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自治區科技專項經費的管理,最佳化科技經費配置,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科技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新財教[2007]67號)的基礎上,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和修改,形成了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是指自治區設立的、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經費。
第三條專項經費主要用於自治區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等開展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活動。
第四條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經費要集中用於支持各類科技計畫承接的重大科技任務,防止分散使用。
(二)分類支持、多元投入。根據科技計畫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特點,分別採取無償資助、償還性資助、風險投資等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帶動社會資金參與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的作用。
(三)科學安排,最佳化配置。要嚴格按照科技計畫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四)獨立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對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應當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五)加強監督,規範管理。項目經費按全額預算、過程控制和成本核算進行管理,項目經費的使用實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雙重負責制。
(六)科技廳要加強項目預算評估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提高預算安排的科學性、準確性和規範性。
第二章 資助方式
第五條專項經費資助方式包括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風險投資、償還性資助、以獎代補等。
第六條在保持無償資助基本投入方式的同時,要積極探索其他資助方式,引導社會資金進入科技領域,通過市場促進自主創新。
第七條對有明確產品導向或產業化前景、並能形成一定生產能力規模的項目,可綜合運用上述各項資助方式。
第八條採用除無償方式以外的資助方式,由科技廳會商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後確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
第九條專項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項目經費和計畫管理費。
第十條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一般包括人員費、設備費、租賃費、材料費、試驗外協費、燃料動力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管理費、其他費用等。
(一)人員費:是指直接參加項目實施的研發人員支出的勞務費用。對自治區事業單位承擔的科技專項可從財政資助經費總額中提取不超過8%的勞務費用;對技術開發類型的科研院所,可提取不超過財政資助經費總額12%的勞務費用;對從事以智力為主、設備費不超過20%的軟科學研究、軟體開發、技術經濟論證等科技項目,可提取不超過財政資助經費總額30%的勞務費用;對企業承擔的科技項目,不得從財政資助經費總額中提取人員勞務費用。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對勞務費用的使用進行審核,加強監管。
(二)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而發生的費用。
(三)租賃費:指項目實施需租賃外單位的專用儀器、設備、場地、試驗基地等發生的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財政資助經費總額的15%。
(四)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五)試驗外協費:指研究開發項目所發生的帶料外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託外單位進行試驗、化驗、加工、測試等發生的費用。
(六)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七)技術引進費:是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購買專有技術、技術成果等費用。
(八)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九)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十)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一)勞務費:是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或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二)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其標準如下: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元-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元-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元-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元-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三)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項目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項目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於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不高於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高於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高於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嚴禁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機構計提管理費。
(十四)其他費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項之外的其他必要開支。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項目經費預算時單獨列示並註明開支的具體內容。
第十二條關於計畫管理費的使用範圍和管理,按照《自治區科技廳關於自治區科技計畫管理費使用的暫行規定》(新科條字[2007]134號)執行。
第四章 項目經費預算申報與核批
第十三條項目經費預算的編制實行承諾制。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提供虛假信息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項目經費預算的編制要求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費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申報單位按有關要求申報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時,應當編制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預算。項目申報單位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經費預算進行審核,並簽署書面審核意見。
(三)項目經費預算包括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
經費來源預算包括用於同一項目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其中單位自籌經費必須是貨幣資金。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前已有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驗材料等非貨幣形式的投入不能作為項目自籌資金部分。
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並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開支範圍編制。項目經費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項目經費預算應當由項目負責人協同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科技項目的,由牽頭承擔項目的單位負責編制總預算,並根據合作協定同時編列各參加單位的經費預算。
(五)項目承擔單位在編制預算時,應當同時申報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並針對科技計畫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五條對項目經費預算申報額度超過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立項時需要有財務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科技廳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後,提出項目預算安排意見,隨同科技項目計畫,會同財政廳審定會簽後下達項目預算。經批准的項目預算應當納入科技項目預算管理資料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七條科技廳根據下達的項目預算,與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課題)預算責任書。項目(課題)預算書是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課題),其經費的確定按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經費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項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用於與項目研究相關的支出,不得將項目經費用於非預算支出。與項目研究活動相關的必要支出,應當在保證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開支標準。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同一項目不同渠道的經費應當納入項目經費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契約書規定及時提供配套資金。
第二十條項目經費預算的執行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經費總預算造成較大影響的,按規定報告並經批准後可以進行調整。
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人員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單位財務部門備案;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經項目承擔單位上級主管科技部門同意後報科技廳批准。
第二十一條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由科技廳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結餘的財政資助經費退回科技廳。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項目經費下達之日起到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項目,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反映。項目決算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決算報告由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匯總後,於次年的3月20日前報科技廳。
第二十四條科技專項經費形成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複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科技廳提出財務驗收申請和提交項目經費決算報告。原則上通過財務驗收後方能進行項目驗收。財務驗收採取由科技廳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組織財務專家參與項目驗收組專司財務檢查兩種方式進行。專項經費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財務驗收。
財務驗收包括項目經費執行情況的驗收及對項目契約書規定的經濟指標等內容的驗收。
第二十六條項目經費決算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任務書下達的經費預算情況。調整經費預算的,應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項目經費收支情況;
(三)項目經費決算表;
(四)購置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明細表。
第二十七條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財政資助經費若有結餘的,5%可留用於項目承擔單位的科研事業發展,其餘上繳科技廳,由科技廳按財政廳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八條財政廳、科技廳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監督檢查,並有權做出相應的決定。
按照項目管理程式,每年需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專項經費超過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中期評估須由科技廳進行專項財務檢查。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或課題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對不超過100萬元的科技專項,科技廳可在中期評估中進行財務抽查。
財務中期檢查主要內容為:經費落實情況,項目經費會計核算情況,經費預算執行情況,設備購置及使用情況,項目經費管理規範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科技計畫項目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技計畫項目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條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帳手續。項目結餘經費按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不得歸項目組成員所有,嚴禁用於發放獎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一條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項目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科技廳建立項目經費信用管理機制,對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項目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三條地州市縣所屬單位承擔國家和自治區科技項目、使用科技專項經費的,應自覺接受所在地審計、財政、科技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對於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不及時編制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科技廳將會同財政廳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對於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科技廳、財政廳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後三年內申請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的資格。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受科技廳委託的中介機構在對項目經費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進行檢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項目依託單位或項目承擔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繼續對項目經費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檢查的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07年5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新財教[2007]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