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統籌規劃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制定並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組織實施國家免疫規劃。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全區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牽頭落實《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有關工作。
(七)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制定並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
(八)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地方計畫生育政策。
(九)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保障和促進蒙醫藥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改革發展與對外交流合作,推進蒙醫藥中醫藥傳承創新和振興發展。
(十一)負責自治區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自治區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老年健康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健康內蒙古建設,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
一是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
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牧區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民眾傾斜。
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四是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
職責分工
1、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自治區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自治區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與自治區民政廳的有關職責分工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自治區民政廳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的有關職責分工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口岸輸入性疫情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4、與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5、與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6、與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自治區地方藥品標準和規範,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對外合作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對外合作交流、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人事處。擬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政策,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
(三)規劃發展與信息處(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健康內蒙古建設協調推進工作,組織擬訂全區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全區衛生健康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衛生健康統計工作。承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四)財務處。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五)法規處。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標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體制改革處。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
(七)疾病預防控制局。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
(八)醫政醫管局。擬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九)基層衛生健康處。擬訂基層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
(十)衛生應急辦公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處。擬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
(十二)綜合監督局。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
(十三)食品安全與藥物政策處。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開展跟蹤評價工作。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交流、預警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
(十四)婦幼健康處。擬訂婦幼衛生健康政策和規範,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十五)職業健康處。擬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六)人口家庭與老齡健康處。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
(十七)宣傳處。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八)保健局。承擔自治區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自治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九)蒙中醫藥綜合處。負責蒙中醫藥管理綜合辦公、規劃財務、政策法規和綜合監督、文化建設、新聞宣傳、健康促進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管理蒙醫藥中醫藥相關社會組織。
(二十)蒙中醫藥服務管理處。負責蒙醫中醫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和臨床用藥的管理、評價,推進蒙醫藥中醫藥改革發展和能力提升,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醫療機構蒙醫藥中醫藥服務。
(二十一)蒙中醫藥傳承發展處。負責蒙醫藥中醫藥理論、醫術和藥物的發掘、保護和利用,組織實施蒙醫藥中醫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完善蒙醫藥標準體系,促進蒙醫藥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推廣和蒙醫藥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
公立醫院黨建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公立醫院黨建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直屬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綜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幹部教育培訓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健康教育研究所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國際交流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醫學學術交流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信息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器械集中採購服務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健康管理服務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計畫生育協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宣傳教育中心
內蒙古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指導和研究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藥具管理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機關事物服務中心
附屬醫院
內蒙古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人事處
規劃與信息處
財務處
法制處
政策研究與體制改革處
衛生應急辦公室
疾病預防控制處
醫政醫管處
基層衛生處
綜合監督處
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考核評價處
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處
宣傳處科技教育處
保健局
蒙中醫藥管理局
機關黨委
駐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紀檢組
行政編制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03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5名;處級領導職數52名〔28正(含衛生健康監察專員4名,公立醫院黨建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24副(含公立醫院黨建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許宏智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王占國、張小勤、伏瑞峰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黨組成員 、駐委紀檢監察組組長:張權印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黨組成員:邸星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巡視員:段毅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副巡視員:常青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