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鼠疫控制應急預案 (2020年版)

2020年7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鼠疫控制應急預案(2020年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鼠疫控制應急預案(2020年版)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3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成文時間:2020年6月28日
通知發布,全文內容,

通知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鼠疫控制應急預案(2020年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07-03 15:02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鼠疫控制應急預案(2020年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鼠疫控制應急預案(2020年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快速應對、及時控制鼠疫疫情的暴發和流行,及時消除疫情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病防治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預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預案。
1.3  工作原則
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科學應對、依法防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群防群控,快速反應、保障有力的原則。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鼠疫疫情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1.5  鼠疫疫情的分級
根據鼠疫發生地點、病型、例數、流行範圍和趨勢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將鼠疫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重大鼠疫疫情(Ⅱ級)、較大鼠疫疫情(Ⅲ級)、一般鼠疫疫情(Ⅳ級)、動物間鼠疫疫情(Ⅴ級)。
1.5.1  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
(2)相關聯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區、市),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發生鼠疫菌強毒株丟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鼠疫疫情(Ⅱ級):
(1)肺鼠疫病例在呼和浩特市或者包頭市政府所在地發生,並有擴散趨勢;
(2)在1個旗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下同)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敗血症鼠疫病例;
(3)相關聯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個以上旗縣(市、區),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4)在1個旗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腺鼠疫流行,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生2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盟市。
1.5.3  較大鼠疫疫情(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鼠疫疫情(Ⅲ級):
(1)肺鼠疫病例在除呼和浩特市和包頭市以外的盟市政府所在地發生,並有擴散趨勢;
(2)在1個旗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肺鼠疫或敗血症鼠疫病例數1—4例;
(3)在1個旗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腺鼠疫流行,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19例,或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旗縣(市、區)。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鼠疫疫情(Ⅳ級):
(1)距盟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周邊25km範圍內發生動物間鼠疫疫情;
(2)腺鼠疫在1個旗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9例。
1.5.5  動物間鼠疫疫情(Ⅴ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動物間鼠疫疫情(Ⅴ級):
(1)從宿主動物或媒介蚤類中檢出鼠疫菌;
(2)宿主動物或媒介蚤類中核酸檢測陽性,同時抗原檢測陽性;
(3)按照《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動物鼠疫流行判定標準(GB 16883—1997)》的規定,通過間接血凝試驗查出陽性抗體,並達到動物鼠疫現疫流行的判定標準;
(4)在疫源檢索過程中,在非已知的鼠疫疫源地檢出間接血凝試驗抗體陽性血清。
2  組織管理
2.1  組織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鼠疫防控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掛帥,扛起責任、堅守崗位、靠前指揮,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遏制疫情擴散蔓延。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鼠疫防控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形成聯防聯控工作格局。
2.1.1  自治區鼠疫應急指揮部
依照職責和本預案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協調和指揮全區鼠疫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鼠疫疫情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實際需要,成立自治區鼠疫應急指揮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衛生健康工作的副主席擔任自治區鼠疫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和自治區衛生健康委主任擔任副總指揮。自治區鼠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兼任,成員由成員單位的負責人擔任。視實際情況需要,可對自治區鼠疫應急指揮部的總指揮、副總指揮及成員單位進行調整。必要時,指揮部可集中辦公。
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網信辦、外事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財政廳、民政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農牧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林草局、醫保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內蒙古軍區保障局、武警內蒙古總隊,自治區愛衛會、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
2.1.2  盟市和旗縣(市、區)鼠疫應急指揮部
由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組成,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政府分管衛生健康、林草、公安、交通運輸等工作的領導擔任副總指揮。指揮部成員單位參照自治區鼠疫應急指揮部成員組成。
2.2  職責分工
2.2.1  自治區鼠疫應急指揮部的職責
負責對特別重大、重大鼠疫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處理鼠疫疫情的重大決策,落實防控資金和協調物資保障,按照國家要求制定疫情防控策略;確定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組建自治區級各類防控專家組,為防控工作提供技術支持;開展防控工作的督導檢查;負責全區鼠疫疫情信息的發布等工作。
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網信辦:按照鼠疫疫情控制的統一部署,做好疫情處置的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情,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監管和引導,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信息。積極開展鼠疫防治知識宣傳和普及工作,提高公眾防疫與保健意識。
自治區黨委外事辦:協助職能部門做好鼠疫應急處置的有關涉外事務,協助解決境外媒體等機構對疫情的關注及協助接待國際組織的考察事宜。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傳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關於鼠疫疫情處置工作的要求,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制定鼠疫防治技術方案,組織實施鼠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督導;負責疫區衛生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對疫情做出全面評估;根據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鼠疫疫區的建議;依法發布鼠疫疫情信息;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及健康教育。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制定鼠疫控制工作發展規劃;支持和配合相關部門向疫區提供用於緊急疫情處理方面的儲備藥品和器械,及時組織調運疫區人民生產、生活所必需的物資。
自治區教育廳:對在校學生、教職工進行鼠疫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自治區科技廳:加強鼠疫防控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加大對鼠疫防控關鍵技術攻關支持力度。
自治區公安廳:協助做好鼠疫疫區封鎖,加強疫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做好鼠疫防控及應急資金的安排並及時撥付,加強資金管理監督。
自治區民政廳:對符合救助條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自治區內具備生產資質的工業企業,生產防疫所需的藥品、醫療器械、防護及消殺用品等物資,自治區內產能不能滿足需求時,及時協調具備生產能力的企業新建或轉產,保障全區物資儲備和疫區人民生產、生活所必需的物資需求;配合內蒙古通信管理局做好通訊保障。
自治區農牧廳:負責做好鼠疫疫區家畜的動物鼠疫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對農區採取滅鼠措施,降低鼠密度。
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疫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工作。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組織旅遊全行業認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旅遊從業人員尤其是草原旅遊從業人員以及遊客的鼠疫防治基本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宣傳和普及鼠疫防控“三不三報”,切實提高以上人群自我防範意識和能力。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按照《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交通衛生檢疫工作,優先運送鼠疫疫情處理人員、藥品器械和有關物資。
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涉及國境衛生檢疫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加強口岸衛生檢疫,有人間鼠疫疫情發生時,要落實口岸體溫監測和醫學巡查,做好疫情報告、環境消毒、健康教育等工作。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查處集貿市場上非法收購、出售和加工鼠疫宿主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個人;指導集貿市場開辦者和市場內有關畜產品經營者做好自律管理。
2.2.6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職責
負責對本轄區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鼠疫防控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7  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的職責
按照2.2.1的有關規定執行。
2.3  鼠疫專家諮詢組
2.3.1  鼠疫專家諮詢組組成
當發生人間疫情,啟動Ⅰ、Ⅱ、Ⅲ、Ⅳ級應急回響時,須成立鼠疫專家諮詢組。自治區綜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相關專家擔任自治區鼠疫專家諮詢組組長。成員由自治區綜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農牧廳、林草局、愛衛會辦公室,內蒙古人民醫院、內蒙古第四醫院、內蒙古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以及高等院校等相關專家組成。當發生動物鼠疫疫情時,視情況決定是否成立專家組。
2.3.2  鼠疫專家諮詢組職責
專家組依據疫情情況向鼠疫應急指揮部提出鼠疫防控及應急處置的各項意見和建議,為指揮部的決策部署提供依據。
3  監測與預警
3.1  鼠疫監測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按照全國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鼠疫的主動監測,並加強鼠疫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各盟市衛生健康委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指導旗縣(市、區)開展鼠疫的主動監測,並加強鼠疫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1.1  監測體系
建立自治區、盟市和旗縣(市、區)三級鼠疫監測體系。自治區綜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全國鼠疫監測方案》的要求,制定《全區鼠疫監測方案》。各鼠疫疫源及監測地區按照《全區鼠疫監測方案》要求開展鼠疫日常監測工作。設國家級鼠疫監測點的地區,按照《全國鼠疫監測方案》要求開展鼠疫日常監測工作。
3.1.2  監測經費保障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鼠疫疫情監測所必要的經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監測工作日常運行經費。
3.2  鼠疫預警發布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各監測點報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緊急程度,及時發布和解除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鼠疫分型、預警級別、警示事件、應採取的措施、起始時間和發布機關等。
3.2.1  預警發布單位
按照國家、自治區鼠疫控制應急預案的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鼠疫疫情預警的分級,及時發布和調整預警信息。Ⅰ級預警:國家衛生健康委;Ⅱ級預警:自治區衛生健康委;Ⅲ級預警:盟市衛生健康委;Ⅳ級預警:旗縣(市、區)衛生健康委。
3.2.2  預警分級
Ⅰ級預警:發生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重大鼠疫疫情(Ⅱ級)時啟動Ⅰ級預警。
Ⅱ級預警:發生較大鼠疫疫情(Ⅲ級)時啟動Ⅱ級預警。
Ⅲ級預警:發生一般鼠疫疫情(Ⅳ級)時啟動Ⅲ級預警。
Ⅳ級預警:發生動物鼠疫疫情(Ⅴ級)時啟動Ⅳ級預警。
3.2.3  發布對象
Ⅰ級預警: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確定發布對象。
Ⅱ級預警:
(1)向全區12個盟市、103個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布;
(2)向自治區鼠疫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發布;
(3)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許可權向自治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布;
(4)向省級聯防組織和毗鄰省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布(見附屬檔案);
(5)向社會公眾發布;
(6)同時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
Ⅲ級預警:
(1)向疫情發生地盟市所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布;
(2)向盟市鼠疫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發布;
(3)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許可權向疫情發生地盟市所轄範圍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布;
(4)向盟市間聯防組織和毗鄰地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布;
(5)向社會公眾發布;
(6)同時報送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和本級人民政府。
Ⅳ級預警:
(1)向疫情發生地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布;
(2)向旗縣(市、區)間聯防組織或毗鄰地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布;
(3)向相關部門及社會公眾發布;
(4)同時報送盟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3.2.4  發布時間
確定疫情並進行分級後,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最長不超過24小時。預警時間持續至疫情發生當年年底,依據疫情形勢決定是否延續至下一年度。
3.2.5  發布形式
根據發布對象,可選擇檔案、會議、官網、各類主流媒體、公告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4  疫情發現、確診和報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全區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統,構建覆蓋自治區、盟市和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鼠疫防治專門機構的信息網路,承擔鼠疫疫情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報告等工作。
4.1.2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和平台建設,不斷完善本轄區內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統,為系統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4.1.3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人員是人間鼠疫疫情的責任報告人。
4.1.4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鼠疫防治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鼠疫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分析核實轄區內疫情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資料。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鼠疫防治專門機構為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
4.2  人間病例發現、確診和報告
4.2.1  病例的發現
在鼠疫疫區、歷史疫區或疑似鼠疫疫區內或10天內去過上述地區,應注意詢問發病前是否去過鼠疫疫區,是否曾接觸過病死鼠或其他野生動物,有無剝食野兔、旱獺等情況。凡診斷不明,且有下列症狀之一的病人,均作為疑似鼠疫病人報告:
(1)高熱且意識不清的病人;
(2)無外傷感染淋巴結腫大且伴劇烈疼痛和高熱的病人;
(3)高熱並伴有咳嗽、胸痛、咳血的病人;
(4)高熱並伴有皮膚水泡或潰瘍的病人。
4.2.1.1  在鼠疫疫區、歷史疫區、疑似鼠疫疫區內或10天內去過上述地區,病程極短,急劇死亡者,應作為急死病人上報。
4.2.1.2  醫療機構負責採集病例的相關臨床樣本,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儘快將標本送至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鼠疫防治專業機構)進行相關檢測。
4.2.2  病例確認
所有鼠疫病例的實驗室檢測結果需經自治區綜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覆核,經專家組根據臨床表現、流行病學史、實驗室檢測結果等進行評估確認。
4.2.3  病例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發現疑似鼠疫病例後,立即上報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調查核實,在判定人間鼠疫疫情後,按規定時限在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同時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屬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報告,直至報到國家衛生健康委。
4.3  動物鼠疫疫情的確認與報告
4.3.1  自治區綜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鼠疫菌株復判與鑑定,根據情況可以授權盟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鼠疫防治專業機構)承擔轄區核心酸陽性標本及血清陽性標本的復判。
4.3.2  動物間疫情的報告
監測點監測到動物鼠疫發生後,立即上報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核實,在判定發生動物鼠疫疫情後,責任報告單位在城鎮須在6小時內,在蘇木鄉鎮、嘎查村須在1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屬地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5  應急處理
發生人間或動物間鼠疫疫情時,疫情發生地旗縣(市、區)、盟市和自治區三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回響。同時,根據鼠疫疫情發展趨勢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減少危害,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1  動物間鼠疫疫情(Ⅴ級)應急處理應採取的措施
5.1.1  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旗縣(市、區)衛生健康委或盟市衛生健康委組織有關專家確認後,由旗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動物間鼠疫疫情(Ⅴ級)啟動應急回響,同時發布Ⅳ級預警。
5.1.2  及時規範進行疫情處理。原則上,根據發生動物間鼠疫疫情的疫源地類型、流行強度,與城鎮、居民點、交通要道、重要地區、旅遊景點等的距離,以及宿主動物的生態特點等,因地制宜確定處理範圍,並按要求對疫點迅速開展滅鼠、滅蚤處理,達到無鼠、無洞、無蚤的標準。
5.1.3  加大動物間鼠疫監測力度。以疫點為中心繼續擴大檢索範圍,按照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開展各項實驗室檢測工作,對所獲得材料“應檢盡檢”,提升實驗室檢驗人員的素質和技能,提升檢驗質量。
5.1.4  開展滅鼠滅蚤工作。林草、農牧部門以及愛國衛生機構要組織做好草原、農區、城市的保護性滅鼠滅蚤工作。充分發揮群防群控優勢,動員草場、土地承包人、城鄉居民等民眾積極參與,專群結合,擴大滅鼠滅蚤範圍,增加頻度和深度,做到全覆蓋無死角。同時,做好滅鼠前後的鼠密度和鼠害調查,為科學滅鼠和效果評價提供依據。疫源地範圍內各野外施工地、工礦企業、旅遊景點及軍事區域,在相關業務的指導下做好責任範圍及周邊的滅鼠滅蚤工作。
5.1.5  開展鼠疫疫情風險評估。根據疫情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開展本地區發生人間鼠疫疫情風險評估工作。密切關注鼠疫疫情動態,重點關注疫源地內大型野外施工項目,並提出相應防控措施。
5.1.6  宣傳教育與風險溝通。加大鼠疫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多種途經和形式宣傳“三不三報”。鼠疫疫源地及其毗鄰地區要重點強化對農牧民、野外作業人員、遊客等群體的健康行為干預,切實提高民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能力。積極開展輿情監測,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及時向公眾解疑釋惑,回應社會關切,做好疫情防控風險溝通工作。要加強重點人群、重點場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動的健康教育和風險溝通工作。
5.1.7  加強醫療衛生人員培訓。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轄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鼠疫防治相關知識的培訓,重點培訓人間鼠疫的識別、診斷治療、疫情報告、應急預案實施、院內感染控制等知識,提高醫務人員鼠疫的防治意識和診療能力,落實首診醫師負責制,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和就地治療。
5.1.8  加強預檢分診和發熱病人排查。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預檢分診管理,建立鼠疫患者排查和報告責任制,嚴格執行發熱病人接診、篩查流程,認真落實發熱病人登記報告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發熱患者的篩查,發現不明原因發熱的患者,採取就地隔離措施,做好病人信息登記和報告,嚴禁私自留診或拒診。
5.1.9  毗鄰地區的應急反應。發生鼠疫疫情地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毗鄰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疫情和已採取的措施。與發生鼠疫疫情相毗鄰的地區,應根據疫情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開展本地區發生人間和動物間鼠疫疫情風險評估工作,主動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5.2  一般鼠疫疫情(Ⅳ級)應急處理應採取的措施
5.2.1  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旗縣(市、區)衛生健康委或盟市衛生健康委組織有關專家確認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一般疫情(Ⅳ級)啟動應急回響,同時由盟市衛生健康委發布Ⅲ級預警。旗縣(市、區)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的疫情防控指揮部,全面履行屬地主體責任,同時啟動疫情零報告、病情日報告和工作進展情況日報告“三項報告”制度。
5.2.2  全力救治患者。堅持“就近、就地治療”“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原則,將患者用負壓救護車轉至旗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鼠疫診療方案》開展救治,提高收治率,降低病死率。
5.2.3  加強醫院感染防控。醫療機構要加強隔離、消毒和防護工作,全面落實預防院內感染的各項措施。規範預檢分診,做好發熱門診、急診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區(病房)的院感控制。對鼠疫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輕症病例實行隔離治療,疑似病例應當進行單人單間隔離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做好醫療器械、污染物品、物體表面、地面等的清潔消毒;按照《醫院空氣淨化管理規範》要求進行空氣消毒。在診療鼠疫患者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根據《醫療廢物處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和管理。
5.2.4  及時開展疫點疫區處理。嚴格按照《人間鼠疫疫區處理標準及原則》(GB15978—1995)進行疫點疫區處理。原則上以鼠疫患者、疑似患者或鼠疫屍體所在住所為中心,將其周圍可能被污染的區域劃定為隔離圈,如一個庭院、一棟房子等。牧區可將一頂帳篷或相連的幾頂帳篷劃為隔離圈。患者(或屍體)發生在城鎮社區時,可將其中一棟樓房或患者(或屍體)所在的一個獨立單元劃定為隔離圈。病患轉運後,開展對隔離圈的消毒處置等工作,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指導。
5.2.5  迅速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報告鼠疫疑似病例、確診病例時,應當按照《鼠疫病例個案調查表》在24小時內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做好密切接觸者的判定和登記,同時將流行病學調查分析報告報送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盟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鼠疫防治專業機構);開展傳染源的追溯調查。
5.2.6  密切接觸者的追蹤和管理。由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對疑似病例、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實行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每日至少進行2次體溫測定,並詢問是否出現發熱、咳嗽、咳血、淋巴結腫大等其他相關症狀及病情進展。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期為與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觸後9天。
5.2.7  預防性投藥。對於鼠疫患者的直接接觸者、被疫區跳蚤叮咬者、接觸染疫動物分泌物和血液者以及實驗室操作發生失誤時,可進行鼠疫預防性治療。
5.2.8  全面管控野生動物。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維護公共安全需要外,一律禁止野生動物獵捕活動,加強野外巡護看守工作。從嚴懲處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打擊亂捕濫獵野生動物行為。做好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單位的隔離、清潔、衛生消毒、監測檢疫和疫病防範等工作,阻斷疫源野生動物與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觸途徑。密切關注野生動物健康狀況,紮實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疫情防控期間,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行為。
5.2.9  加強嘎查村(社區)管控。發揮嘎查村(社區)動員能力,實施格線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穩防穩控,有效落實以下綜合性防控措施:
(1)組織動員。嘎查村(社區)要建立鼠疫疫情防控工作組織體系,以蘇木鄉鎮(街道)和嘎查村(社區)幹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生為主,鼓勵居民和志願者參與,組成專兼職結合的工作隊伍,實施格線化、地毯式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對嘎查村(社區)、自然村(居民小區)、家庭實行全覆蓋,落實防控措施。
(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種手段,有針對性地開展鼠疫防控知識宣傳,重點宣傳“三不三報”,使民眾充分了解鼠疫防控知識,掌握防護要點,養成良好習慣,減少出行(尤其是野外),避免接觸動物(尤其是野生動物)。
(3)信息告知。向公眾發布就診信息,出現咳嗽、胸痛、高熱、淋巴結腫大(疼痛)等症狀的患者到發熱門診就診,疑似鼠疫病人到定點醫院就診。
(4)環境衛生治理。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嘎查村(社區)開展以環境整治為主、藥物消殺為輔的病媒生物綜合防制,對居民小區、垃圾中轉站、建築工地等重點場所進行衛生清理,處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蚤等病媒生物孳生環境。及時組織開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與消殺,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5)物資準備。嘎查村(社區)和家庭備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資,如滅鼠滅蚤藥、體溫計、消毒用品等。
5.2.10  其他措施。同時按照5.1.2-5.1.9做好動物間鼠疫防控等工作。
5.3  較大鼠疫疫情(Ⅲ級)應急處理應採取的措施
5.3.1  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盟市衛生健康委組織有關專家確認後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較大疫情(Ⅲ級)啟動應急回響,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發布Ⅱ級預警。盟市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的疫情防控指揮部,全面履行屬地主體責任。同時啟動疫情零報告、病情日報告和工作進展情況日報告“三項報告”制度。
5.3.2  依法進行疫區封鎖。對劃定為疫區的蘇木鄉鎮(街道)和嘎查村(社區)等可採取疫區封鎖措施,限制人員進出,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5.3.3  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
(1)嚴格預防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做好火車、汽車、飛機、城市公共運輸等交通工具和車站、機場、客運站等重點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因地制宜進行通風、消毒,嚴格落實旅客體溫篩檢等防控措施。設立留驗站,配備醫療物資和專業人員,對交通工具上發現的鼠疫患者和疑似患者進行留驗觀察和隔離治療。做好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員的衛生檢疫,防範疫情輸入和輸出。
(2)減少公眾聚集活動。加強大型公眾聚集性活動的管理,取消或延期各類大型活動,對文化旅遊設施實行閉館或停止開放,儘量減少大型公眾聚集。賓館、飯店、旅店、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單位、公共運輸工具等公共場所或者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落實消毒、通風等防控措施,並對進入人員進行提醒和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
5.3.4  加強摸排和管控重點人群。切實防止鼠疫疫情的輸入和擴散,充分利用大數據等綜合手段,加強農村牧區和城市社區格線化管理,挨門逐戶全面排查,確保排查地域全覆蓋、無死角,確保不漏一戶、不漏一人。對10天內有疫點及周邊地區旅行史,或到過動物鼠疫疫點的居民,要追蹤到人、登記造冊、上門觀察,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5.3.5  加強重點單位、場所疫情防控。醫院、企業、學校、車站、機場、碼頭、商場、超市、養老機構、福利機構以及監管場所等重點單位和場所要履行主體責任,落實好各項防控措施,嚴格通風、消毒和健康監測,加強個人防護和健康教育,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處置。
5.3.6  加強監督指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疫情防控的總體指導工作。要組織疾控、監督機構深入重點單位和場所開展宣傳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強疫情防控技術指導和衛生監督,幫助相關單位落實傳染病預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導開展滅鼠滅蚤、消毒等工作。自治區和盟市要派出專家組指導疫情處置、患者救治、院感防控、心理干預等工作。要派出督導組,督促指導各地區落實屬地主體責任,落實落細各項防控措施。
5.3.7  強化物資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區藥品、防護用品、消殺用品、救治器械、設備設施等防控物資供需情況,動態掌握物資需求和生產、流通、庫存運輸及資源保障,組織各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做好生產保障;要做好應急運輸力和通行保障,確保疫情防控和生產生活物資運輸及時順暢;要統籌做好本地防控物資保障的協調工作,服從國務院應對鼠疫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統一調度,優先滿足防控一線(含口岸防控一線)需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嚴厲打擊哄抬防控物資價格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5.3.8  強化費用保障。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相關檔案精神,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妥善安排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診斷、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採購所需經費。要按照國家相關檔案要求,確保確診和疑似鼠疫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
5.3.9  強化疫情報告。各地區要及時公開透明發布疫情防控信息,對緩報、瞞報、漏報的要嚴肅追責。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回應社會關切,科學解疑釋惑,澄清不實傳言,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緒。
5.3.10  全力救治患者。按照“就近、就地治療”和“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將患者用負壓救護車轉至定點醫療機構開展救治,把全區的專家集中起來實行“一人一案一班”,有效提高治癒率,降低病亡率。同時,組建一線專家組,直接參與疫情處置和患者救治,必要時請北京等地專家支援。組建備用專家組,加強培訓,隨時準備參加疫情防控。根據疫情進展,在定點醫院的基礎上,由盟市確定多家醫療機構作為後備醫院,做好接診患者的準備。關心醫務人員,實行最嚴格的醫務人員和防疫人員安全防護措施,關心和保護好醫務人員健康安全,做到防護設備配置、防護措施落實、人員待遇保障“三到位”。
5.3.11  其他措施。同時按照5.1.2-5.1.9及5.2.3-5.2.9條款做好動物鼠疫防控、院感防控、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管理、預防性投藥、野生動物管控、疫點劃分處置等工作。
5.4  重大鼠疫疫情(Ⅱ級)應急處理應採取的措施
5.4.1  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組織有關專家評估確認後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重大疫情(Ⅱ級)啟動應急回響,同時啟動疫情零報告、病情日報告和工作進展情況日報告“三項報告”制度。
5.4.2  重大鼠疫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根據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的建議和疫情處置的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鼠疫應急指揮部,迅速掌握疫情態勢並控制疫情,確定應急工作內容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疫情變化和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和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必要時,請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及有關部門給予緊急支援。
5.4.3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迅速了解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傳染源和病例情況,確定疫情嚴重程度,分析疫情發展趨勢,及時提出應急工作建議,負責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向自治區有關部門通報,同時報國家衛生健康委。
5.4.4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自治區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密切協作,聯防聯控,群防群控,嚴格實施“內防擴散、外防輸出”防控策略,有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堅決防止疫情進一步擴散蔓延。
5.4.5  強化疫區管理。啟動疫區封鎖,依法對劃定的疫區實行嚴格的封鎖措施,按規範做好疫區處置,停止集市、集會等人群聚集活動,關閉所有公共場所,企事業單位暫時停產、停工,學校、幼稚園停課。涉及防控所需和居民生活必需品要在嚴格有效防護下生產和運營。
5.4.6  全力救治患者。在5.3.10條款的基礎上,根據疫情進展,啟動定點後備醫院,將備用專家組擴編到一線專家組,深入到各地區處置疫情和救治患者。強化醫務人員的全員培訓,重點進行診斷和鑑別診斷、患者救治、院感防控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儘快實現全員能上崗、人人能應急。發揮專家組的作用,隨時開展會診會商。
5.4.7  確保重要物資供應。要堅決服從疫情防控物資全區統一管理和調撥,打破地區分割,確保疫情防控物資及時調配。任何地區、企業和個人不得哄搶、截留、囤積重要疫情防控物資,一經發現,堅決依法依規依紀嚴肅查處。要指定部門統一掌握本地區藥品、防護用品、消毒物品等疫情防控物資供需情況,採取強有力措施支持企業儘快復工復產,爭取實現滿負荷生產,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擴大產能、增加供給。高度重視“米袋子”和“菜籃子”工程建設,迅速組織糧油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在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儘快復工復產,確保糧食、肉食、蔬菜等必需生活物資充足供應。保障批發市場、城區物流配送暢通,確保商超、便利店補貨及時。加強價格監測和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第一時間處置恐慌性搶購,依法嚴懲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行為,打擊假冒偽劣,維護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
5.4.8  強化運力調度。科學分析研判疫情形勢和防控需要,注意避免交通管制過當舉措。按照“一斷三不斷”(“一斷”是阻斷疫情傳播的渠道,人員交通原則上停止;“三不斷”是指公路交通不斷、應急綠色通道不斷、民眾生活物資交通不斷)和“三不一優先”(不停產、不檢查、不收費、優先通行)原則,加強各類運力調度,合理統籌做好交通管控和疏導,確保醫療防護和民眾生產生活必需物資運輸暢通。
5.4.9  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宣傳部門要全面加強疫情防控宣傳和輿論引導,緊盯疫情防控重要節點,宣傳防控工作進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暢通解疑釋惑渠道,澄清不實傳言,消除恐慌情緒,宣感測人事跡,樹立正面典型,堅定全社會的決心和信心。各級政法部門要及時排查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涉疫矛盾糾紛和風險隱患,迅速有效疏導化解,防止矛盾風險匯聚疊加。加大對藥店、商場及機場、車站等重點場所的巡邏防控力度,嚴防各類重大案事件發生。全力維護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政法機關要各司其職,協同配合,依法嚴厲予以打擊。同時要充分發揮基層社會組織和民眾力量,共同維護社會穩定。
5.4.10  其他措施。同時按照5.1.2-5.1.9、5.2.2-5.2.9以及5.3.2-5.3.10條款做好動物鼠疫防控、院感防控、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管理、預防性投藥、野生動物管控、疫點劃分等工作。
5.5  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應急處理應採取的措施
國家衛生健康委啟動應急回響並發布Ⅰ級預警後,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人民政府均應成立鼠疫應急指揮部,並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領導和部署,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迅速開展和認真落實各項鼠疫疫情的應急處理措施。
6   嚴防病例向外輸出
在鼠疫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盟市、旗縣(市、區)衛生健康委要加強患者轉院管理,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落實“十二不準”措施,堅決杜絕鼠疫患者遠距離轉移,嚴防疫情擴散蔓延。具體情形如下:
(1)不準有發熱(病史)和/或淋巴結腫脹(疼痛)的就診患者隨便離院;
(2)不準有不明原因發熱、急起高熱、白細胞劇增等可疑症狀的患者轉院及出院;
(3)不準有不明原因急性淋巴結炎、淋巴結腫脹、劇烈疼痛並出現強迫體位等可疑症狀的患者轉院及出院;
(4)不準有不明原因重度毒血症、休克綜合徵等可疑症狀的患者轉院及出院;
(5)不準有不明原因咳嗽、胸痛、咳痰帶血、咯血等可疑症狀的患者轉院及出院;
(6)不準有不明原因重癥結膜炎並有嚴重的上下眼瞼水腫等可疑症狀的患者轉院及出院;
(7)不準有不明原因血性腹瀉,並有重症腹痛、高熱及休克綜合徵等可疑症狀的患者轉院及出院;
(8)不準有不明原因皮膚劇痛性紅色丘疹,形成血性水皰等可疑症狀的患者轉院及出院;
(9)不準有不明原因劇烈頭痛、昏睡、頸部強直、譫語妄動、腦壓高、腦脊液渾濁等可疑症狀的患者轉院及出院;
(10)不準有發病前10天到過動物鼠疫流行區且未解除隔離的患者轉院及出院;
(11)不準有發病前10天內接觸過來自鼠疫疫區的疫源動物、動物製品,進入過鼠疫實驗室或接觸過鼠疫實驗用品且未解除隔離的患者轉院及出院;
(12)不準有發病前10天內接觸過具有(1)-(9)臨床特徵的病人且未解除隔離的患者轉院及出院。
7  應急回響等級的確認、終止及評估
7.1  鼠疫應急回響等級的確認
7.1.1  按照本預案要求,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由國家衛生健康委予以確認;重大鼠疫疫情(Ⅱ級)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或國家衛生健康委予以確認;較大鼠疫疫情(Ⅲ級)由盟市衛生健康委或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組織有關專家予以確認;一般鼠疫疫情(Ⅳ級)和動物間鼠疫疫情(Ⅴ級)由旗縣(市、區)衛生健康委或盟市衛生健康委組織有關專家予以確認。
7.1.2  鼠疫疫情發生在城鎮、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區、旅遊景區、邊境口岸、軍事、航天基地以及大型基礎建設項目範圍內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做出確認應急回響等級的同時,可報請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並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應急回響等級是否升級的確認。
7.2  鼠疫應急回響的終止
人間鼠疫疫情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人間鼠疫疫區處理標準及原則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收大、小隔離圈內已達到滅鼠滅蚤標準及環境衛生標準,連續9天內無繼發病例。
動物鼠疫疫區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人間鼠疫疫區處理標準及原則GB15978-1995》的要求,在牧區發現疫鼠、疫蚤時,處理範圍應以疫點為中心,進行徹底滅蚤滅鼠,將預警作為前置條件,由盟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盟市級專業機構驗收後達到無鼠、無洞、無蚤的標準。
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應急回響的終止由國務院或國家鼠疫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執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級)、較大鼠疫疫情(Ⅲ級)、一般鼠疫疫情(Ⅳ級)、動物間鼠疫疫情(Ⅴ級)終止分別由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報本級人民政府或鼠疫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執行,並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7.3  鼠疫疫情處理工作評估
7.3.1  評估人員組織
對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重大鼠疫疫情(Ⅱ級)、較大鼠疫疫情(Ⅲ級)、一般鼠疫疫情(Ⅳ級)處理情況的評估,分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開展評估工作。動物間鼠疫疫情(Ⅴ級),由盟市、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開展評估工作。
7.3.2  評估主要內容
疫區自然地理概況,發生疫情的原因,傳染源、傳播途徑和流行因素,疫情發生、發展和控制過程,患者構成,治療效果,染疫動物、蚤種類的分布,染疫動物密度和蚤指數,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8  保障措施
8.1  加強疾控機構能力建設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疾控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機構編制標準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投入力度,強化人才培養,深化內部改革,提升科研水平和業務能力,儘快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標準,為鼠疫防控工作提供堅強的技術支持。
加強旗縣級疾控機構實驗室檢測能力建設,提升鼠疫野外監測實驗室能力,所有旗縣級鼠防專業機構要具備開展核酸檢測能力,做到實驗室基礎設施、檢測設備和人員技術三個方面全面提高。同時要不斷強化實驗室管理制度規章化、標準化建設,全面提高鼠疫實驗室生物安全水平。
由於鼠疫防控工作的重點在偏僻、貧困地區,工作苦任務重。鼠疫屬於高致病烈性傳染病,鼠防人員又面臨生物安全的高度威脅,各地區應保證鼠疫防治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時足額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等,同時在職稱聘任上予以傾斜。
8.2  加強動物間及人間鼠疫監測
完善自治區、盟市和旗縣(市、區)三級鼠疫監測體系。按照《全國鼠疫監測方案》和《內蒙古自治區鼠疫監測方案》的要求合理設定監測點,不斷擴大監測範圍,積極開展動物間鼠疫監測工作。逐步推廣套用無人機開展疫源地踏查,開展鼠疫核酸檢測等新技術,不斷提高監測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門、急診及發熱門診的管理,尤其是基層醫療機構要切實發揮人間鼠疫監測的“哨點”作用,加強發熱患者排查和報告,提高醫務人員識別鼠疫患者的意識和能力。
8.3  提高鼠疫的應急反應能力
按照國家、自治區的要求,規範鼠疫應急隊伍、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鼠疫防治專業機構的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鼠防和應急專業隊伍建設,強化專業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提升技術儲備,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能力。各地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鼠疫應急演練,以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水平和能力。
8.4  加強醫療救治能力建設
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應對突發鼠疫疫情的應急準備,提高救治能力。各地區鼠疫定點醫療機構要具備開展鼠疫病原快速篩查的能力,完善臨床救治應對機制,規範院內感染防護流程,改造和建設負壓病房和負壓實驗室,配備一定設施設備,使其具備高水平的綜合救治能力和生物安全防護條件,真正做到鼠疫病例就近、就地治療。強化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責任意識,建立發熱患者排查責任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與轄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負責人與醫務人員簽訂責任狀,逐層壓實責任並納入醫療機構績效管理。
8.5  強化醫防結合的工作機制
衛生健康系統內部要建立鼠疫醫防結合的緊密協作模式,加強疾控、醫療與衛生監督機構互聯互通的工作機制。疾控機構要及時將預警信息發布至醫療機構,對醫務人員開展鼠疫防治相關知識與法律法規的培訓工作。醫療機構要積極作為,開展人間鼠疫主動監測。要設定本單位人間鼠疫監測員,搭建與疾控機構的互聯互通橋樑,實時掌握該地區動物間鼠疫疫情動態,發現疑似鼠疫病例時要按規定及時通報疾控機構。醫療機構要給予人間鼠疫監測員一定的績效獎勵。衛生監督機構要及時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鼠疫防控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各項防控工作落細落實。
8.6  強化各部門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完善重大疾病防治廳際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明確各成員單位的職責職能,並按職責職能主動研究鼠疫防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做到與本單位工作同謀劃、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實,形成信息互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聯防聯控工作格局。
8.7  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機制
以嘎查村(社區)為基本單位,實行格線化、地毯式管理,全面落實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和個人責任,明確職責分工,將鼠疫防控的責任落實到每個格線單位,做到精準到旗縣(市、區)、管理到嘎查村(社區)、落實到戶(單元),同時落實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和個人的疫情防控責任,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8.8  加強健康宣傳教育
加大鼠疫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提高鼠疫防治知識知曉率。積極開展輿情監測,及時組織專家對社會熱點和公眾關心的問題進行答疑解惑,澄清網上不實信息,做好疫情防控風險溝通工作。對疫源地區居民和流動人員,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宣傳“三不三報”(不私自捕獵疫源動物,不剝食疫源動物,不私自攜帶疫源動物及其產品出疫區,報告病死老鼠、旱獺,報告疑似鼠疫病人,報告不明原因的高熱病人和急死病人),提高民眾自我防範意識。
8.9  加強衛生監督能力建設
持續加強執法體系建設,不斷完善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四級監督執法機構,明確職能職責,配足監督執法人員,配齊監督執法設備,加強制度化、規範化、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加大資金投入,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8.10  實施表彰獎勵
疫情處理結束後,應對鼠疫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好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9  附  則
9.1  預案的制定修訂
本預案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並根據鼠疫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轄區鼠疫控制應急預案。
9.2  預案的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9.3  預案的執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鼠疫控制應急預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08〕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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