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於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
- 發布日期:1992.02.147
- 生效日期:1992.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於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於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條例信息【發布單位】80101【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2-02-14【生效日期】1992-07-01【失效日期】【所...
北京市獻血條例,是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的。2021年11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獻血條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發展歷程 2021年7月2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辦公室將條例草案及說明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具體內容 北京市健康公民的獻血年齡上限...
第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4日市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1992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2月1日市衛生局發布的《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組織管理工作辦法》、《北京市...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公民義務獻血法規、規章的實施,根據《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違反本市公民義務獻血法規、規章(以下簡稱法規)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市、區、縣衛生局按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縣衛生局沒收非法所得,並按等量...
2006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廢止了《北京市動員組織公民獻血條例》,計畫獻血指標制度在北京將正式退出歷史舞台。當時,血液管理部門負責人接受採訪時稱,“行政獻血”強制性色彩明顯,導致一些無法完成指標的單位靠支付補貼方式來鼓勵獻血,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花錢僱人獻血的情況,“血頭”也應運而生。這些做法最終導致的...
趙文漢拿出市政府和市衛生局1993年頒發的《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組織管理工作辦法》作為依據,其中規定:“大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一次。”北京市衛生局法規處陳小姐表示,該辦法已於1998年10月1日廢止,新條例將相關條款修改為“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
上海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 (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六次會議通過)檔案發布 《上海市獻血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8年9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本市醫療用血需要,保障公民身體健康...
(一)根據市公民義務獻血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公民義務獻血規劃和年度計畫;(二)安排、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的公民義務獻血工作;(三)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民醫療用血管理工作。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獻血公民所在單位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本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或者本...
《寧波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於1996年8月31日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發布,1997年1月1日開始生效,該條例分為七章,共46條。其目的為保證醫療用血需要,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適用範圍為居住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適齡、健康的公民。該條例已經廢止,當前施行的是2012年11月29日...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獻血、採血、供血、臨床用血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堅持個人自願原則,發揮單位動員組織作用,構建政府主導、多部門協作、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無償獻血工作格局。第四條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
《成都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是一個成都市義務獻血的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醫療用血,加強血液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實行人道主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凡居民住在本...
第六條 新聞、出版、報刊、廣播電視、教育等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搞好公民義務獻血的宣傳教育工作。各級紅十字會要積極參與和推動獻血工作。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一)制定實施本條例的有關制度和技術規範;(二)根據本市醫療用血的需要,擬定和實施本市公民義務獻血的...
《青島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發布於1996年3月8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4月17日。檔案來源 青島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 (1996年3月8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4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醫療用血需要,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血液管理,保證醫療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鼓勵無償獻血。本省行政區域內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應按本條例規定履行獻血義務。第三條 ...
條例全文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大連市公民義務獻血和醫療用血條例 (1995年8月31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醫療用血需要,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發揚救死扶傷的...
《吉林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是1991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條例。【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吉林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 (1991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1年11月19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
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領導公民義務獻血工作。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公民獻血、用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協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本條例。各級紅十字會參與本地區獻血的宣傳動員工作,推動無償獻血。第二章 獻血義務與用血權利 第八條 十八周歲...
《天津市公民義務獻血和血液管理條例》是天津市1996年1月發布的檔案。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0201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52號 【發布日期】1996-01-23 【生效日期】1996-06-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二號)《天津市公民義務獻血和血液...
烏魯木齊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是於1993年7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條例。條例一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公民獻血、第四章公民用血、第五章獻血管理、...
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本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
”《獻血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釋義》提出,“18周歲是我國法定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無償獻血是公民自願的行為,需要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人來決定,本法規定18周歲為無償獻血的最低年齡,與我國其它法律規定一致”,“考慮到我國公民的體質狀況和各地的作法...
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7日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的決定 頒布單位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7.12.17 實施時間 1998.01.01 ...
《烏魯木齊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於1993年頒布實施,對我市的公民義務獻血和血液的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對《烏魯木齊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進行了修訂,審議通過了《烏魯木齊...
2001年3月29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1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江蘇省獻血條例》已經頒布實施,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