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全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充分發揮政務數據資源在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1年9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通知,公布《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內政辦發〔2021〕43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1〕4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內政辦發〔2021〕4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加快推進政務數據採集歸集、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充分發揮政務數據資源在推動數字經濟發展、提升政府治理現代化水平、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字、數字、圖表、圖像、音頻、視頻、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各類結構化、半結構化和非結構化數據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承擔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的採集歸集、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管理工作。
自治區大數據中心在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的指導下,負責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組織全區政務數據資源採集歸集、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工作,推進全區政務數據資源體系建設。
政務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採集、治理、校核、更新、使用等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務部門可以委託技術服務單位承擔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採集歸集、共享開放、開發利用、安全管理等技術服務,以及有關平台建設運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按照物理分散、邏輯集中、資源共享、政企互聯、安全可控的原則,統籌建設本級政務數據資源體系。
第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政務數據標準化建設,研製政務數據採集、歸集、共享、開放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礎性、通用性標準,促進政務數據規範化管理。
第八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全區政務信息基礎設施規劃,統籌建設、管理、運維本行政區域內政務網路、政務雲、大數據平台、容災備份中心等政務信息基礎設施,推進一體化大數據中心建設和政務信息基礎設施統建共用,為政務數據資源互聯互通、採集歸集、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提供基礎支撐。
第二章 目錄管理
第九條 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全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規範,建立目錄更新機制。
第十條 政務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能要求和政務數據建設情況,按照共享原則編制、更新、維護和發布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納入全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如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或者部門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一條 各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通過本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審核匯總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前應當預編相應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項目建成後應當將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納入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目錄管理系統。
第三章 採集歸集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履行職責需要,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依法採集數據。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要求,實現政務數據一次採集、共享使用。數據資源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的,不得重複採集。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數據採集規範,做好本部門數據採集、治理、校核、更新、使用等工作,明確對異議或者錯誤數據的處理主體、程式及時間。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的政務數據存儲於自治區、盟市兩級政務雲。
第十七條 各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會同本級政務部門對政務數據進行歸集、治理,統籌建設基礎信息資源庫、主題信息資源庫、公共信息資源庫。
第十八條 按照“誰採集、誰負責”“誰治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政務數據質量管理,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負責政務數據質量監管,對數據的數量、質量以及更新情況等進行實時監測和全面評價,實現數據狀態可感知、數據使用可追溯、安全責任可落實。
第四章 共享開放
第十九條 政務數據應當統一通過自治區、盟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公共數據開放平台進行共享開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政務部門不得新建共享開放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進行整合。
第二十條 政務數據資源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二十一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應當遵循“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實現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共享。
不予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
有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並明確具體共享條件。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明確本部門可以向其他部門共享的數據責任清單;依據履職需要,明確需要其他部門予以共享的數據需求清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予共享的數據負面清單。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建立數據責任清單、需求清單、負面清單的動態更新機制。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對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以滿足業務需求為目標,編制形成政務數據供需對接清單,並納入自治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運行管理、及時更新。
第二十四條 屬於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資源,使用部門在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上說明使用用途和範圍,並直接獲取。
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資源,使用部門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出申請,並說明使用用途和範圍。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會同數據提供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授予數據共享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獲得的政務數據,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和範圍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其他目的。獲取、使用政務數據應當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六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更新共享資源庫和主題資料庫,政務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本部門數據資源,確保共享數據及時、準確、完整,並儘可能以接口方式提供。政務部門停止提供已發布的共享數據時,應當提前告知同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並提出正當理由。
第二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堅持“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有序向社會開放政務數據。
第二十八條 政務數據資源開放類型分為非開放、有條件開放和無條件開放等三種類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不得開放的政務數據,屬於非開放類。
對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時效性較強或者需要持續獲取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開放類。
其他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開放類。
無條件開放類的政務數據,應當主動向社會開放。有條件開放類的政務數據,政務部門應當公布利用數據的技術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條件,向符合條件的主體開放。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負責本級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建設和運行管理,實現政務數據向社會統一開放。
第三十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在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範圍內制定本部門的數據開放清單,向社會公布並動態更新。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商業增值潛力顯著的政務數據,應當優先開放。
對於依法不予開放和有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資源,政務部門應當將其納入負面清單,並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台予以公布。
第五章 開發利用
第三十一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和政務部門可以充分利用政務數據資源,融合社會數據資源,挖掘數據資源價值,開發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務等領域套用。
第三十二條 政務部門依法使用政務數據資源以外的社會數據資源,應當堅持統籌管理、集中治理、共享共用、節約資金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可以依法依規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合作開發對象,對政務數據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第三十四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合作開發利用政務數據資源的監督管理,確保依法合作開發利用,保障數據安全。
開發形成的數據產品應當註明所利用政務數據資源的來源和獲取日期。
第三十五條 政務部門可以通過產業政策引導和數據套用競賽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政務開放數據創新創業。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路安全主管、監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資源安全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規範,建立政務數據安全套用規則,指導督促政務數據資源採集歸集、共享開放、開發利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網路安全檢查。
第三十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和政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要求,制定數據安全相關管理制度,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和技術防護措施,落實數據安全責任。
第三十八條 政務數據資源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與信息安全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九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和電子督查等方式,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採集歸集、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對於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考核方案,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圍繞政務數據資源質量管理、共享開放程度、套用支撐能力等方面,分級分類開展套用效能綜合分析評價並公開結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運輸、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企業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要求的,應當遵照執行。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派駐自治區的相關管理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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