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進一步規範全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30日 
  • 發布單位: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發布
  • 適用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2022年7月28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2022年7月30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進一步規範全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區各級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以及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四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完善機構設定,最佳化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為自治區公益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制度和組織保障。
  第五條 各級黨委應當按照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保障事業單位公益職能的實現,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公益事業舉辦方式。
  第六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各級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負責本地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機構管理事項包括:
  (一)事業單位的布局結構;
  (二)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併、分設或者撤銷;
  (三)事業單位的名稱、規格、隸屬關係、職責任務、公益類別、內設機構、分支機構的確定和調整。
  第八條 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三)具有比較完整且相對穩定的職能;
  (四)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業務範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證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業務事項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事業單位應當突出公益屬性。現有事業單位能夠承擔工作任務或者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提供服務的,不再新設事業單位、新增編制。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現由事業單位承擔並適宜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逐步轉為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
  除學校、醫院(含蘇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幼稚園、蘇木鄉鎮和街道所屬事業單位外,盟市、旗縣(市、區)事業單位的機構數量實行限額管理,新設事業單位原則上在限額總量內調劑解決。
  第十條 事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規範準確,與國家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名稱相區別。
  事業單位的名稱一般由機構的地域位置或者舉辦主體、主要職責或者工作性質、機構組織方式“中心詞”三個部分組成。機構組織方式“中心詞”一般為院、校、館、所、台、站、社、團、隊、園、中心等;未經批准,不得使用廳、局、處、委員會、辦公室、公司、集團、協會、學會等字樣,一般不含“管理”、“監管”、“指導”等字樣。
  事業單位的名稱一般不得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以及其他上級行政區域名稱等字樣,確需使用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審批。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事業單位加掛牌子,原則上1個事業單位加掛牌子數量不得多於2塊。掛牌機構不得設為實體機構,不得單獨核定人員編制和
領導職數。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規格一般參照舉辦主體內設機構的規格確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規格原則上不高於同級黨政工作部門的規格。
  事業單位的規格確定為相當於正廳級、相當於副廳級、相當於正處級、相當於副處級、相當於正科級、相當於副科級等。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應當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機構改革方案等確定,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要求,明晰功能定位,強化公益服務。
  臨時性事項、階段性任務不得作為確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的依據。屬於黨委和政府職能範圍、未授權事業單位行使的職責,不得作為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責。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各級財政部門按照事業單位的公益類別實施相應財政供給方式和政策。
  事業單位公益類別可以隨著職責任務和社會功能的變化動態調整。
  不得設立承擔行政職能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應當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設定,原則上只設一級,規格一般比其法人機構規格低一級或者半級。其中,內設業務機構根據職責任務合理設定、內設綜合機構應當從嚴控制。
  事業單位編制數額6至10名的,可以核定1至2個內設機構;編制數額11至15名的,可以核定2至3個內設機構;編制數額16至25名的,可以核定4至5個內設機構;編制數額26至35名的,可以核定5至7個內設機構;編制數額36至50名的,可以核定6至8個內設機構;編制數額51至65名的,可以核定7至9個內設機構;編制數額66至80名的,可以核定8至10個內設機構;編制數額81至100名的,可以核定9至11個內設機構;編制數額101至200名的,可以核定不超過17個內設機構;編制數額201至500名的,可以核定不超過25個內設機構;編制數額500名以上的,可以核定不超過30個內設機構。
  第十六條 工作任務類型多樣、專業化分工要求高的事業單位,可以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適當放寬其內設機構設定比例。工作任務單一的事業單位,適當壓縮其內設機構數量。
  公立醫院、中國小校、高等院校等有機構編制標準的事業單位,可以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內,自主設定內設機構,並按許可權報行政主管部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名稱應當規範、簡潔、明晰,不得使用法人機構名稱。
  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職責應當嚴格限定在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範圍內,不得遺漏、超出主要職責或者派生新的職責。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其規格不得高於主體機構。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原則上由舉辦主體管理,需要接受委託管理或者業務管理的,應當明確委託或者業務管理權責關係。
  第二十條 探索建立事業單位政事許可權清單制度,合理劃分舉辦主體的舉辦監督職責和事業單位自主運營管理權,明確兩者在幹部人事、收入分配、財務資產、業務運行等方面的許可權,推進政事分開、管辦分離,賦予事業單位更大自主權。
  第二十一條 探索建立事業單位章程管理制度,按照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的要求,明確外部及內部權利義務關係,理順領導體制和組織結構,健全決策議事、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形成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現代治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舉辦主體應當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機構編制事項的申請:
  (一)名稱、規格、隸屬關係、職責任務、公益類別、內設機構等需要調整的;
  (二)需要合併或者分設的;
  (三)其他事由需要調整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舉辦主體應當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撤銷申請,或者由有管理許可權的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予以撤銷: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上級機關決定撤銷的;
  (二)職責任務已完成或者消失的;
  (三)機構性質改變不再作為事業單位管理的;
  (四)事業單位經批准成立後2年內未組建或者無實有人員的;
  (五)其他事由需要撤銷的。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業務量長期不飽和或者與其他事業單位業務相近、重複設定的,應當合併或者撤銷。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經批准設立、撤銷或者機構編制事項調整後,應當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及時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三章 編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編制管理事項,包括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等。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編制實行總量管理,自治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在中央明確的全區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內,核定下達盟市事業單位編制總量。盟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在自治區下達的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內,對本級及所轄旗縣(市、區)事業單位編制進行總量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機構編制標準,立足事業發展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保障能力以及事業單位履職需求,結合實際核定事業單位編制。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編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事業單位職責任務變化,實行動態調整。加大跨地區、跨層級、跨部門調整力度,推動事業單位編制資源向發展急需、基層一線、民生領域傾斜。職能萎縮、業務量不飽和的事業單位,應當核減其編制;經批准合併、分設的事業單位,應當重新核定其編制;經批准撤銷的事業單位,應當收回其編制。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領導職數包括行政領導職數和黨組織領導職數。事業單位領導職數應當根據事業單位職責任務、人員編制規模等情況,按照以下標準從嚴從緊核定:
  (一)事業單位編制數額15名以下的,可以核定不超過2名行政領導職數;編制數額16至50名的,可以核定不超過3名行政領導職數;編制數額51至100名的,可以核定不超過4名行政領導職數;編制數額101至500名的,可以核定不超過5名行政領導職數;編制數額500名以上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行政領導職數。
  (二)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一般核定1名黨組織專職書記職數和1名專職副書記職數;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織書記和行政領導人由同一人擔任的,一般核定1名專職副書記職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定專職紀委書記的,比照本單位領導副職核定1名專職紀委書記職數。
  (三)事業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負責人按相關組織章程規定配備。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名稱、級別應當與機構的名稱、規格相符合。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根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平均編制數額核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平均編制數額4至6名的,內設機構數與領導職數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平均編制數額6至12名的,內設機構數與領導職數的比例不超過1:2.5;平均編制數額13至20名的,內設機構數與領導職數的比例不超過1:3;平均編制數額20名以上的,內設機構數與領導職數的比例不超過1:3.5。
  相當於正廳級、相當於副廳級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從嚴核定其科級職數。
第四章 程式和許可權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分為動議、論證、審批、組織實施等基本環節。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動議應當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和機構編制有關規定,由各級黨委(黨組)根據職責許可權在充分論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礎上,經集體討論後提出。
  各級黨委可以對本地區事業單位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提出動議,重大事項和超出許可權的事項應當與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充分溝通後,按照規定報上級黨委同意後方可研究推進。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許可權,對本地區事業單位相關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以及機構編制具體事項調整提出動議。
  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可以動議其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職責、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調整。根據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可以由部門單位決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實行專項請示制度。設立、撤銷事業單位以及調整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應當由舉辦主體經集體討論後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報送請示。請示前,應當與機構編制管理部門進行充分溝通。
  申請設立事業單位的,應當提供關於設立事業單位的名稱、規格、隸屬關係、職責任務、公益類別、內設機構、編制數額、領導職數等機構編制事項的建議,評估論證報告,舉辦主體動議機構編制事項的會議紀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材料。
  申請調整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應當說明調整建議、調整理由等。
  申請撤銷事業單位的,應當說明撤銷理由、撤銷後職責任務和編制變化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調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相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作出調整事項請示前,應當徵求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收到請示後,應當對現有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運行、職責任務履行、與事業單位改革政策銜接、事業單位登記規定執行、調整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況進行研究論證。研究論證時應當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審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應當按程式報批,嚴格遵守管理許可權。
  相當於正廳級、相當於副廳級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併、撤銷、加掛牌子等事項,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後,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
  盟市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和機構限額,以及相當於正廳級、相當於副廳級事業單位的處級內設機構(不含高等院校、公立醫院)的設立事項,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自治區直屬和部門所屬相當於處級及以上事業單位的設立和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等事項,由自治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
  相當於正廳級、相當於副廳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加掛牌子、調整、撤銷等事項,總量內調劑使用盟市事業編制,相當於正廳級、相當於副廳級高等院校和公立醫院的處級規格內設機構的設立事項,以及相當於處級事業單位加掛牌子、調整、撤銷及其內設機構的設立、調整、撤銷、領導職數的配備等事項,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授權審批。
  第三十九條 盟市、旗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核定編制具體事項,在上級下達的編制總量內,由盟市、旗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分級審批。
  盟市所屬相當於副廳級及以上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的設立、調整、撤銷以及領導職數的配備等事項,由自治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
  盟市、旗縣(市、區)所屬相當於處級及以上事業單位的設立、調整、撤銷以及領導職數的配備等事項,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盟市所屬相當於科級及以下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相當於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設立、調整、撤銷、加掛牌子以及領導職數的配備等事項,由盟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
  旗縣(市、區)所屬相當於科級事業單位的設立、調整、撤銷、加掛牌子以及領導職數的配備等事項,由所在盟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相當於科級以下事業單位機構的設立、調整、撤銷、加掛牌子等事項,由旗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中國小校、公立醫院、社會公益型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以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需要前置審批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批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後,書面批覆並抄送相關部門。
  第四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和核定的編制,是設定崗位、錄(聘)用人員、配備幹部、核撥人員經費以及辦理社會保障手續等事項的基本依據。
  第四十三條 未經黨中央授權,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堅決制止和整治通過項目資金分配、督查考核、評比表彰、達標驗收等方式干預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的行為。
  除專項機構編制法規外,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信息公開制度。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機構編制法規政策、業務範圍、審批程式等,各舉辦主體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有關機構編制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核查和評估制度,核查和評估結果作為改進機構編制管理、最佳化事業單位布局結構和編制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辦法》,壓實機構編制管理責任。
  第四十七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監測預警,暢通“12310”舉報電話、信訪、網路等監督渠道,依法依規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和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解釋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22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近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公開發布之際,自治區黨委編辦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專訪。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答:2018年2月,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原《辦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對於提高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促進全區公益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後,習近平總書記就機構編制工作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機構編制法定化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保障。要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繼續從嚴從緊控制機構編制。中央陸續出台了《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等一系列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原《辦法》有些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訂完善,以更好發揮引領保障公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作用。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有關規定,自治區黨委編辦於2021年初組建工作專班,在認真學習領會中央相關法規檔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完成原《辦法》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評估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修訂稿,並經徵求意見、專家論證、編委會審議、中央編辦審核、常委會會議審議等程式,對《辦法》修訂稿作了修改完善。
《辦法》的修訂為進一步規範全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對於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鞏固全區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成果,維護機構編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提升全區機構編制依法依規管理的科學化水平,促進我區公益事業平衡充分高質量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問:修訂《辦法》的原則有哪些?
答:《辦法》的修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辦法》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機構編制工作重要論述,堅持把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這條主線貫穿始終,牢牢把握黨管機構編制原則,全面落實黨中央關於調整最佳化編委領導體制和編辦管理體制的各項具體規定。二是全面貫徹落實《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央最新政策。《辦法》既全面貫徹落實《條例》關於機構編制工作領導體制、基本原則、基本程式、監督問責等方面的規定,同時注重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等黨內法規相銜接,確保中央相關政策規定得到全面貫徹。三是系統集成我區多年來機構編制工作的成功做法。近年來,我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積極探索、創新工作,特別是在本輪地方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試點中,就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最佳化機構設定、統籌編制資源、核定領導職數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舉措。《辦法》將我區近年來形成的規律性和長期適用性的實踐成果,轉化為制度成果,更好地指導全區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四是聚焦機構編制管理主題,細化了具體細節和方式方法。《條例》是一部以程式為重、兼顧實體的黨內法規,更加注重實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了機構編制管理的內容,重點在職責許可權、機構設定、編制核定、領導職數管理、監督問責等方面作出具體細化規定。
問:修訂後的《辦法》主要特點有哪些?
答:《辦法》主要突出4個方面特點:一是突出政治性。充分體現了黨管機構編制原則,明確黨委與部門黨組、黨委與編委,以及編委與編辦等的關係和責任。二是突出基礎性。嚴格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全要素、全流程作出規定。三是突出操作性。圍繞《條例》規定的機構編制工作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4個基本環節,對開展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作出進一步細化、具體化。四是突出嚴肅性。對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監督問責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制度執行力。
問:修訂後的《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6章50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制定依據、適用範圍、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第二章機構管理和第三章編制管理是《辦法》的核心內容,對規範機構設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核定、實名制管理、動態調整等分別作出詳細規定;第四章程式和許可權,明確了審批許可權、動議論證的基本程式、防止條條幹預等事項;第五章監督檢查,明確了信息公開、核查和評估制度等事項;第六章附則,就《辦法》的解釋部門和施行時間等作出規定。
問:《辦法》對規範事業單位機構管理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辦法》圍繞公益事業集約可持續發展,推進事業單位機構職能科學合理、權責一致、履職到位。一是嚴把事業單位設立關口。《辦法》明確除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外,盟市、旗縣(市、區)事業單位的機構數量實行限額管理,新設事業單位原則上在限額總量內調劑解決;設立事業單位應當突出公益屬性,現有事業單位能夠承擔新增工作任務或者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服務的,不再新設事業單位;現由事業單位承擔並適宜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逐步轉為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強調不得設立承擔行政職能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避免事業單位無序增長,實現內涵式發展。二是明晰事業單位職責定位。《辦法》明確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應當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機構改革方案等確定,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要求,明晰功能定位,強化公益服務。臨時性事項、階段性任務不得作為確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的依據。屬於黨委和政府職能範圍、未授權事業單位行使的職責,不得作為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責。三是明確事業單位撤銷調整條件。《辦法》規定了事業單位撤銷調整情形,通過動態撤銷調整,最佳化事業單位布局結構、理順職責關係,騰出更多資源用於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可及性。四是明確內設機構核定標準。《辦法》明確了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應當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設定,內設業務機構根據職責任務合理設定、內設綜合機構應當從嚴控制。《辦法》針對不同規模的事業單位,劃分了11個細化的編制數額區間,量化了不同的內設機構的核定標準。
問:《辦法》對加強事業單位編制管理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按照嚴控總量、統籌使用、有減有增、動態平衡、保證重點、服務發展的要求,重點作了以下幾方面規定。一是嚴格控制事業編制總量。《辦法》明確事業編制實行總量管理,事業單位的編制核定應當依據相關規定、機構編制標準,立足事業發展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保障能力以及事業單位履職需求,推動編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二是規範事業單位領導職數配備。《辦法》規定了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職數和行政領導職數及內設機構領導職數核定要求,其中,行政領導職數根據編制規模、職責任務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5名;明確
事業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負責人按相關組織章程規定配備。三是健全事業編制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機制。《辦法》明確事業單位編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事業單位職責任務變化,實行動態調整。加大跨地區、跨層級、跨部門調整力度,推動事業單位編制資源向發展急需、基層一線、民生領域傾斜,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四是量化了內設機構領導職數核定標準。《辦法》明確了事業單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根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平均編制數額核定。針對不同編制數額的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劃分了4個細化的編制數額區間,量化了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的核定標準,更好地發揮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作用,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問:《辦法》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審批許可權和程式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嚴格落實《條例》,規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法》重點做了以下幾方面規定。一是重申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的管理體制。《辦法》明確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各級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根據職責許可權負責本地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二是明確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的基本環節和許可權。《辦法》對各級黨委、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在機構編制事項動議、論證、審批、組織實施環節的許可權進行了明確,務求精準操作。三是加強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明確調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相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作出調整事項請示前,應當徵求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意見,推動規範管理。四是嚴肅機構編制紀律。《辦法》明確,未經黨中央授權,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堅決制止和整治通過項目資金分配、督查考核、評比表彰、達標驗收等方式干預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的行為。除專項機構編制法規外,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
問:《辦法》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監督檢查提出哪些具體要求?
答:監督檢查是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的重要保障,《辦法》重點作了以下幾方面規定。一是明確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信息公開制度。《辦法》提出,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機構編制法規政策、業務範圍、審批程式等,各舉辦主體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有關機構編制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二是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核查和評估制度。《辦法》提出,核查和評估結果作為改進機構編制管理、最佳化事業單位布局結構和編制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三是落實監督檢查相關規定要求。《辦法》明確,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壓實機構編制管理責任。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監測預警,暢通“12310”舉報電話、信訪、網路等監督渠道,依法依規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問:自治區黨委編辦對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有什麼具體舉措?
答:下一步,在自治區黨委的領導下,自治區黨委編辦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抓好落實。一是深入開展學習宣傳。指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深入學習宣傳《辦法》,做好培訓解讀,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自覺遵守《辦法》。二是加強部門協作。自治區黨委編辦將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和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聯合督查、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整改反饋等工作機制。三是暢通監督渠道。機構編制是重要的政治資源、執政資源,其審批和配置都屬於公權力,必須接受監督制約。自治區、盟市、旗縣三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暢通舉報反映問題的渠道,都設立了“12310”機構編制舉報受理平台。此外,還可以通過信函、來訪等形式向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投訴舉報涉及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問題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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