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

烏魯木齊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是於1993年7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條例。條例一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公民獻血、第四章公民用血、第五章獻血管理、第六章獎勵與處罰、第七章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
  • 發布日期:1993-12-10
  • 生效日期:1993-12-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9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2-10
【生效日期】1993-12-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烏魯木齊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
(1993年7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醫療和應急用血,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文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健康公民,均有義務和權利依照本條例獻血。
大力提倡公民無償獻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本市實行統一管理血源、統一採血、統一供血的制度。
第五條本市實行個人儲血、家庭成員互助儲血、單位互助儲血與社會捐助儲血相結合的公民獻血用血辦法。
獻血公民有優先用血的權利。
第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要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搞好公民義務獻血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制定本條例的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範;
(二)制定下達本市公民義務獻血的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負責本市的公民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的宣傳工作。
(四)監督檢查市、區(縣)公民義務獻血的組織管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採血、供血和醫療單位輸血工作;
(六)管理和調配血源;
(七)制發公民義務獻血憑證;
(八)執行本條例規定的獎勵與處罰。
第八條市獻血辦公室是市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具體負責公民義務獻血工作的管理機構。
各級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聯合會協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九條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根據市公民義務獻血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本區(縣)的規劃和計畫;
(二)安排、指導、監督檢查本區(縣)內的公民義務獻血工作,負責完成年度獻血計畫;
(三)負責本區(縣)公民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的宣傳工作;
(四)協助市獻血辦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五)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本區(縣)內的獎勵與處罰。
第十條獻血公民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區組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公民進行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的宣傳教育;
(二)制定本單位、本地區的獻血計畫;
(三)負責本單位、本地區的獻血組織工作,完成獻血任務;
(四)協助市獻血辦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市中心血站是本市專業采供血機構,其職責是遵守獻血體格檢查標準和採血、儲血技術規範以及有關管理制度,保障獻血公民的健康,保證醫療用血和血液質量。
第十二條醫療單位的職責是:
(一)根據病人病情,做到計畫用血、合理用血、節約用血,推廣成分輸血;
(二)執行輸血技術規範,保證輸血安全;
(三)配合市獻血辦公室做好獻血宣傳教育和用血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民獻血
第十三條二十至五十五周歲的男性公民和二十至五十周歲的女性公民,符合獻血體格檢查標準的,按下列規定履行獻血義務;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每五年獻血一次;
(二)各類高等院校和高中後的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在校期間獻血一次;
(三)外地駐烏公民的獻血工作由其所在居住地區組織負責;
(四)駐烏部隊現役軍人的獻血計畫,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和部隊的主管部門另行商定。
第十四條有工作單位的公民獻血,由所在單位組織進行,也可以憑本人工作證、身份證直接向市獻血辦公室登記獻血,計入單位年度獻血計畫數。無工作單位公民的獻血,由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民也可憑本人的身份證直接向市獻血辦公室登記獻血。
第十五條公民一次獻血量為二百毫升,如一次獻血量為四百毫升,按履行兩次獻血義務計算。兩次獻血時間至少應間隔四個月。
第十六條公民獻血後分別在中心血站和獻血辦公室領取規定的營養補助費和《公民義務獻血證》。無償獻血的只發給《公民無償獻血證》,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發給《完成獻血任務證》。有工作單位的公民在獻血的當日和次日享受公假。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十七條公民按本條例規定已履行獻血義務的,實行個人儲血、用血辦法,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公民義務獻血證》或《公民無償獻血證》用血。
第十八條無償獻血的公民,實行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互助儲血用血辦法,憑家庭成員中的《公民無償獻血證》和戶口簿用血。
無償獻血者及其不享受公費勞保醫療待遇的配偶、父母、子女用血,由市獻血辦公室免費提供三倍獻血量以內的血液。
第十九條有工作單位的公民實行單位互助儲血用血辦法,憑上一年度單位《完成獻血任務證》用血。單位未完成上一年計畫的,由單位向市獻血辦公室申請用血證明,根據用血量交納用血金。
第二十條無工作單位又不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實行社會捐助儲血用血辦法,憑居民身份證和有關證件向市獻血辦公室辦理用血手續。
第二十一條無工作單位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未按規定履行獻血義務,又不能實行家庭成員互助用血的,應向獻血辦公室申請用血證明,根據用血量交納用血金。
第二十二條外地臨時來本市就醫的病人需醫療用血時,須持醫院出具的用血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向市獻血辦公室申請辦理用血手續。
第二十三條醫院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供給公民所需要的血液量。
急診搶救病人用血時,醫院應先給予用血,用血單位或公民再分別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補辦用血手續。
第五章 獻血管理
第二十四條血源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其它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自找血源。
第二十五條采供血由市中心血站進行,未按申報程式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從事採血、供血業務或從外地購血。
第二十六條嚴禁雇用他人冒名頂替獻血。嚴禁非法組織他人賣血。嚴禁為他人逃避義務獻血提供條件或在獻血工作中弄虛作假。
第二十七條採血單位採血時必須嚴格查驗獻血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執行衛生部規定的獻血體格檢查標準和採血、儲血技術規範,嚴禁將不合格的血液供給醫療單位使用。
第二十八條遇有特殊重大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單位當年獻血指標全部做到無償獻血的;
(二)其他在公民義務獻血與用血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無償獻血者獎勵辦法按衛生部、中國紅十字總會聯合頒發的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按每二百毫升輸血費金額的一至十倍處以罰款,有關單位還可給予行政處分:
(一)單位或個人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採集或採購血液的,按採血量處以罰款;
(二)單位或個人雇用他人冒名頂替獻血的,按血量處以罰款;
(三)單位未完成上一年度計畫的,按未完成計畫人數的獻血量處以罰款;
(四)符合獻血條件未按規定履行獻血義務的無工作單位的公民,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用血後,按用血量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非法組織他人賣血,從中牟利的,偽造獻血證件或獻血記錄的,以及管理人員、醫務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傳染病擴散的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民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獻血義務的,由單位或居住地區組織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制裁。
第三十四條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及時送達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由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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