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已經2013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 發布時間:2013年12月9日
  • 施行時間:2014年2月1日
  • 地點:西安市
修改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修改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清理政府規章中與各項改革決策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修改53 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2013年12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公布)
1.將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2.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城管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規範和推動無償獻血工作,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採血、供血、臨床用血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六十周歲。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無償獻血工作的領導,制定無償獻血應急預案,組建無償獻血應急隊伍,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災害事件的醫療急救用血需要。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教育。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無償獻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償獻血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市政、公安、城管執法、教育、文廣新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配合做好獻血工作。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臨床用血制度和技術規範,指導、監督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

第七條

採血屋(點)的設定應當納入本市衛生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臨床用血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設定採血屋(點),並將採血屋(點)設定情況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八條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應當加大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各類學校應當將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列為學生健康衛生教育內容。

第九條

鼓勵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積極宣傳動員、組織本單位和本居住區的適齡人員自願參加無償獻血。

第十條

倡導公民個人、家庭、親友和社會團體互助獻血。鼓勵公民多次獻血、固定預約獻血、成分獻血。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無償獻血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本市採集、提供臨床用血,應當由依法批准設立的采供血機構實施。

第十三條

獻血的公民應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如實進行獻血前健康徵詢。

第十四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核對獻血公民的身份證明,按照國家規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
對身體狀況符合有關獻血條件規定的,予以採集血液;對身體狀況不符合有關獻血條件的,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
采供血機構應當對獻血公民的隱私予以保護。

第十五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向無償獻血的公民頒發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填寫獻血者姓名、獻血時間和數量,並建立獻血者檔案資料資料庫。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禁止雇用他人冒名獻血。禁止偽造、塗改、租借、轉讓《無償獻血證》。

第十七條

在本市無償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時向醫療機構交納的用血費用,憑《無償獻血證》、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與獻血者有家庭成員關係的有效證明和醫療機構出具的用血證明、用血費用單據等證明材料,到頒發《無償獻血證》的采供血機構核銷用血費用。

第十八條

已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其臨床用血享受下列優惠:
(一)獻血之日起三個月後至五年內,可免費享用獻血量三倍的臨床用血;
(二)獻血之日起三個月內和五年後,可免費享用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
(三)累計獻血量一千毫升以上者,終身免費享用無限量臨床用血。

第十九條

已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其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享受下列優惠:
(一)獻血之日起五年內,可免費享用其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
(二)累計獻血量一千毫升以上者,終身免費享用其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用血後從本人獻血總量中核減。

第二十條

無償捐獻成分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免費享用其捐獻等量的成分血,如需用全血按四百毫升標準折算。

第二十一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操作規程開展采供血工作,保證獻血者身體健康和血液質量。

第二十二條

采供血機構進行採血,應當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採血器材,用後應當銷毀。

第二十三條

采供血機構對採集的血液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檢測試劑,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和要求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二十四條

采供血機構對血液的檢測、分離、包裝、儲存、運輸,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獻血志願者招募工作,鼓勵志願者積極參加無償獻血宣傳服務活動,並定期參與無償獻血,建立固定獻血者隊伍。

第二十六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建立本地特殊血型健康公民資料庫,鼓勵稀有血型的個人按需預約獻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技術規範,實行統一管理,堅持科學合理用血,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依法批准設立的采供血機構提供的血液或者國家、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調劑的血液;
(二)遵守國家臨床輸血有關規定及技術規範,不得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三)根據臨床用血需要,合理儲備適量的各類血液,保證急診用血需要;
(四)嚴格掌握輸血指征,不得濫用和浪費血液;
(五)建立血液使用、報廢認定、廢物處置等管理制度,確保可追溯;
(六)輸血前,應當徵得患者或者其親友的同意,告知輸血用途、說明輸血可能出現的輸血反應以及經血液傳播疾病的風險;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

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無償獻血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向患者親友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積極推行成分輸血,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倡導擇期手術患者自身儲血、自體輸血。

第二十九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應當用於臨床救治病人,不得買賣和轉讓。
科研用血和特殊需要用血,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臨床用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和檢驗等費用。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採血、供血、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采供血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操作規程採集血液或者提供的血液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臨床用血管理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前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居民,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8日發布的《西安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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