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中心血站,成立於1995年,是麗水市采供血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在規定範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採集與製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業務指導等工作;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任務等。
本站建築面積4200平方米,配備有流動採血車、大容量冷凍離心機、全自動血細胞分離機、全自動血液檢測系統、全自動生化儀、血細胞檢測儀等先進的設備,裝備了全省統一的采供血信息管理軟體、血液檢測質量控制軟體和溫控設備監控軟體。內設辦公室、質管科、財務科、檢驗科、獻血科、供血科等科室,現有職工60人。其中高級職稱4人,中級職稱14人。
建立和實施持續改進的質量管理體系,以人為本,依靠科學,向社會提供及時、安全、有效的血液和優質的采供血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中心血站
- 成立時間:1995年
- 地區:麗水市
- 中級職稱:14人
- 建築面積:4200平方米
機構職能,機構設定,相關法律,獲得榮譽,地理位置,
機構職能
麗水市中心血站主要職責是:
(一)在麗水全市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採集與製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
(二)承擔全市血液儲存的質量控制;
(三)對全市的中心血庫進行質量控制;
(四)承擔市衛生局交辦的任務。
機構設定
辦公室
主要職能:負責文秘工作、接待工作、信息管理、綜合檔案管理、綜合目標管理、制度管理、安全保衛;黨務工作、紀檢監察、統戰工作、工、青、婦綜合管理;幹部人事工作、外事管理、機構編制、職工錄聘用、職稱聘用、職工考核獎懲、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檔案管理、計畫生育工作、退休幹部職工管理、計算機網路管理;物資採購、倉庫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物業管理、儀器設備及水電管理、車輛管理、消毒供應、衛生管理、其他後勤管理、基本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質管科
主要職責:按照血站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負責本站質量體系運行狀況的監控以及采供血和相關服務的所有過程的全面質量控制及所轄縣(市)採血點、儲血點的質量控制,以確保血液質量和采供血安全。並負責有關血液質量、服務質量投訴和與血站相關的輸血不良反映報告的處理。負責業務人員的業務培訓,保證業務人員得到持續有效的培訓,並負責質量體系的持續改進及所轄縣(市)採血點、儲血點的業務指導。 血站專業崗位培訓中心。
主要職責:按照血站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負責本站質量體系運行狀況的監控以及采供血和相關服務的所有過程的全面質量控制及所轄縣(市)採血點、儲血點的質量控制,以確保血液質量和采供血安全。並負責有關血液質量、服務質量投訴和與血站相關的輸血不良反映報告的處理。負責業務人員的業務培訓,保證業務人員得到持續有效的培訓,並負責質量體系的持續改進及所轄縣(市)採血點、儲血點的業務指導。 血站專業崗位培訓中心。
獻血科
主要職責:按照血站質量管理體系,為獻血者提供優質服務,負責獻血組織、宣傳、招募管理(含機采)、稀有血型名庫管理、機采固定獻血者名庫管理、獻血者初篩、體檢徵詢、獻血者監護、機采成分採集、全血採集、獻血服務、獻血者資料登錄、歸檔及獻血後跟蹤和回訪、獻血者用血後還血報銷辦理等工作。
檢驗科
主要職責:按照血站質量管理體系和實驗室質量體系的要求,負責血液樣本規定項目的初、復檢;檢驗試劑、留樣標本、實驗質控管理;負責本站血液集中化檢測工作,保證血液檢測的準確性,保證臨床用血安全。
主要職責:按照血站質量管理體系,為獻血者提供優質服務,負責獻血組織、宣傳、招募管理(含機采)、稀有血型名庫管理、機采固定獻血者名庫管理、獻血者初篩、體檢徵詢、獻血者監護、機采成分採集、全血採集、獻血服務、獻血者資料登錄、歸檔及獻血後跟蹤和回訪、獻血者用血後還血報銷辦理等工作。
檢驗科
主要職責:按照血站質量管理體系和實驗室質量體系的要求,負責血液樣本規定項目的初、復檢;檢驗試劑、留樣標本、實驗質控管理;負責本站血液集中化檢測工作,保證血液檢測的準確性,保證臨床用血安全。
供血科
主要職責:按照血站質量管理體系供血的要求,負責用血計畫管理、血液出入庫、血液貯存、冷鏈管理、血庫值班管理;成分製備、血液輻照。製備的血液符合《全血和成分血質量要求》,保障臨床用血安全、及時、有效。
財務科
主要職能:負責預算管理、貨幣資金管理、財產物資管理、物價收費管理、成本費用管理、財務審計、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管理。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對獻血者, 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亳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亳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血必須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採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
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 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採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畫,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 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住址、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血站違反本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於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於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獲得榮譽
根據《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麗水市在2001-2003年度、2004-2005年度、2006-2007年度連續三屆獲得衛生部、國家紅十字總會、總後勤衛生部頒發的“全國無償獻血先進市”光榮稱號,省內僅寧波市與我市連續三次獲此殊榮。積極爭取2008-2009年度“全國無償獻血先進市”申報工作。
地理位置
麗水市中心血站
地 址:麗水市壽爾福路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