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技術轉移機構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技術轉移機構管理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發布的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技術轉移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和《關於推進全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培育和發展全區技術轉移機構,規範技術轉移機構管理,完善技術轉移服務體系,促進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根據《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轉移是指製造某種產品、套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上述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但單純提供信息、法律、諮詢、金融等服務的除外。
技術轉移機構可以是獨立的法人機構或法人的內設機構。
第三條  技術轉移機構是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的關鍵環節,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技術轉移機構的認定、管理遵循“堅持公平公正、發揮示範效應、實施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技術轉移機構的認定、指導、考核工作。各地、州(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區有關單位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技術轉移機構的歸口推薦、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業務範圍
第六條  技術轉移機構的主要功能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其業務範圍包括:
(一)對技術信息的蒐集、篩選、分析、加工;
(二)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
(三)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
(四) 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提供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
(五) 技術諮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
(六)提供技術交易信息、科技成果展覽、展示、交易及其平台服務;
(七)技術轉移人才培訓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技術轉移的活動。
第七條  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應建立技術轉移機構或機制,通過整合內部資源,將其承擔的國家及自治區重大科技計畫、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原始創新和重點領域的集成創新所形成的成果,儘快轉移、擴散到企業及各生產領域。
第八條  為提高技術轉移服務的專業化水平與質量,鼓勵建立專業性技術轉移機構,支持技術轉移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圍繞一個或多個特定技術領域開展技術轉移服務。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請成為自治區技術轉移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1年以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或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或區外技術轉移機構在我區登記註冊的分支機構。
(二)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發展方向和經營服務理念明確,已形成適合服務項目的商業和服務模式。
(三)有從事技術轉移業務的經歷,有相對穩定的客戶群及長期合作夥伴,經營狀況良好。
(四)有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有滿足經營需求的辦公設備和條件。
(五)人員結構及內設機構設定合理,有經過培訓的技術轉移專業人員,專業服務機構專職人員在3人以上,且應具備1名以上經培訓獲得相應資格證書(技術經紀人或技術經理人)的人員。 
(六)管理規範,規章制度健全,應制定運行機制和管理規範,建立技術轉移全流程的管理標準和內部風險防控制度、合理的員工激勵和懲處制度。
(七)符合科研誠信審查要求,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違紀違法行為。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條  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機構提出申請,各地、州(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區有關廳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初審後,向自治區科技廳擇優推薦。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機構材料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機構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的,命名為“自治區技術轉移機構”並予以公布,有效期3年。
第十二條  申報機構如有偽造、虛報相關數據或證明材料行為,一票否決。
  第十三條 自治區技術轉移機構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三個月內向自治區科技廳遞交經推薦部門審查後的變更申請。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認定的技術轉移機構實行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經認定的自治區技術轉移機構應在次年1月底前,向自治區科技廳報送年度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認定滿3年的技術轉移機構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類。對考核不合格的機構,限期1年整改。
第十六條  已認定的技術轉移機構,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資格,並自取消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不按要求提供年度工作報告、考核材料的;
(二)在技術市場服務過程中存在虛報、造假、不誠信經營等情況;
(三)限期1年整改,經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從事的經營活動違法受到司法機關查處的;
(五)機構申請取消自治區級技術轉移機構資格的。
第六章  扶持促進
第十七條  各地(州、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區有關單位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技術轉移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為技術轉移機構提供相應的經費和條件支持。
第十八條  支持高新區、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社會團體建立專業技術轉移機構,優先支持烏昌石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立技術轉移機構。鼓勵專業技術轉移機構早期介入科研團隊研發活動,為科研人員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和成果轉移轉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務。鼓勵社會資金、創業投資、金融信貸等直接、間接投資支持技術轉移和產業化。 
第十九條  鼓勵技術轉移機構針對不同的項目和企業的需求,採取不同的運行模式和服務方法,促進科技成果加速實現技術轉移和轉化。
第二十條  鼓勵技術轉移機構開展技術轉移人才教育、培訓,建立具備技術開發、法律財務、企業管理、商業談判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服務能力的技術轉移人才隊伍。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按技術轉移機構促成技術轉移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技術轉移機構獎勵補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22年7月24日至202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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