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滿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連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引導和支持市場化、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展,我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2年5月27日

檔案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深做實“科技興蒙”行動,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和支持市場化、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展,根據《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07〕565號)、《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內政發〔201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是指經自治區科技廳備案的、為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提供各類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以及經自治區科技廳、內蒙古稅務局授權設立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
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應為獨立法人機構或法人的內設機構。
第三條 專業服務機構的業務範圍按照《技術轉移服務規範》國家標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諮詢、技術評價、技術投融資、“網際網路+”技術轉移等服務。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的業務範圍按照國家《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包括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及政策宣講、業務培訓和統計分析等服務。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是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巨觀管理部門,負責專業服務機構的備案、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的設立及其服務業績評價。各盟市科技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自治區各高校、科研院所是本地區、本單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機構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二章 專業服務機構備案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 申請備案專業服務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在自治區登記註冊時間不少於1年;
(二)有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有滿足經營需求的辦公設備和條件;
(三)擁有專業化的技術轉移服務團隊,從業人員中有經過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的技術經紀人2名以上;
(四)執行《技術轉移服務規範》國家標準,有規範的服務規程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五)有較好的服務業績,經營狀況良好。獨立法人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技術轉移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30萬元。
(六)符合科研誠信要求。
第六條 專業服務機構備案工作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自治區科技廳下發通知,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填寫《內蒙古自治區專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申報書》,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報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和論證,合格的連同推薦檔案一起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三)自治區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合格的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設立條件和程式
第七條 申請設立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盟市、旗縣區、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或自治區公立高校、科研院所負責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相關工作的內設部門。
(二)具備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具備至少1名獲得科技部火炬中心頒發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書的技術契約登記員;
(四)符合科研誠信要求。
第八條 設立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自治區科技廳下發通知,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填寫《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申報書》,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報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和論證,合格的連同推薦檔案一起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三)自治區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合格的經公示無異議後,會同自治區稅務局予以授權設立,並報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
第四章 服務業績考核評價和政策支持
第九條 自治區科技廳每年組織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進行服務業績考核評價。考核評價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評價指標體系》,採取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其中專業服務機構按業務領域分類評價,同一機構按照《技術轉移服務規範》國家標準開展不同類型業務取得的服務業績可累計計分。
第十條 按照服務業績考核評價得分對兩類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分別劃分等級。一級占比15%,二級占比25%,三級一般占比55%,不合格一般占比5%。
第十一條 對考核評價為一級、二級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規定給予後補助支持,通過技術市場等平台向區內外宣傳推廣。
第十二條 對連續兩年服務業績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取消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資格,取消後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對連續兩年服務業績評價不合格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進行通報,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資格,取消後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因技術契約登記員調離等原因暫時不能開展工作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經歸口管理部門同意並報自治區科技廳批准,可不納入當年服務業績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 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應如實提供服務業績評價所需資料和數據。對提供虛假資料的,按《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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