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2000年1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 頒布單位:內蒙古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1.14
  • 實施時間:2000.01.14
實施辦法,辦法(草案)的說明,修改說明,第二次修改說明,

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個人。
第三條 自治區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年滿18周歲至55周歲(以下簡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其職責是:
(一)下達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計畫;
(二)對下級政府和派出機構領導的獻血工作進行考核;
(三)保障采供血機構建設經費、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和無償獻血返還資金;
(四)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教育;
(五)對獻血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獻血計畫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和輸血工作,其職責是:
(一)統一規劃、設定采供血機構;
(二)擬訂本轄區年度獻血計畫;
(三)對各單位完成獻血工作計畫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採血、供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證血液質量;
(五)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
(六)鼓勵和支持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
第七條 各類學校應當開展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把無償獻血宣傳納入宣傳計畫,免費登載、播放獻血廣告和開展其他社會公益性宣傳。
在公共場所開展獻血宣傳活動,有關單位應當免收各種費用。
每年五月為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八條 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血站,是社會公益性組織,負責採集、供應醫療臨床用血。
血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操作,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按法定的獻血量進行採血,並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血站要為獻血者和用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第九條 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用血計畫,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第十條 各單位要開展公民獻血法律、法規和獻血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動員和組織公民獻血,完成獻血計畫。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獻血工作計畫的組織落實。
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獻血;大、中專院校健康適齡的學生在校期間應當獻血一次;現役軍人獻血按照軍隊獻血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有工作單位的公民獻血,由所在單位組織進行;無工作單位的公民獻血,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進行。
公民也可以直接到當地血站或採血點自願獻血。
第十三條 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完成獻血計畫證書;獻血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
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雇用他人冒名頂替獻血;嚴格禁止偽造、塗改、出售或轉讓無償獻血證書。
第十四條 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醫療臨床用血時,自獻血之日起三個月後按照下列規定供血:
(一)獻血者本人五年內醫療臨床用血時,無限量免費用血。五年後醫療臨床用血時,按照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
(二)獻血者的配偶、直系親屬五年內醫療臨床用血時,按照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
(三)獻血累計1000毫升以上者,根據臨床需要,本人終身無限量免費用血;其配偶、直系親屬終身按照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
第十五條 18周歲以下、55周歲以上的公民和完成上一年或者當年獻血計畫單位的其他公民醫療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以下簡稱用血費用)。
第十六條 健康適齡公民應獻血而未獻血者醫療臨床用血時,除交付用血費用外,還需交納用血費用1倍的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交納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公民無償獻血累計2000毫升以上的;
(二)單位連續兩年超額完成獻血工作計畫的;
(三)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醫療機構的成份輸血比例達到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以上者。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獻血者用血者造成傷害的,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單位和個人雇用他人冒名頂替獻血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視為未完成獻血計畫和未獻血。
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供應血液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獻血者和用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公民獻血條例》同時廢止。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對《內蒙古自治區獻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獻血條例的必要性
   血液在醫療臨床搶救和治療中起著重要作用。血液管理是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這項工作對於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兩年來,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認真貫徹實施1996年7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公民獻血條例》,輸血事業取得了很大成績,全區采供血機構逐步發展壯大,血液“三統一”管理得到明顯加強,無償獻血迅速發展,自治區血液管理開始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奠定了較好的基礎。
但是,由於自治區獻血管理工作起步較晚,還存在很多困難和問題,無償獻血還不能成為公民的普遍自覺行為。每年全區醫療臨床搶救和治療需要20噸血液,按一人一次獻血200毫升計算,每年應當有10萬人無償獻血,才能保證臨床用血需要。而目前,每年全區僅有2萬人無償獻血,其它血液來源於有償獻血,不利於保證血液質量和控制血傳疾病的發生。又由於自治區地域遼闊,交通不便,經濟相對滯後,農牧業人口較多,居住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因此,加大無償獻血的宣傳力度,加強無償獻血的計畫管理,廣泛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是十分必要的。
199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199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由於獻血管理由義務獻血制度轉變為無償獻血制度,因此,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有必要根據獻血法和自治區實際重新制定《內蒙古自治區獻血條例》,廢止過去的條例。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頒布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貫徹實施獻血法工作高度重視,及時召開會議認真研究,在全區貫徹實施獻血法,多次對自治區實施獻血法和修改《內蒙古自治區獻血條例》提出了具體意見。根據會議精神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自治區有關部門開始著手起草《內蒙古自治區獻血條例(草案)》,1999年2月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通過收集資料、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深入調查研究,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草案。並組織全區血站站長、醫院院長和各盟市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專家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和修改。此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局、自治區衛生廳共同對區內外一些地區的無償獻血工作和地方法規的立法情況進行了實地調研,又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1999年4月自治區政府法制局書面徵求了財政、教育、紅十字會、部隊等十個部門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先後數易其稿,經11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對條例草案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制定條例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從自治區實際出發,以依法管理血液為手段,為保證自治區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制定條例的基本原則:一是要有利於獻血法在我區更好地貫徹實施;二是促進血液管理法制化,推動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三是公民獻血以宣傳、教育、鼓勵為主;四是從自治區實際出發,使無償獻血事業的發展與自治區經濟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相適應。
(二)關於實行無償獻血制度的問題
   多年來,我區存在著三種獻血形式:個體獻血、義務獻血、無償獻血。個體獻血者由於大量頻繁流動獻血,血液質量明顯下降,受血者輸血傳染疾病時有發生。義務獻血是收取報酬的獻血形式。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願、無報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為。無償獻血制度是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一項制度。由於受觀念的影響,無償獻血的良好氛圍在我國還沒有普遍形成,國家通過立法確定無償獻血制度,規範獻血活動,保障獻血者的合法權益,對推動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是十分必要的。原《內蒙古自治區獻血條例》規定自治區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在獻血制度上與獻血法有區別。因此,為了貫徹實施獻血法,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我區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是與獻血法一致的。
(三)關於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職責
   無償獻血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做好無償獻血工作不僅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還需在各級政府統一規劃、組織、協調下來完成。我國和自治區無償獻血工作較好城市的成功經驗證明,無償獻血工作的廣泛開展必須以政府加強領導、積極推動為保障,有關部門共同協調,以強大的宣傳教育作後盾,才能取得顯著成效。在區內外調研過程中,我們了解到:很多省、市、自治區和盟市地方政府領導獻血工作都制定了本行政區域內的采供血、醫療用血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釋義》中也提到:“要使無償獻血工作深入、持久的開展下去,必須加強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通過政府行為協調各方面力量,進行廣泛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因此,條例草案第四條對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做出明確規定:下達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計畫;對下級政府和派出機構的獻血工作實行任期考核。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無償獻血意義,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教育;對獻血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這些規定與獻血法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要求是一致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衛生事業的主管部門,對獻血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根據獻血法第四條規定,為了加強對獻血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同時有利於操作,條例草案第四條對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即:依法統一規劃、設定采供血機構;擬定年度獻血計畫,並對各單位完成獻血計畫的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採血、供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證血液質量;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四)關於紅十字會的職責
無償獻血是由國際紅十字會組織倡導的。它提出將獻血作為一種人道主義義務向全民宣傳,明確了無償獻血是發展血液事業的根本。因此,紅十字會在無償獻血中起了重要作用。內蒙古自治區紅十字會多年來在采供血機構的建設和無償獻血的組織動員、宣傳表彰等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貢獻,對我區無償獻血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於獻血工作涉及面廣,需要社會多方面力量協調配合,因此,條例草案第六條根據獻血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單獨做為一條對各級紅十字會職責進行了規定,即: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同時將獻血法第七條關於“紅十字會對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一併納入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中。
(五)關於獻血計畫的問題
 在我區實行公民主動自覺無償獻血需要一個過程。主要原因,一是我區有80%的農牧業人口,並且居住分散;二是現在公民普遍缺乏獻血常識;三是自治區經濟相對滯後;四是交通不便。有計畫的組織公民獻血是在醫療搶救和治療中保證血液來源的有效辦法。根據自治區實際和借鑑外省市的經驗,組織工作主要由各單位(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來完成。因此,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各單位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完成獻血計畫,並把無償獻血工作列入單位及領導的一項重要考核內容。
(六)關於用血問題
   獻血法第十四條規定:公民臨床需要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其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因此,公民臨床用血時所交納的實際是檢驗等消耗成本費用。無償獻血是一種社會共濟行為,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具體體現,有利於弘揚民族團結、友愛、互助的傳統美德。為了鼓勵公民自願無償獻血,所以制定條例草案時,在獻血法規定基礎上對履行無償獻血公民和配偶、直系親屬加大了優惠用血的權力,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無償獻血公民本人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醫療臨床用血時,無限量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其配偶、直系親屬醫療臨床用血時,按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無償獻血累計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終身無限量免費用血;其配偶、直系親屬終身享受免費獻血量等量的醫療臨床用血。同時在第十八條規定:公民無償獻血累計2000毫升以上的,單位連續三年超額完成20%獻血計畫的,由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給予表彰和獎勵。這些條款與獻血法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實現我區獻血工作由義務獻血制度向無償獻血制度的轉變,解決供血緊張矛盾,重新制定獻血法規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實施辦法草案體現了獻血法的立法宗旨,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儘快審議通過。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調整實施辦法草案的體例結構、強化其制約機制等重要的修改意見。會後,教科文衛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對實施辦法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實施辦法草案由原來的二十四條變為二十三條。現在,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法規名稱
本法規是獻血法有關法律規定的進一步具體化,在體例上不設章而只設條、款、項。根據上述特點和《內蒙古自治區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規則》,建議將法規名稱改為《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二、關於體例結構調整和條款的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二)項“實行目標管理”和“監督”。將第八條第三款“對血站建設經費和人員經費不足部分,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支持”作為政府的職責之一移作第四條第(三)項,並將該項修改為:“(三)保障采供血機構建設經費、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和無償獻血返還資金”。第四條第(五)項:“表彰與獎勵”之後增加“對未完成獻血計畫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以至必要的處罰。”
(二)第十條作為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之一移作第五條第(二)項,並修改為:“(二)擬訂本轄區年度獻血計畫,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至各單位”。第五條原第(二)項之後順延。第五條增加“鼓勵和支持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推廣套用”作為本條第(七)項。
(三)刪去第七條“課程或開設專題講座”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內容,對各款順序作了調整,將本條修改為:“每年五月份為無償獻血宣傳月。
各類學校應當開展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要把無償獻血宣傳納入宣傳計畫,免費登載、播放獻血廣告和開展其他社會公益性宣傳。
在公共場所開展獻血宣傳活動,有關單位應當免收各種費用。”
(四)第八條第一款首句修改為:“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血站,是社會公益性組織”。第二款“《血站管理辦法》和《血站基本標準》”改為“國家有關規定”。刪去第三款“對血站建設經費……給予支持”一句。
(五)原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以後各條順延。
(六)原第十一條現第十條“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和“並將獻血工作……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刪去。
(七)原第十二條現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獻血;大、中專院校健康適齡的學生在校期間應當獻血一次;現役軍人獻血按照軍隊獻血管理辦法執行。”
(八)刪去原第十三條現第十二條第一款“各單位……組織和落實”一句,第二款修改為:“公民也可以直接到當地血站或採血點自願獻血。”
(九)刪去原第十四條現第十三條第一款“有關單位……補貼”一句。第二款“出租”改為“出售”。
(十)原第十五條現第十四條首句修改為:“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醫療臨床用血時,自獻血之日起三個月後按照下列規定供血”。
(十一)原第十六條現第十五條修改為:“18周歲以下、55周歲以上的公民和完成當年獻血計畫單位的其他公民醫療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以下簡稱用血費用)。
(十二)原第十七條現第十六條修改為:“公民醫療臨床用血的具體辦法和用血費用、用血互助金的交納與管理辦法以及親友互助獻血的適用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原第十八條現第十七條第(二)項刪去“三年”和“20%”,第(四)項“《衛生部醫院等級評審標準》”改為“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十四)原第十九條現第十八條第(三)項“1萬元”之前增加“1千元以上”作為罰款下限。
三、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問題
實施辦法草案第四條規定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
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采供血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只有政府保障了它的各項經費,才能要求它嚴格履行好自己的各項職責,保證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贏得良好的社會信譽。因此,我們在實施辦法草案修改稿中將原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三款的有關內容併入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突出強調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獻血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獻血法實施之後,全體公民都能做到主動自願無償獻血,還需要一個過程。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在這個過程中,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各級政府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至關重要。為了使各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和所屬單位的獻血工作給予必要的監督考核,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中的有關內容一併刪改成現在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即“對未完成獻血計畫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以至必要的處罰”。給各級政府根據不同情況而採取不同措施的主動權和活動空間,以便因地制宜地做好各地各單位的獻血工作。
(二)刪去實施辦法草案原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的內容,因為獻血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對獻血者“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此外,對條文中的語言文字也作了相應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實施辦法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第二次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肯定辦法草案修改稿的同時,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根據這些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第二次修改稿)》。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刪去第三條“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一句,以避免與第十一條重複。
二、刪去第四條第(五)項“以至必要的處罰”。
三、刪去第五條第(二)項“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至各單位”,以避免與第四條第(一)項重複。刪去本條第(六)項,原第(七)項改為第(六)項。
四、刪去第六條“對參加獻血……給予表彰和獎勵”一句。
五、第七條第一款“每年五月為無償獻血宣傳月”移作本條最後一款。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健康適齡公民應獻血而未獻血者醫療臨床用血時,除交付用血費用外,還需交納用血費用1倍的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交納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這樣修改,適度強化了本辦法的制約機制,有助於緩解我區的供血緊張狀況。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修改稿中的個別詞句和文字也進行了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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