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暫行辦法

發布部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歷史版本: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暫行辦法
  • 文號:烏政發[2004]38
  • 發布日期:2004年04月27日
  • 實施日期:2004年04月27日
  • 發布部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第一條: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
  •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無償獻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優先用血,

基本信息

發布部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文號:烏政發[2004]38
發布日期:2004年04月27日
實施日期:2004年04月27日
歷史版本:無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烏魯木齊市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調動和激發各族公民無償獻血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若干規定》及《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償獻血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無償獻血獎。
第四條 市無償獻血獎分為奉獻獎、促進獎、先進區(縣)獎、先進單位獎、先進部隊獎五個獎項。
第五條 烏魯木齊市無償獻血表彰、獎勵的種類:
(一)設立以“亞心”命名的無償獻血奉獻獎:
公民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4000毫升者為亞心金獎;公民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3000毫升者為亞心銀獎;公民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2000毫升者為亞心銅獎。
(二)烏魯木齊市無償獻血促進獎:
1.單位對無償獻血事業捐贈人民幣3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供血設備價值為30萬元以上的為一等獎;單位對無償獻血事業捐贈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供血設備價值為20萬元以上的為二等獎;單位對無償獻血事業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供血設備價值為10萬元以上的為三等獎;
2.個人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捐贈采供血設備價值為5萬元以上的為一等獎;個人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人民幣3萬元以上或捐贈采供血設備價值為3萬元以上的為二等獎;個人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在推動無償獻血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為三等獎;
3.市屬社區(村)無償獻血志願工作者,為推動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較大貢獻的可授予“無償獻血貢獻獎”、“無償獻血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三)烏魯木齊市無償獻血先進區(縣)獎: 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獻血組織、監督、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且完成年獻血計畫指標的。
(四)烏魯木齊市無償獻血先進單位獎:
1.市屬各單位、自治區、中央及外地駐烏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含兵團)、積極推動獻血事業事跡突出(不含高額補貼、長休假等現象)的單位;
2.醫療單位在較大突發事件中為挽救危重病人主動組織醫務人員獻血成績突出的;
3.新聞媒體在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獻血公益性宣傳報刊每年登載50篇以上、電台電視台每年播出在200次以上)。
(五)烏魯木齊市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以團、支隊為單位):官兵自願參加無償獻血占部隊總人數10%以上或在市血液中心臨床供血緊張時、較大突發事件中主動組織廣大官兵獻血,成績突出的。
第六條 表彰、獎勵審批程式:
(一)由市屬區(縣)衛生局、紅十字會、獻血辦公室等有關部門成立區(縣)無償獻血表彰評審小組,對轄區內各單位所報評獎材料進行初審提出評定意見後,向市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組推薦;市獻血辦對自願無償獻血的個人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向市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組推薦。 經市無償獻血獎勵評定組對被推薦單位、個人材料進行綜合評定後,上報市無償獻血領導小組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紅十字會予以表彰、獎勵;
(二)國家設定的“無償獻血奉獻獎”(金、銀、銅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先進城市”和“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由市表彰獎勵組評定後逐級呈報國家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無償獻血促進獎”和“無償獻血先進城市”、“無償獻血先進部隊”一併由國家衛生部、中國紅十字總會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各區(縣)衛生局、紅十字會、獻血辦及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各單位、個人無償獻血完成情況建立相應資料登記管理制度。
第八條 烏魯木齊市無償獻血獎勵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優先用血

2013年8月8日,市獻血辦、市血液中心重新修訂《無償獻血優先用血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在擇期手術病人中,持有烏魯木齊市獻血證的無償獻血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有優先用血權,從制度上保證了無償獻血者的優先用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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