維修責任,包括且不限於負責落實維修所需資金,牽頭辦理維修所需相關手續,組織現場維修施工等工作。
保險公司應建立便捷、規範、標準的理賠服務體系,受理業主的索賠申請,組織現場查勘和定責定損工作,制定充分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理賠操作規程。
保險公司可委託專業服務機構統一受理業主的索賠申請、現場查勘和組織維修。對於影響基本生活且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或其委託的專業服務機構應在收到索賠申請後約定的時限內先行組織應急維修,同時完成現場查勘。
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後,應在兩日內派人員進行現場查勘,並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後的七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爭議鑑定)
房屋所有權人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存有異議的,可與保險公司共同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鑑定結果屬於保險責任的,鑑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鑑定結果不屬於保險責任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五條(代位追償)
因法律法規或契約約定應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責任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並不因建設單位投保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
因前款責任主體過錯導致的質量缺陷,保險公司在先行賠付後,有權依法對其實施代位追償,被保險人與相關責任主體應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信息化管理)
保險公司應按“承保管理規範化、風險管理專業化、理賠管
理精細化”的理念,將有關數據實時推送監管平台。
第十七條 (其他)
其他建設工程投保潛在缺陷保險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鼓勵潛在缺陷保險與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參建方責任險等工程類保險綜合實施,全面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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