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哈密地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關於印發哈密地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哈密地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已經地區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pproval of enterprise investment projects in Hami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哈行辦發〔2007〕73號
  • 發布時間: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概要,內容,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關於印發哈密地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哈密地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已經地區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內容

哈密地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規範各類企業在哈投資項目核准管理工作,不斷提高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管理水平,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9號令)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等五個投資體制改革檔案的通知》(新政發[2005]57號)精神,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新疆目錄>),明確實行核准制項目範圍和各級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巨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由企業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項目核准機關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加強監督管理。實行核准的項目,不再按現行項目審批制度進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審批等。
第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上級機關核准的項目,按照國家發改委、自治區發改委《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地區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其中,報國家發改委核准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以上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報自治區發改委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以上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報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丙級以上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七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凡涉及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環境保護等內容的,應根據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附送以下材料:
(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它檔案。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十條 由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需經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初審並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核准機關如認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和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後,項目核准機關應正式受理,並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受理申請材料後,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工作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職能時,需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7個工作日內,應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書面反饋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對可能使公眾利益受到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在對項目進行核准審查時,可採用多種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開展核准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要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准決定書並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決定的,經項目核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同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准機關委託進行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專家評審的項目,所需工作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對同意核准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准檔案,並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機關。對不同意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准決定書,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機關。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准條件及效力
第十八條 項目核准機關根據以下條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自治區巨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地區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國家及區域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公眾利益產生重大影響。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安全生產、銀行貸款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為2年,自核准檔案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項目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准機關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項目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或申請未批准的,原項目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對已核准同意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規定內容進行調整,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報告。原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應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或已申報但未經核准的項目,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水資源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不得擅自增減核准事項,不得拖延核准工作時間。
第二十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申請單位採取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核准機關應按規定停止或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決定書。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監督、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於應報政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准檔案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項目核准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地區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新疆目錄》內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與本《辦法》規定內容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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