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意見內政辦發[2013]9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化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體系,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重要意義
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是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任務。黨中央、國務院對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高度重視。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按照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要求推進相關改革,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市場運行機制。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防止行政權力對微觀經濟活動的違規干預。近年來,一些盟市根據中央和自治區精神,緊密結合實際,針對招標投標等交易活動存在的體制不順、管辦不分、監管不力、效率不高等問題,積極探索創新,將政府部門建立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政府採購、國有產權交易等市場進行整合,建立集中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推進公共資源由行政配置向市場配置轉變,管理方式由管理、操作一體向管辦分離轉變,交易類型由分散市場交易向集中市場交易轉變,市場交易信息更加公開透明,市場秩序逐漸規範有序。實踐證明,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有利於從源頭上遏制腐敗行為,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公共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有利於規範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提高政府監管和公共服務能力。
二、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按照“統籌謀劃、整合資源、因地制宜、紮實推進”的總體思路,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整合利用好現有各類招標投標市場,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為招標投標等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為政府監管提供平台,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質量。
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管辦分離。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是各級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具體體現,是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各級政府在這項工作中應切實負起責任,發揮主導作用,整合各類交易市場,建設集中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將公共資源交易的服務功能從相關部門剝離出來,各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不再具體操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只進行行政監管,實現管辦分離,防止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利益衝突。
(二)集中交易,規範運行。各地區要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凡在目錄範圍內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都要統一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實施交易。同時,要及時完善市場運行、交易監管、工作流程、內部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保證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規範化運行。
(三)部門監管,行政監察。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履行好法定的監管職責,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的審批核准備案、交易過程、履約實施、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等環節的監管。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專門機構要做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協調工作。各級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協助政府組織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工作,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督,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改革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
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
(一)各級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任負責人、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決策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其主要職責包括:行使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重大事項的領導權和決策權,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指導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等工作。
(二)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專門機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由政府直接管理,經政府授權或委託,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和協調。其主要職責包括:統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指導協調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公共資源交易的具體規則和制度;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市場交易活動的現場監管,建設和管理綜合專家庫,處理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舉報、投訴。
(三)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政府直屬的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監督職能,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與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專門機構存在隸屬關係。其主要職責包括: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維護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協助有關部門核驗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及市場主體、中介機構資格;收集、存儲和發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為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提供政策法規信息、企業信息、專業人員信息等信息諮詢服務;為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提供監管平台,保存交易過程的相關資料備查;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場內交易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協助調查。
(四)發揮各方監督主體作用,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監督機制。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強化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檢查和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執法;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執法,嚴格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審批和監管;財政、水利、交通運輸、民航、鐵路、信息產業、商務、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要履行行業審批監管職責,確保主管的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受理對相關交易活動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問題;探索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制度,強化預防和懲治職務犯罪力度。
(五)監察機關要加強對監察對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受理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的投訴、舉報,依法依紀進行查處。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資金的監管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管理,確保公共資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規。審計機關要把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列入審計範圍,確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安全和發揮效益。
(六)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公開透明進行,及時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發布信息、公開有關過程和結果,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注意發揮市場主體之間、媒體、公眾的社會監督,提高監督的綜合效果。
四、加快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步伐
(一)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要適應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發育客觀需要,對原隸屬於政府各部門分散建立的交易平台進行功能、人員、編制的整合。在不增加本行政區域內總編制的前提下,可依託現有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平台、行政服務中心等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防止重複建設和浪費。自治區不建省級平台,與呼和浩特市合建一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自治區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統一進入首府城市的交易市場實施交易。各盟市所在地只準建立一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各旗縣(市、區)要結合各自實際,統籌規劃,經濟活躍、交易量大的旗縣(市、區),可以建設本行政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經濟不活躍、交易量小的,可以考慮建設跨行政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也可以到所在盟市或者臨近地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交易平台的服務功能。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要設定專門的專家抽取室、開標室、評標室、拍賣大廳、交易服務大廳、行政監督等場所,滿足進場交易各方洽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契約簽訂、行政監督等活動的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務設施,安裝必要的電子監測設備和監控系統,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全程監控;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業務建設和隊伍建設,為各類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提供專業周到的服務,做到設施完備、功能齊全、服務優良和廉潔高效。
(三)套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科技水平。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各類信息發布媒介和交易市場信息發布平台,構建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服務網路體系,及時發布交易信息,提供政策諮詢和查詢服務。推廣入場登記、招標備案、公告發布、投標報名、評標專家抽取、評標過程數據統計、中標公示、核發中標通知書等覆蓋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的信息化處理系統。鼓勵採用電子招標、計算機輔助評標、異地遠程評標等手段,逐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網路化。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整合現有信息化資源,依託各級電子政務外網,促進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服務創新。加強電子監察系統建設,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水平。
五、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運行
(一)推動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統一進場、集中交易。編制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目錄,列入交易目錄的各類交易活動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或網路交易平台進行。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全部要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藥品採購等公共資源要全部納入進場交易範圍,逐步將特種行業經營權等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並逐步承接和吸納蘇木鄉鎮、嘎查村適宜進場交易的項目。自治區垂直管理的部門和區直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應當以招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入項目實施地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二)建立統一的評標專家庫,規範評標專家管理。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發改法規〔2010〕1538號)要求,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專門機構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各行業現有專家庫的基礎上,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進行專業分類,實現資源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的評標專家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嚴格執行迴避制度,項目管理部門(業主代表除外)和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評標。要嚴明評標紀律,保證評標專家獨立評審。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評標專家資格認定,建立健全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評價和檔案管理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和考核情況及時對評標專家進行調整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
(三)加強配套制度建設,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管理和運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的配套政策規定,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明確交易市場的工作範圍、重點和程式。完善交易規則,統一交易受理登記、統一信息發布諮詢、統一時間場所安排、統一評標專家抽取、統一發放中標(成交)通知、統一費用收取退付、統一交易資料保存、統一電子監察監控。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明確統一進場的各類交易活動的技術標準和操作流程,積極推行進場交易項目資格後審。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管理辦法和監督辦法,落實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健全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發布制度。健全專家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信譽管理制度、服務行為準則等內控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堅持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並重,規範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代理行為。各類採購代理、招標代理等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承擔中介代理業務。建立健全代理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督促各類交易中介服務機構依法經營、平等競爭,禁止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招標投標等交易活動中的涉密資料,禁止與交易各方主體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代理機構行業自律機制,加強對代理機構的規範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五)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及整合利用,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結合落實《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意見》(中紀發〔2011〕1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內治工發〔2011〕1號),全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各類市場主體不良行為標準、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信用評價辦法。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地區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進行檢查,收集、審核、記錄從業單位和人員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檔案。依託各級政府網站,推進信用信息的綜合檢索網路平台建設,逐步實現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互認共享。推廣使用中國人民銀行“機構信用代碼”,提高市場參與各方主體身份識別效率。加大對失信市場主體的懲戒力度,努力形成規範有序、嚴格自律、誠實守信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
六、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專門機構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指導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工作。各盟市、旗縣政府要把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參照本意見制定加強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切實加強領導,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形成行政首長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加強地區間、部門間在制定規則、監督執法、信息溝通等方面的協調配合,形成條塊結合、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二)增強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切實履行部門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主要領導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從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和自治區的相關決策部署。自治區有關部門要起到帶頭作用,切實維護公共資源交易規則的統一,抓緊制定本系統、本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推動自治區垂直管理部門和區直企業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產權交易項目以及水利、交通運輸、鐵路、電力等項目按照屬地原則,進入項目實施地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
(三)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把各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規範市場管理等情況,統籌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懲防體系建設責任制考核之中,對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監管不力的,要及時制止和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督促檢查,嚴肅查處在項目管理、交易運行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按照規定應進場交易不進場、違反規定進行場外交易的單位和人員,要進行責任追究。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的,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