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2022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7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市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在區市人大常委會和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向區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
第三條 街道人大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證憲法和法律法規在街道轄區內的實施,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根據工作需要設副主任一名、委員若干名,主任、副主任應當有一名專職人員,由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區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應當為區市人大代表。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組織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
(三)聯繫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協助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為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
(四)協調並督促街道辦事處、區市直屬部門設在街道的機構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聽取和反映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人民民眾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區市人大代表開展聯繫選民、向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等活動,協助區市人大常委會建立代表履職檔案;
(七)開展基層立法聯繫工作,收集法律、法規實施中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反映人民民眾立法訴求;
(八)根據區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安排,組織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區市直屬部門設在街道的機構的專項工作報告,對街道執行預算、國有資產管理和執法行為等依法進行監督;
(九)協助區市人大常委會做好街道轄區內的區市人大代表的選舉、罷免、補選等工作。
(十)辦理區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執法檢查、專項工作評議、調查研究以及其他工作。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專題調研、聯繫選民和人民民眾收集匯總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屬於街道職權範圍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研究處理。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並由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向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反饋,或者組織人大代表見面會,當面答覆人大代表或者民眾代表。不屬於街道職權範圍的,應當向區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根據區市人大常委會的安排,組織人大代表開展監督工作時,應當及時將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連同有關報告向區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七條 區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街道人大工作納入總體工作安排,定期聽取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問題,推動街道人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區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主任會議成員聯繫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制度。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區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共同推進工作開展。
不是區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區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區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活動。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與街道辦事處、區市直屬部門設在街道的機構的工作聯繫與溝通,督促其建立聯繫人大代表的工作機制,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職,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
街道辦事處、區市直屬部門設在街道的機構召開重要會議、舉辦重要活動,應當邀請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參加,及時通報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代表聯絡站規範化建設,充分利用代表聯絡站和代表履職網路服務平台,加強與人民民眾的聯繫,公開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的基本信息、聯繫方式和履職情況,組織人大代表進代表聯絡站學習交流,開展代表接待日、議政日和向選民述職等活動,收集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聯繫代表、意見建議收集交辦、視察調研、學習培訓等工作機制,設委員的應當建立相關議事制度,實現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街道部門預算,列入區市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街道轄區內的區市人大代表活動經費,由區市人大常委會下撥,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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