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紅十字會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7日
條例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紅十字會條例
(2023年11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自治區紅十字事業科學發展,保障和規範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紅十字事業發展,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紅十字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對執行應急救援、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賦予優先通行權,依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免交通行費。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紅十字會在各級各類學校發展青少年會員和志願者,傳播紅十字運動知識,普及生命健康安全知識,開展應急救護培訓和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造血幹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的統籌協調,支持紅十字會依法推進捐獻的相關工作;對造血幹細胞捐獻者本人、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配偶、父母、子女實行終身免費用血,門診免掛號費。
海關、稅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對紅十字會接受境內外捐贈的救災物資或者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物資,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減免相關稅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建立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紀念園,免除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的基本殯葬服務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在鄉鎮(街道)、村(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開展紅十字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籌措儲備救災物資,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應急救援隊,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災後重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將紅十字備災救災物資儲備及倉儲設施、應急救援隊伍、信息化建設等列入當地防災減災規劃,加強紅十字會備災救災基礎設施建設和救災救援能力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建立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體系,加強應急救護陣地建設,加大應急救護師資隊伍培訓,普及應急救護和防災避險知識,開展應急救護技能培訓和演練,推動應急救護培訓進學校、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鄉村,提高基層民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倡導紅十字精神,積極宣傳各民族自願無償捐獻血液、造血幹細胞和人體器官(組織)的典型事跡,弘揚社會正能量,促進各民族民眾手足相親、守望相助。
第九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志願服務、無償獻血等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
第十條 支持紅十字公益事業發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依法宣傳紅十字公益事業,無償刊登、播放紅十字公益廣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公益宣傳活動;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為紅十字會公益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興辦醫療、康復、養老、救護培訓等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事業,並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結合當地實際,與捐贈人依法共同發起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人道救助專項基金,拓展紅十字會人道資源動員能力,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向同級民政部門申領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制定募捐方案,並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授權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協助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充分、高效使用捐贈財產,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可以通過捐贈協定、公告等方式向捐贈人事前明示,按照有關規定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將財政撥款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會員會費等分別設定專項賬戶核算管理,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依法依規對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並依法接受審計等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還應當依法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自治區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統一協調和指導下,積極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事務,發展與“一帶一路”有關國家和地區人道領域交流合作,加強省際以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的交流合作。
州(市、地)、縣(市、區)紅十字會在自治區紅十字會的協調和指導下,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