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開發企業暫行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開發企業暫行管理辦法》是一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18日發布,1989年01月08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開發企業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903
  • 發布日期:1989-01-18
  • 生效日期:1989-01-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信息,具體內容,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2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1-18
【生效日期】1989-0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開發企業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隨著經營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為了促進科技長入經濟、推行科技生產一體化進程,創辦和發展科技開發企業是強化科技對經濟傾斜,經濟依靠科技進步的重要結合部,為了促進這類機構的健康發展,保障其合法權益,做好協調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開發企業系指:由具備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科技人員領辦,以本單位科技人員為主體,內部實行獨立核算,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管理方式,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靠科學技術優勢不斷推出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的技、工、貿和技、農、貿一體化的新型企業。
第三條:科技開發企業應以促進科技進步,開發科技新產品。推動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增強科研事業單位活力,有利於提高商品競爭力,有利於引進競爭機制和市場機制,有利於發揮科技人員才智和改善科技人員待遇為創辦宗旨。
第四條:科技開發企業應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成果推廣、技術轉讓、技術貿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新產品經銷、中試產品試銷、新工藝和新產品設計,科技資料翻譯,科技聲像資料攝製和複製,兼營與業務有關的其它生產經營業務,承包和領辦鄉鎮企業,租賃中、小企業,開辦科技生產經營實體,開辦技、工、貿和技、農、貿聯合企業。
第五條:經科委審查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科技開發企業,其合法權益和正當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科技開發企業除依法繳納稅金和少量管理費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亂收費用,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撓其正當經營。
第二章 審批與登記
第六條:科技開發企業的審批按照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87)國科發綜字0810號檔案與自治區科委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的新科管字(88)001號檔案規定辦理。
第七條:各級科委是科技開發企業的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科技開發企業審批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對其進行註冊登記。
第八條:自治區科協系統管理的自然科學學術團體申報的科技開發企業,由同級科協進行初審後統一報同級科委審批。
第九條:自治區黨政機關不能成立科技開發企業,凡承擔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兼任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其它經營方面的職務。
第十條:科技開發企業必須貫徹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允許科研院所和事業單位的第一把手任科技開發企業的法人代表。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科委所設科技開發企業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業務指導、協調服務和檢查監督。具體工作有:
一、及時傳達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並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組織或協助科技開發企業的科技成果、新產品、新工藝鑑定,科技成果評獎、高技術、新技術產品認定,申報科技開發項目等項工作。
第十二條:科技開發企業隸屬主辦單位領導。
第十三條:科技開發企業受科技、工商、稅務、財務、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財務與稅收
第十四條:科技開發企業符合貸款條件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經審查後可優先給予貸款。
第十五條:科技開發企業要有健全的財會管理制度和現金管理制度,要設有專門財會人員
第十六條:科技開發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不能從主管單位的事業費中支出,應一律由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事業費由科委劃撥的科研機構創辦的科技開發企業要執行科研單位會計制度,財務收支情況要在主辦單位會計報表中反映出來。
第十八條:科技開發企業在利潤分配上,可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資金如系貸款,可按國家規定經財政部門批准後,在稅前還貸。
第十九條:科技開發企業採取全資或補償貿易的方式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用於擴大再生產,除生產煙、酒、化妝品及國家不準免稅的產品外,對聯合組織新增產品,其稅收政策可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發展的優惠政策》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科技開發企業向自治區國營、集體企業、貧困地區轉讓科技成果和技術、提供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培訓等所得年淨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暫免交所得稅,超過50萬元的部分減半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科技開發企業自身開發出的新產品,經自治區科委、財政、稅務部門審定後,從銷售當月起,免徵產品稅、減半徵收所得稅二年,實施專利技術開發的新產品,經自治區專利管理和稅務部門審批後,免徵產品增值稅一至二年。
第二十二條:科技開發企業所有減免稅收不得參加分配,全部留給企業,用於科技開發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三條:科技開發企業在收益分配上應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科技開發企業純收入的大部分應上繳創辦單位,一部分用於企業本身發展,其中20%用於參與科技開發企業工作人員的獎勵性報酬。獎金免稅限額,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科技開發企業每年應向審批管理部門上繳營業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其具體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審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僅適用於自治區各級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登記的科技開發企業。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1989年1月3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