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修正)

1992年7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31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發揚各民族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實現老 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繼續發揮老年人在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各民族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利、人身權、財 產所有權、繼承權、勞動和休息權、婚姻自由權、從國 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享受社會發展成果權以及法 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系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四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組織、 家庭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逐步增加對老 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 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人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愛老、養老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提倡義 務為老年人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愛老、 養老、扶助老人成績顯著的單位、家庭或個人給予表彰 和獎勵。
第七條 每年九月為自治區敬老宣傳月,九月十五日為自治區老人節。
第二章 老年人的基本權益和義務
第八條 老年人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政治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阻止老年人參加合法的政治活 動和社會活動。
第九條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侮辱、誹謗、毆打和虐待、遺棄 老年人,禁止非法剝奪或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 其他任何損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十條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智慧財產權、林木、牲畜和法律允 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任何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十一條 老年人有支配個人財產的權利。包括用遺囑、遺贈等方式處理自己的合法財產,有權拒絕有獨 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財產要求。
第十二條 老年人有繼續為國家和社會作貢獻的權利。
第十三條 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和疾病治療護理的 義務。
贍養人必須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對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婦,贍養人應當尊重他們的意願,不得將他們強行分開贍養。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其放棄繼承權消除。
贍養人有義務為老年人耕種和照料其承包的土地、林木、草場、牲畜以及其他的經營生產,收益歸老年人 所有。
第十四條 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護。老年人有結婚、離婚包括喪偶或離婚後再婚、復婚的自由,子女以 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歧視。成年子女不得因其贍養 的老人再婚而拒絕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也不得妨害老 年人再婚後的財產處置和家庭生活。
第十五條 老年人的居住權受法律保護。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未經老年人同意,子女或其他親屬 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不得擠占老年人 住房或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有關部門、單 位在房屋出售、征遷或者調整時,同等條件下應當照顧 老年人的實際需要。
第十六條 老年人應當學法、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正確處理與子女、親屬、鄰里 的關係。
第十七條 老年人應當關心、教育、愛護、培養青少年,對青少年進行熱愛黨、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 祖國、維護民族團結的教育,培養他們成為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一代新人。
第三章 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十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單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工作,保證離退休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政治、經濟、住 房、醫療、保健、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各項待遇,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取消。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救濟金和其他待遇應當 保障,有關單位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無故拖欠,不 得剋扣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 人,城市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救濟;農村的,由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負擔吃、穿、住、醫、葬的五保供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農村的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和積累工。對男性年滿 六十五歲、女性年滿六十周歲的老年人,村集體經濟組 織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免除其鄉統籌和村提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老年人福利待遇的規定,並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應提 老年人的福利待遇待遇;對生活水平達不到當地最低生 活保障標準的老年人,應當採取救助措施。對年滿百歲的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給保健費。
第二十一條 提倡實行社會化養老服務,開展社會認親養老、扶貧養老、幫困養老活動。鼓勵和支持單位 和個人與孤寡老人簽訂扶養協定或其他扶助協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事業,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 要。老年人享有的國家規定的醫療待遇應當給予保障。各單位對老年人的醫療費用應當按規定優先解決。農村老年人參加合作醫療,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 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對老年人可以減免合作醫療費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社會組織或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院(所、站)、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老年人服務站、老年人 活動中心等服務設施和網點。鼓勵和支持社會興辦各類 老年學校。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開展老年社會服務活動中,應當執行民族政策,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老年福利設施的用途。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向老年基金會捐贈資金和物品。
捐贈的資金和物品應當用於發展老年福利設施和開展助老工程活動。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從事關心青少年,傳授文化科技知識, 提供諮詢服務,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套用,依法從事生 產經營,維護社會治安,興辦公益事業和老年福利企業 等有益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活動。其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 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此擅自降低或取消其應 享有的工資、住房、醫療、福利等待遇。
對老年人興辦的老年福利企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給予照顧和扶持。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生活用品,適應老年人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公路、鐵路、民航等旅客運輸行業以及社會公共活動場所,對老年人實行優先服務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件發放老年人優待證,老年人可以憑證優先購物、購票、乘車、乘機和享受其他 優待、照顧。具體優待、照顧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制定。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規劃、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居民區、住宅,應當適應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配套設計、建立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給予優先、照顧。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家庭 病床,開展巡回醫療,送醫上門,服務到戶。城市具備 條件的應當建立老年病醫院,縣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根據條件開設老年專科或者老年門診。提倡為老年人義診,為老年人免費提供醫療保健諮詢服務。
衛生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開展老年人醫療保健科學研究,加強對老年人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發 展多種形式老年衛生保健服務,建立老年衛生保健服務體系。
第三十條 文化、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積極組織和協助各民族老年人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和各項娛樂活動。
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可以設立適合老年人活動的項目及設施,方便老年人從事身體鍛鍊和精神文化活動。
第三十一條 要加強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和出版部門,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宣傳和提倡敬老、愛老、養老、助 老的良好社會風尚,批評、揭露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違法行為。
各級各類學校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要教育青少年養成尊敬老人、幫助老人的優良品德。
第三十二條 從事老年工作的社會團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老齡工作機構積極開展各項活動,反映 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做好對贍養糾紛的調解工作, 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積極協助。
人民法院對贍養糾紛的調解和判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經調解和判決贍養人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被贍養 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有關單位、個人有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
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認真查處,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 對老年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由贍養人或扶養人所在街道辦事處、居民 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其所在工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贍養人或被扶養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訴,有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 員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對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而交納訴訟費有困難的老年人,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人民法院對老年 人追索贍養費或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可以向所在地老齡工作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老 齡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的,由有關單位或者組織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 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 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給 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家庭成員有盜竊、詐欺、搶劫、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的,情節較輕的,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造成不良後果 的,應追究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玩忽職守致使老年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遭到侵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直 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者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 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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