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人事局

事業單位實行“新人新辦法”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理念;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在編制數額內,按需設崗、按崗聘用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安盟人事局
  • 地區:興安盟
  • 類型:人事局
  • 所屬:事業單位
機構職責,新人新辦法通知,

機構職責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重要檔案起草、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信息宣傳、秘書事務、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財務、規章制度建設等行政和事務工作;研究制定人事與人才領域信息管理及網路規劃;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內審等工作;負責局系統計畫生育、醫療保障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

新人新辦法通知

各旗縣市委、人民政府、開發區,盟委各部委、盟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區直垂直管理單位:
根據《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05]1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內黨辦發[2005]17號)精神,結合我盟實際,現就全盟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實行“新人新辦法”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實施人才強盟戰略,以合理配置人才資源、最佳化人才結構,提高事業單位的生機和活力為核心,理順人事管理體制、引入激勵競爭機制,促進“新老”制度的銜接和事業單位全面改革,為全盟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儲備和智力支持。
二、實施的範圍、對象、時間
除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制度管理以外的所有事業單位(包括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及其新補充的工作人員。
本意見所稱“新人”是指自2005年4月28日以後,全盟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編制內新補充的工作人員。
三、實施辦法
(一)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按照“管住一頭、放活一面”的原則辦理。
“管住一頭”即對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實行嚴格管理,近期原則上凍結進人。國家、自治區政策性安置人員和符合人才引進目錄要求的急需、緊缺高層次專業人才可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補充工作人員。
“放活一面”即對財政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財政按“包死基數、定項補助”的方式,對單位實行新的財政補助辦法,即財政補助與事業發展掛鈎,與單位人數脫鉤。新進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所需經費,財政不再增加撥款,由用人單位在可用資金中自行安排。
(二)凡屬財政按照在編人數全額或差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採取全盟三級聯考的形式,由盟和旗縣市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每年組織兩次公開招考。
(三)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程式
1、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盟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限額,以及用人單位提出的年度用人需求,擬定年度招聘計畫,經旗縣市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報盟組織人事部門審核批准。
2、盟組織人事部門面向社會統一發布擬招聘崗位信息;
3、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統一規定的時間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
4、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筆試、面試和評卷工作;
5、由考試組織機構公布成績,並組織成績合格者參照《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體檢;
6、由組織人事部門和用人單位對考試和體檢合格者進行考核,確定擬聘對象(有關考試、考核和體檢的具體問題另行規定)。
7、各用人單位按照內黨辦發[2005]16號檔案要求辦理聘用手續,到當地政府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辦理契約鑑證。
四、有關政策
(一)無論是“管住一頭”的事業單位,還是“放活一面”的事業單位,編制內新補充的工作人員一律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即“新人新辦法”。
(二)用人單位與“新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一至三年的聘用契約,明確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新人”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家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問題的處理意見》(內人辦發[2004]105號)執行。
(四)“新人”在聘用契約期內,按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政策,由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按規定比例全額繳交。
(五)“新人”人事檔案移交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管理。
(六)“新人”聘用契約期滿,續聘的享受新崗位待遇;解聘或辭聘的另謀職業,在聘用單位服務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上年月平均工資,三個月未找到新工作單位的享受失業保險。
五、加強領導
各旗縣市、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在事業單位實行“新人新辦法”工作,加強領導,縝密實施,要嚴格聘用程式,規範操作。組織、財政、人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動“新人新辦法”的實施。
六、其他
(一)本《辦法》由盟人事局商有關部門解釋。
(二)本《辦法》自2005年4月28日起實施,原有盟和旗縣市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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