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試行 )
- 發布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 發布日期:2011年4月1日
- 文 號:兵衛發〔2013〕30號
基本信息,獎勵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會
文 號 :兵衛發〔2013〕30號
發布日期:2011年4月1日
實施日期:2011年3月24日
歷史版本:無
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兵團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調動和激發各族公民無償獻血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若干規定》及《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09年修訂稿),結合實際,對兵團範圍內無償獻血事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設立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集體、無償獻血先進工作者五個獎項。
第三條 兵團無償獻血表彰、獎勵的獎項及獲獎標準:
(一)兵團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金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5次以上的獻血者;(7000ml)
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5次以上的獻血者;(5000ml)
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15次以上的獻血者。(3000ml)
(200ml全血為一次,機採血小板一個治療量為一次)
(二)兵團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項和獲獎標準為:
1.單位獎:對無償獻血事業捐贈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供血設備價值為20萬元以上的單位;
2.個人獎: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捐贈采供血設備價值為5萬元以上的個人;
3.特別獎:長年為推動兵團無償獻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及部門。
(三)兵團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1.“一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00小時的志願者;
2.“二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00小時的志願者;
3.“三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00小時的志願者;
4.“四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00小時的志願者;
5.“五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500小時的志願者;
6.“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時間超過5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0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2000小時的志願者。
(四)兵團無償獻血先進集體獎:用以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事業,在其組織、監督、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
1.兵團所屬各單位和社會團體積極推動無償獻血事業事跡突出的單位;
2.在較大突發事件中為挽救危重病人主動組織醫務人員獻血,成績突出的醫療單位;
3.在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新聞媒體(獻血公益性宣傳報刊每年登載30篇以上、電台電視台每年播出在100次以上);
(五)兵團無償獻血先進工作者獎,用以獎勵為推動、宣傳無償獻血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工作者。
第四條 獲兵團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者,其獲得金獎時統計的7000ml獻血量在下一輪評選中將不再累積,獲兵團無償獻血奉獻銀獎、銅獎者,可在原獻血總量的基礎上累計;獲兵團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終身榮譽獎”者,不再參加“終身榮譽獎”評選;獲兵團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其他獎項者,可在原志願服務小時數的基礎上累計;
第五條 表彰、獎勵審批程式:
(一)由各師(市)衛生局和紅十字會對轄區內各單位所報評獎材料進行初審提出評審意見後報送兵團獻血辦,經審定後,由兵團衛生局和兵團紅十字會予以表彰、獎勵;
(二)國家設定的“無償獻血奉獻獎”(金、銀、銅獎)、“無償獻血促進獎”、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和“無償獻血先進城市”由兵團獻血辦會同兵團紅十字會評定後呈報國家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全國“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無償獻血促進獎”、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和“無償獻血先進城市”由國家衛生部、中國紅十字總會、總後衛生部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條 各師(市)衛生局、紅十字會及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各單位、個人無償獻血完成情況建立相應資料登記管理制度。
第七條 兵團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大會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本辦法由兵團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