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鄉村旅遊資源,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旅遊業協調、可持續發展,(2017年)1月,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第203號令,自3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旅遊促進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旅遊促進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月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旅遊促進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203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旅遊促進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0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雪克來提·扎克爾
2017年1月17日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鄉村旅遊資源,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旅遊業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鄉村旅遊促進及相關服務、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語含義】本辦法所稱鄉村旅遊,是指依託農牧區自然風光、田園居所景觀、林木花卉景觀、民俗文化風情等自然、人文資源,利用庭院、果園、馴養場、池塘、農場、牧場、手工藝作坊等場所開展的旅遊接待服務活動。
第四條【遵循原則】發展鄉村旅遊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村民自願、規劃先行和突出特色的方針,堅持融合發展、景村一體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政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引導鄉村旅遊發展,把鄉村旅遊納入新農村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和脫貧攻堅整體布局,結合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鄉村旅遊持續健康發展的措施,促進鄉村旅遊產業與農業、林業、畜牧業以及文化、體育等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依託當地自然地理、歷史文化、民間藝術、民族風俗風情等特色資源開展鄉村旅遊活動。
第六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遊的指導、服務、旅遊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和改革、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旅遊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普查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旅遊資源進行全面普查、評價,建立鄉村旅遊資源信息庫。
第八條【專項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和鄉村旅遊資源普查情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鄉村旅遊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鄉村旅遊項目應當符合鄉村旅遊專項規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涉及鄉村旅遊的,應當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專項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旅遊專項資金中核撥不低於15%的比例,作為鄉村旅遊專項扶持資金。
鄉村旅遊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於鄉村旅遊專項規劃編制、宣傳推介、信息化建設、從業人員培訓、貸款擔保基金和擔保貸款貼息、保費補助、鄉村旅遊示範鄉(村)或者取得等級的鄉村旅遊經營者的獎勵、補助。
第十條【旅遊扶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具備旅遊資源條件的貧困地區,推行鄉村旅遊扶貧,建立鄉村旅遊扶貧示範村,引導和鼓勵貧困村民參與旅遊發展,實現旅遊轉移就業。
第十一條【項目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旅遊發展,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農村沼氣、人畜飲水、垃圾污水處理和農業綜合開發等涉農項目;對符合產業發展的項目,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用地扶持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休閒農業發展的鄉村旅遊項目用地,優先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鼓勵使用村集體建設用地、廢棄地、未利用地發展鄉村旅遊。
第十三條【用地扶持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者以上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遊接待服務企業。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遊有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
第十四條【基礎設施建設】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旅遊路上標識牌、觀光道路、遊客綜合服務中心、停車場、供電、供排水、休閒輔助設施、信息網路建設,健全鄉村旅遊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對鄉村廁所等衛生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和改造,定期組織清理垃圾,開展滅老鼠、蒼蠅、蟑螂、跳蚤等病媒生物及滋生地清除的活動,改善鄉村旅遊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科技扶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組織申報國家、自治區相關科技項目等方式扶持鄉村旅遊發展。
第十六條【宣傳扶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加強旅遊電子商務平台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推介,推行網路預訂和網上支付,提升鄉村旅遊信息化水平。
第十七條【培訓扶持】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經營者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提升經營管理、服務水平。
第十八條【稅收扶持】稅務部門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鄉村旅遊經營者,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九條【金融扶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信貸模式和服務方式,拓寬抵押擔保物範圍,對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集體林權等進行抵押,貸款從事鄉村旅遊經營的,給予信貸支持。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鄉村旅遊開發的信貸投入,按照國家規定,為鄉村旅遊項目和企業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對鄉村旅遊項目融資授信,對符合條件的鄉村旅遊經營者給予中小企業貸款的信貸支持。
鼓勵發揮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作用,鼓勵成立鄉村旅遊經營者和中小鄉村旅遊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為鄉村旅遊經營者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第二十條【經營模式】鼓勵鄉村旅遊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和品牌化建設。
鼓勵農(牧)民以土地、房屋、資金、勞務等方式集資入股,參與鄉村旅遊,發展從事鄉村旅遊的專業合作社。鼓勵社會資本以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資開發鄉村旅遊。
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開展鄉村旅遊經營。
第二十一條【行業協會】鄉村旅遊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教育宣傳、行業自律、諮詢服務、信息交流和專業培訓等作用,配合旅遊等相關部門加強對鄉村旅遊行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