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未利用土地開發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2023〕77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未利用土地開發審查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30日
內容全文
為規範自治區國有未利用土地開發(以下簡稱“土地開發”)審查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國有未利用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生產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報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二)土地權屬無爭議;
(三)土地開發用途明確;
(四)無違法用地情形;
(五)涉及水資源的土地開發用地,還需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並取得取水審查同意意見;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報材料
(一)土地開發申請。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面積、權屬、地類以及土地開發投資估算、資金渠道、土地開發後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組織實施措施等內容。
(二)單位或個人相關信息。土地開發申請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個人身份證明。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土地開發區域自然資源、社會經濟、土地利用、基礎設施等情況以及土地開發限制因素分析和適宜性評價、開發規劃方案與建設內容、投資估算、資金渠道、土地開發後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組織實施措施等內容,參照TD/T1037-2013要求編制。
(四)土地開發規劃圖。應當包括土地開發區域內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林網、生態環境保持等工程建設內容,參照TD/T1040-2013要求製作。
(五)土地勘測定界材料。應當包括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成果以及用地界線矢量化數據、電子坐標和土地利用現狀圖。
(六)水資源材料。有審查和批准許可權的水利部門出具的水資源論證意見和取水審查同意意見。
(七)專家論證和現場踏勘材料。縣(市)和有批准許可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領域專家論證意見和現場踏勘報告。
(八)審查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許可權的,提供縣(市)人民政府初審意見、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審查意見,並附同級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許可權的,提供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意見和縣(市)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縣(市)人民政府批准許可權的,提供縣(市)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九)土地承包經營意向契約。
(十)補充協定。涉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等的,應當附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公告及有關協定。
其中(一)至(六)為開發單位或個人提交申請時提供,(七)至(十)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提供。
四、申報程式
(一)申請。由開發單位或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土地開發申請。
(二)受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齊全完整性進行審查,申報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申報材料不齊全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限期補正。按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補正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三)現場踏勘和專家論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相關部門和有關領域專家進行申報材料審查、現場踏勘和評估論證。
(四)請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建議批准的,報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審查不予通過的,退回土地開發申請並書面告知原因。
(五)批准。經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後,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批覆檔案,並按規定公開。
五、簽訂契約
依法批准的土地開發,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開發單位或個人簽訂土地開發契約,明確開發範圍、開發期限、開發用途、土地使用權等,同時明確依法撤銷並無償收回開發單位或個人開發使用權的具體情形。
六、開發期限
土地開發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開發期限延續的,由開發單位或個人在批准開發期限到期前30個工作日之內向原批准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後報原批准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審批。
七、實施和變更
(一)土地開發經依法批准後,開發單位或個人應當編制土地開發規劃設計和預算書,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開發單位或個人編制的土地開發規劃設計和預算書督促實施。
(二)經批准的土地開發面積和範圍不得變更。涉及田水路林等建設內容確需變更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1.開發單位或個人在批准開發期限到期30個工作日之前,向原批准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材料。其中變更申請包括變更內容、原因、變更前後相關內容對比分析、變更後對土地開發適宜性評價等內容,申報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變更報告、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的批准變更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見。
2.對建議批准的,報原批准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變更許可批覆檔案;對建議不予批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告知開發單位或個人。
八、驗收
(一)開發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的開發期限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向原批准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組織竣工驗收。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竣工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同級農業農村、水利、林草等相關部門和專家組成竣工驗收專家組,以批准的土地開發建設期限、面積、範圍、可行性研究報告、土地開發規劃圖和規劃設計等作為依據開展驗收工作,形成竣工驗收專家意見並附竣工驗收報告(參照TD/T1013-2013中的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編制)。
(三)竣工驗收合格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竣工驗收批覆。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時限不得超過一年;整改完成後,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
(四)竣工驗收批覆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關部門與開發單位或個人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契約,參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確定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和有償使用標準。開發單位或個人依法向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權登記。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並及時納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
九、監管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土地開發信息化管理,建立土地開發審查報批驗收備案信息化系統。各級審批的土地開發用地未錄入信息化系統的,在年度衛片審核時不予通過。
(二)土地開發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土地開發實施,並在批准土地開發期限到期前60個工作日內,向開發單位或個人傳送提醒函,督促其按期竣工並提交竣工驗收申請;自治區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已驗收通過的土地開發用地利用用途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按照國有未利用地開發契約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銷並無償收回開發單位或個人開發使用權:開發資金不到位、無力實施開發的;待開發土地閒置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的;不按批准用途開發使用土地的;未經批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後經營不善造成土地荒蕪、沙化、鹽漬化的;拆分審批一次性開發國有未利用土地的。
(四)未經批准非法開發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或超出批准範圍非法開發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置。
十、其他事項
(一)土地開發根據水土保持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土地開發建設內容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需依法依規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三)土地開發區域內進行設施農業和非農業建設的,其審查報批備案按照設施農業和建設用地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四)土地開發的檔案資料由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存檔。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後,法律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關於印發〈自治區批准土地開發用地審查報批辦法〉的通知》(新國土資辦發〔2011〕4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