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暫行辦法

撫順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暫行辦法在1998.09.28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9.28
  • 實施時間:1998.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民獻血,第三章 公民用血,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第五章 獎懲,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市醫療、急救用血需要和安全,確保獻血者和用血者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無償獻血工作。市獻血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下設獻血辦公室(以下簡稱獻血辦),根據本市用血量負責制定獻血計畫,組織監督各單位獻血計畫的落實情況,完成無償獻血日常工作。
各縣、區獻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無償獻血工作,所設獻血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無償獻血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縣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無償獻血工作要親自抓、負總責,並把無償獻血工作納入民眾性創建文明地區和文明單位的活動中。
第四條 機關、部隊、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動員、組織本轄區、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無償獻血,並建立獻血適齡人群檔案,按市獻血辦下達的獻血指標完成獻血任務。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償獻血工作。新聞媒介應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活動。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無償獻血工作,配合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

第二章 公民獻血

第六條 各單位按市獻血辦下達的無償獻血指標,完成本年度獻血任務後,市獻血辦給予辦理《完成獻血計畫證》;公民獻血後,發給《公民無償獻血證》。
第七條 凡在我市居住,年滿18—55周歲健康公民有履行獻血的義務。有工作單位的公民、無工作單位的公民、從事個體勞動的公民分別到所在單位、所在地區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報名獻血。自願獻血的公民,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市獻血辦登記後獻血。
第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務工作者應帶頭獻血。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年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和現役軍人在學習、服役期間至少獻血一次。
第九條 公民獻血前應經過採血單位的健康檢查,體檢合格者方可獻血。公民一般每次獻血量為200毫升,最多不超過400毫升,兩次獻血間隔時間不少於6個月。
第十條 公民獻血後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的誤餐、交通費用。

第三章 公民用血

第十一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簡稱“四費”)。具體收費標準按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公民無償獻血後憑《公民無償獻血證》享有下列待遇:
(一)無償獻血後五年內,免費享用其獻血量兩倍的醫療用血,五年後免費享用獻血量等量的醫療用血;
(二)五年內獻血達1000毫升以上者,可終身免費享用其獻血量三倍的醫療用血;
(三)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指父母及18周歲以下子女),五年內可免費享受獻血者獻血等量的醫療用血待遇。
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享受醫療用血待遇的總量,不得超過給予無償獻血者用血待遇總量。
第十三條 提倡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患者家庭成員、親友和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擇期手術自身儲血者,須交納用血相關費用。
家庭成員、親友、所在單位和社會互助獻血者,發給《公民無償獻血證》,並累計單位獻血數額。享受醫療用血待遇時扣除互助獻血量。
第十四條 公民用血須所在醫院經治醫師填寫《醫療用血申請單》,按原審批程式執行(急診除外)。
第十五條 無償獻血者因病在外地用血時,患者先交付相關用血費用,回市後到市獻血辦按我市費用標準結算。
第十六條 公民用血時應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按每200毫升血液200元收取,由所在醫院代行辦理,每月10日前將上月保證金上交市獻血辦。
第十七條 惡性血液病患者每月輸用400毫升以內醫療用血,減半收取保證金。
第十八條 無償獻血者享受醫療用血待遇後,憑《無償獻血證》、本人身份證到市獻血辦辦理退還保證金。
非無償獻血者用血後應在一年內由本人或他人完成獻血,方可退還保證金。
完成年度獻血計畫單位的非獻血者用血後,憑所在單位《完成獻血計畫證》及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到市獻血辦辦理退還保證金。未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作為血液事業發展資金,由市財政局監督使用。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九條 市中心血站是我市的采供血機構,負責全市的采供血業務及技術指導工作。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采供血液。公民醫療緊急用血時,須報市獻血辦協調供血。
第二十條 血站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機構,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不得擅自組織個體賣血者有償獻血。
第二十一條 為確保獻、供血者的身體健康,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血必須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採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
第二十二條 血站必須保證血液質量,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儲血室,醫療臨床用血時必須進行認真核查,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畫,積極推廣成分輸血,做到用血科學、合理,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對無償獻血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以下處罰:
(一)私自組織或介紹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賣血者賣血,並有勒索、受賄行為者,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2—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採血或採集血液成分的單位和個人,除令其立即停止外,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採血、供血和輸血過程中違反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輸血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15號令)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