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是衛生廳衛生監督執法執行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處級單位,核定編制70名,於2001年10月18日正式組建成立。

基本介紹

監督所簡介,監督所職責,科室職能,領導班子,

監督所簡介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監督管理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依法監督管理公共場所、職業、放射、學校衛生等工作;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監督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監督所職責

一、擬定全區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範。
二、組織實施全區的衛生監督工作,對下級的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依法承辦職責範圍內的衛生行政許可、資質認定和日常衛生監督。
四、查處大案要案,參與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
五、承擔國家衛生監督抽檢任務,組織實施全區的衛生監督抽檢。
六、開展執法稽查,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和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督察。
七、組織協調全區內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分級管理,落實執法責任制。
八、負責全區衛生監督人員的資格審定工作,組織開展資格考試。
九、組織全區衛生監督人員培訓。
十、負責全區衛生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上報,並按照規定進行發布。
十一、組織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十二、協調和指導自治區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的衛生監督工作。
十三、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科室職能

根據衛生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為更好地體現監督所的職能,有利於對全區衛生監督工作的指導,理順所內各科室、與廳機關各處室的工作關係,明確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結合衛生廳法監處的職能及監督所工作的實際,經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重新調整和規範各科室職能,具體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協助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行政、人事、財務、總務、綜合治理、老幹部、圖書及檔案管理、計畫生育、醫療保險、接待及所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1、負責起草和處理綜合性來往文書;
2、制定全所的管理制度和行為規範,並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考核;
3、協助所長組織召開所長辦公會、處所聯席會以及全所行政業務會議,並負責記錄;
4、負責全所檔案、文書的收發、登記、批辦、催辦、郵發以及規範性檔案的立卷、歸檔,承擔文印工作,處理、催辦來信來訪並按時上報;
5、負責全所的計畫生育以及工、青、婦的日常管理;
6、負責管理印鑑,執行用印規定;
7、負責全所職工年度及日常考核;
8、負責全所職工的醫療保險,離、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與服務;
9、負責所內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安排門衛和節假日的安全值班,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治安保衛;
10、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衛生政策與法規科
承擔衛生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負責法制建設,組織開展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落實政務公開,協助制修訂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及規範性檔案等工作。
1、負責起草本所年度業務工作計畫和長遠工作規劃,並督促檢查計畫的執行和落實情況,負責年度工作總結;
2、協調各科室的業務工作,建立健全本所業務工作的管理制度、程式和規範;
3、經常深入科室了解業務工作的進展和存在問題,了解科室設備配備和使用情況,及時向所長匯報並提出處理意見;
4、負責對各科室考核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等工作;
5、負責組織全所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專家庫的管理,提出人才培養計畫;
6、負責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標準的制定;
7、負責全所的應急準備工作;
8、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食品衛生監督科
依據《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承擔全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餐飲業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1、負責全區的食品衛生監督和業務指導;
2、承擔直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預防性和日常性衛生監督;
3、承擔國家和全區的食品衛生監督抽檢;
4、指導全區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保障,負責直管單位重大活動的食品衛生監督保障;
5、承辦食品衛生大案要案的查處;
6、承辦全區食品衛生監督員的培訓和指導;
7、負責食品統計報表的匯總上報;
8、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學校與環境衛生監督科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全區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化妝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學校及學校內的傳染病、公共場所、飲用水、食品等實施衛生監督和業務指導。
1、承擔對全區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和業務指導;
2、承擔全區化妝品、涉水產品生產企業和產品的衛生監督和業務指導;
3、承擔全區學校衛生監督和學校內的食品、公共場所、飲用水、傳染病的衛生綜合監督和業務指導;
4、承擔公共場所、化妝品生產企業、生活飲用水和學校新、改、擴建項目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和業務指導;
5、承擔全區化妝品和涉水產品的監督抽檢;
6、負責對相關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學校衛生大案要案的調查處理;
7、指導全區重大活動公共場所衛生保障,負責直管單位重大活動公共場所衛生保障;
8、負責相關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
9、承辦全區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衛生監督員的培訓和指導;
10、負責相關統計報表的匯總上報;
11、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職業衛生監督科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全區職業衛生監督並進行業務指導。
1、承擔對從事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與鑑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其執業行為;
2、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和要求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承擔全區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取證;
4、承辦全區職業病防治監督員的培訓和指導;
5、負責相關統計報表的匯總上報;
6、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放射衛生監督科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開展全區放射防護衛生監督和業務指導。
1、承擔全區醫療機構放射防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2、承擔全區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和全區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3、承辦全區放射性事故的調查取證,並對放射違法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4、承擔對存在放射性職業危害建設項目的預防性衛生監督;
5、負責全區放射衛生監督檔案的管理和統計報表匯總上報;
6、承辦全區放射衛生監督員的培訓和指導;
7、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傳染病與醫療血液監督科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執業醫師法》、《獻血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對全區的傳染病防治及消毒,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實施監督和業務指導,對全區非法行醫與非法采供血行為進行打擊並對下級開展業務指導。
1、承擔對全區各類醫療衛生等機構落實《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查處違法行為;
2、承擔對全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和人員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打擊非法行醫與非法采供血行為;
3、承擔全區消毒產品的監督抽檢工作;
4、承辦全區傳染病防治、消毒管理、醫療與采供血監督員的培訓和指導;
5、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稽查科
依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範》,對全區衛生監督工作實施稽查並開展業務指導。
1、承擔對全區及本級衛生監督機構及人員的稽查,承辦各類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2、承擔大案、要案或跨區域違法案件及投訴舉報案件的立案、調查與處理,並進行督查、督辦;承擔有關案件的移交、移送;
3、協助衛生廳承辦行政處罰案件的合議、聽證、複議和衛生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承擔全區衛生行政執法考核評議;
4、承擔全區衛生監督稽查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5、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九、許可審核受理科
1、承擔全區和直管單位的衛生許可申請、受理、現場審核、發證等;
2、負責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的辦證和培訓;
3、負責抽檢樣品的接樣、登記、送檢;
4、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信息與技術管理科
1、承擔全區衛生監督信息收集、宣傳、報導,新聞宣傳報導和《內蒙古衛生監督信息》、《衛生監督年鑑》的編輯、發行等;
2、負責全區衛生監督網路的正常運行、維護和管理;
3、負責全所信息網路建設和內部區域網路及計算機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4、負責全區衛生監督統計報表的整理上報;
5、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領導班子

所長: 胡潤召
書記: 賈 敏
副所長: 王齊田
副所長: 特 孟
副所長: 趙大力
副調研員:鄧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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