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歷史版本:《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1987年6月8日頒布)

歷史版本: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發布日期:1999年07月12日)

歷史版本: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09年修訂)(2009年12月28日頒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14年修訂)(2014年5月21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 外文名:National reward for unpaid blood donation
  • 發布日期:1999年7月12日
  • 發布部門:原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 實施日期:1999年7月12日
2014年修訂,基本信息,2009年修訂,

2014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無償獻血事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 國家級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獲獎標準

第五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項分為 “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和“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
第六條 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
(二)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0次以上的獻血者;
(三)金獎,自願無償獻血達40次以上的獻血者。
第七條 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獲獎基本標準為:
(一)單位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兩年內參加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到200人次以上,且該累計獻血人次數不小於本單位在職員工總數50%的單位;或者兩年內參加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到1000人次以上的單位。
(二)個人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長年支持無償獻血工作,在組織自願無償獻血、保障血液供應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
(三)特別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長年為普及無償獻血知識,弘揚無償獻血人道主義精神,營造無償獻血良好社會氛圍,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捐贈人民幣、采供血設備、設施及其他物品達到5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
無償獻血促進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擇優推薦;軍隊和武警部隊無償獻血促進獎以師(旅)級單位為推薦單位,由軍隊各大單位衛生部門擇優推薦。
第八條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一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志願者;
(二)“二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的志願者;
(三)“三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的志願者;
(四)“四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的志願者;
(五)“五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志願者;
(六)“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時間超過10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志願者。
第九條 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事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地、州)。其獲獎標準為:
(一)無償獻血能夠滿足臨床用血需求,臨床用血100%來自自願無償獻血;
(二)當地獻血人群中固定無償獻血者比例達到50%以上;
(三)15-55周歲人口中,城市居民對無償獻血知曉率應達到85%以上,農村居民應達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應達到95%以上;
(四)當地新聞媒體積極播放宣傳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其中每日早7時至晚10時廣播、電視等媒體確保播出2次以上;
(五)轄區內70%以上的公共場所,如主要路段、街頭、廣場、公園、商業區和旅遊景區等,免費設定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
(六)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量,設定布局合理、數量適當的固定獻血屋(點)。
第十條 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貢獻的軍隊和武警部隊。其獲獎標準為:
官兵無償獻血知曉率達到95%以上、自願無償獻血100%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軍級(獨立師)以上單位。
第十一條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用以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奉獻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的捐獻者;
(二)特別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2次以上的捐獻者,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且自願無償獻血20次以上的捐獻者。
第三章 表彰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二條 各地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審核、公示、報送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統計、初審、公示、報送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無償獻血表彰獎項的複審、公示、評定、審批。
第十三條 各地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
(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一星級至三星級)。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
(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四星級至五星級);
(三)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
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
(二)無償獻血促進獎;
(三)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
(四)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五)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
(六)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特別獎。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符合相應獎項獲獎標準的,由個人、單位或當地采供血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規定的表彰獎勵許可權上報地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二)地市有關部門收集、審核、統計相關申請材料,對審核結果,在本地區範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報送推薦材料;
(三)省級有關單位對各地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初審確定的合格名單,在本省(區、市)範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向“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報送推薦材料;
(四)“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對各省級有關單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對複審確定的合格名單,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對曾在不同地區參加無償獻血的獻血者提出申報的,各地應當認真核對有關獻血者信息,及時受理,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表彰條件獻血者的申報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監督

第十八條 申報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後,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經進行獎勵的,審批機關將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參與無償獻血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願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為。
固定無償獻血者是指至少獻過3次血,且近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並承諾未來一年之內再次獻血的。
第二十一條 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
《獻血法》公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於中國大陸地區獻血後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表彰獎勵方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計生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公布的《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09年修訂)》同時廢止。
~~~~ 以下獎勵辦法已廢止~~~~~~~

基本信息

發布部門: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發布日期:1999年7月12日
實施日期:1999年7月12日
歷史版本:《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1987年6月8日頒布)

200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無償獻血事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 國家級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獲獎標準
第五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項分為 “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和“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
第六條 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 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
(二) 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0次以上的獻血者;
(三) 金獎,自願無償獻血達40次以上的獻血者。
第七條 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單位獎,捐款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設備、設施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
(二)個人獎,捐款人民幣3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設備、設施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個人;
(三)特別獎,長年為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及部門。
第八條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 “一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志願者;
(二) “二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的志願者;
(三) “三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的志願者;
(四) “四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的志願者;
(五) “五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志願者;
(六) “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時間超過十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志願者。
第九條 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事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地、州、盟)。其獲獎標準為:
(一)臨床用血100%來自自願無償獻血;
(二)當地獻血人群中固定無償獻血者比例達到50%以上;
(三)15-55周歲人口中,城市居民對無償獻血知曉率應達到85%以上,農村居民應達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應達到95%以上;
(四)當地新聞媒體積極播放宣傳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其中每日早7時至晚10時廣播、電視等媒體確保播出2次以上;
(五)轄區內70%以上的公共場所,如主要路段、街頭、廣場、公園、商業區和旅遊景區等,免費設定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
(六)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量,設定布局合理、數量適當的固定獻血屋(點)。
第十條 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軍隊和武警部隊。其獲獎標準為:
官兵無償獻血知曉率達到95%以上、自願無償獻血100%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軍級(獨立師)以上單位。
第十一條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用以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奉獻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的捐獻者;
(二)特別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2次以上的捐獻者,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且自願無償獻血20次以上的捐獻者。
第三章 表彰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二條 各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報送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統計、初審工作。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無償獻血表彰獎項的審核、評定、審批。
第十三條 各地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
(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一星級至三星級)。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 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
(二)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四星級至五星級);
(三)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
第十五條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
(二)無償獻血促進獎;
(三)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
(四)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五)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
(六)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特別獎。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符合相應獎項獲獎標準的,由個人、單位或當地采供血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規定的表彰獎勵許可權上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二)地市有關部門收集、統計相關申請材料,並報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三)省級有關單位對各地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並制定評定合格名單,在一定範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7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後,由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對各省和軍隊有關單位上報的合格材料進行覆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對曾在不同地區參加無償獻血的獻血者提出申報的,各地應認真核對有關獻血者信息,及時受理,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表彰條件獻血者的申報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監督
第十八條 申報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後,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經進行獎勵的,審批機關將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參與無償獻血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願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為。
固定無償獻血者是指至少獻過3次血,且近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並承諾未來一年之內再次獻血的。
第二十一條 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
《獻血法》頒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於中國大陸地區獻血後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表彰獎勵方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9年7月12日發布的《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同期廢止。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關於下發《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文 號:衛醫發[ 1999 ]第335號
發布日期:1999年07月12日
生效日期:1999年07月1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紅十字會:
為獎勵在血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無償獻血者,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組織有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有關條款,對原1987年頒布的《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稿)》進行了修改,特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衛生部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附屬檔案: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第十七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獎項分為:"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第三條 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分為金、銀、銅獎,分別獎勵自願無償獻血達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無償獻血者。
第四條 國家"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車、採血設備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捐款3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設備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個人;長年為無償獻血事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和宣傳的單位及個人;以其它形式為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及部門。
第五條 國家"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獎勵臨床供血達到100%由無償獻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
第六條 由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有關部門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所報評獎材料進行審核、評定。
第七條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表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無償獻血促進獎"和"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的獲得者。"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銅獎)"獲得者經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審批後,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聯合進行表彰。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表彰獎勵方法。
第九條 本辦法也適用於華僑、港澳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曰施行,原《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自行廢止。
附則 獻血量的計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兩次計算,成份血每一個機采單位按肆次計算。
《獻血法》頒布前無償獻血數量可累加計算。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個人獲獎殊榮供其他部門參考
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
(1987年6月8日頒布)
無償志願獻血是救死扶傷的高尚行為,是無私奉獻精神的體現,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標誌之一。為表彰無償志願獻血者,特制定本獎勵辦法(試行)。
一、獎勵辦法
(一)無償志願獻血者,發給無償志願獻血卡〔內注有獻血數量,年、月、日,採血單位(並加蓋公章),採血員姓名〕,並授予無償志願獻血紀念章1枚。
(二)無償志願獻血累計滿1升者,授予無償志願獻血銅質獎章1枚。
(三)無償志願獻血累計滿1.6升者,授予無償志願獻血銀質獎章1枚。同時授予中國紅十字會榮譽會員光榮稱號,發給榮譽會員證書和證章。
(四)無償志願獻血累計滿2.4升者,授予無償志願獻血金質獎章1枚。
(五)無償志願獻血累計滿3.4升以上者,授予無償志願獻血獎盃。
(六)無償志願獻血者本人及其不享受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待遇的直系親屬(不符合獻血條件者),因傷病需要用血時,憑無償志願獻血卡由供血單位提供與本人無償志願獻血等量的血液或血液成份,持供血單位的發票,到採血單位報銷。
二、幾項說明
(一)無償志願獻血系指獻血者在獻血單位和本人工作單位均不領取營養費、各種補助費和其他報酬者。
(二)各種獎章、獎盃和無償獻血卡,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設計式樣,統一製作(全國通用),由縣及縣以上公民義務獻血辦公室(血站)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紅會領取下發。製作的工本費由採血單位支付。
(三)無償志願獻血獎勵的銅質獎章、銀質獎章、金質獎章、獎盃,每種每人只發給1次。
(四)中國紅十字榮譽會員證書、證章,由中國紅十字會統一設計製作,由縣及縣以上紅會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紅會領取下發,製作工本費由採血單位支付。
(五)無償志願獻血者獻血後,由採血單位免費提供一餐適當的點心、飲料。
三、本辦法獎勵的無償志願獻血者,系指從1978年起執行國發〔1978〕242號檔案以來符合條件的無償志願獻血者。本辦法也適用於華僑、港澳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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