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129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5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加強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進一步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根據相關規定,我委於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5日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示期10個工作日。目前公示期已結束,未收到相關意見建議。
特此說明。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129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後評價,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完成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後,將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檔案)及其他審批檔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對比分析與評價,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並反饋到項目參與各方,形成良性項目決策機制。
第四條 項目後評價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公平、公正的原則,保持順暢的信息溝通和反饋,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服務。
第五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後評價的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確定後評價項目範圍、評價內容與方法、評價工作規範以及後評價成果套用。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可以對單個項目進行專項評價,也可以對相同類型或相互關聯的多個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章 範圍、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已完成竣工驗收的政府投資項目具體情況,研究確定後評價項目名單,制定項目後評價年度工作計畫,印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和項目單位。
第七條 列入後評價年度工作計畫的項目應為已完成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的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從以下有代表性的項目中選擇:
(一)在國家戰略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項目;
(二)在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環保、民生保障、技術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有著較大影響的項目;
(三)跨地區、工期長、投資大、建設條件複雜,以及發生建設方案重大調整的項目;
(四)採用新型投融資和建設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範意義的項目;
(五)其他需要進行後評價的項目。
第八條 對分期建設且每期項目之間存在功能聯繫、建設內容擴展的,在後期項目審批前,可以對前期項目進行項目後評價,為後期項目的決策論證提供參考。
第九條 項目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實施全過程總結、項目效果評價、項目目標評價、項目建設的經驗或教訓、存在的問題和相關建議等。
第十條 項目後評價應當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可採取邏輯框架法、調查法、對比法、專家打分法、綜合指標體系評價法、項目成功度評價法,以及行業通行的其他方法。
具體項目的後評價方法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後評價的要求,選擇一種或多種方法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章 工作規範
第十一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按照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諮詢、研究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後評價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議。
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與建設實施等工作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擔該項目的後評價任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時間要求,根據項目後評價需要,認真編寫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並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並配合後評價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項目後評價需要提供的資料目錄見附屬檔案1)。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的內容可以參考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指引有關要求編制。
第十三條 後評價機構在接受委託後,應當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工作組,按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的委託要求,根據評價方法、工作流程、質量保證要求和執業行為規範,獨立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後評價任務,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指引見附屬檔案2)。
第十四條 接受委託的後評價機構在開展項目後評價過程中,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和行業專家的意見,並在後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四章 成果套用
第十五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後評價報告的基礎上,研究形成後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平衡方案調整、檢查督查、體制機制創新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將後評價成果反饋項目參與各方,並提供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機構參考,加強信息溝通。
第十七條 對於通過項目後評價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地方和項目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並提出改進意見,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定期以適當方式彙編後評價成果,推廣通過項目後評價總結出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單位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加強對項目單位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編制的指導,支持後評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所在地(州、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有關單位,配合後評價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年度後評價工作計畫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後評價需求,在配合後評價機構開展工作中,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項目審批檔案、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項目後評價機構應當對項目後評價報告質量及相關結論負責,同時承擔對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的保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與項目後評價工作單位和個人如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根據情節和後果,移交有關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紀律、法律責任。相關失信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通過“信用中國(新疆)”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委託的項目後評價工作經費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承擔,接受委託的後評價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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