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才發展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新疆人才發展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試行)》是為規範新疆人才發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人才基金使用效益,源源不斷培養造就優秀人才,更好地推動科教興疆戰略、人才強區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為新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性、戰略性人才支撐。按照《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新黨發〔2022〕8號)部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16日,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中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組織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布《新疆人才發展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人才發展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 發布單位: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中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組織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自治區政協辦公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大專院校,自治區大中型企業,中央駐疆單位,兵團各院校、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地州市委組織部、財政局,各師市委組織部、財政局:
現將《新疆人才發展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中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組織部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2023年3月1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疆人才發展基金(以下簡稱人才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人才基金使用效益,源源不斷培養造就優秀人才,更好地推動科教興疆戰略、人才強區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為新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性、戰略性人才支撐。按照《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新黨發〔2022〕8號)部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基金是由自治區和兵團批准設立並出資,主要用於人才培養、引進、激勵、支持、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人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服務大局、促進發展。圍繞為新疆高質量發展積蓄新動能,推進教育、科技、人才協同發展,發揮人才基金作用,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二)突出重點、統籌使用。圍繞重點產業、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平台、關鍵領域,重點支持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培養引進,統籌支持各領域人才隊伍建設,促進人才區域合理布局和協調發展。
(三)科學論證、公開透明。實行項目化管理,完善專家論證等程式,科學論證可行性和必要性,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財經紀律,保證人才基金使用公平公正、合法合規。
(四)強化管理、注重績效。建立健全人才基金績效考核機制,加強事前績效目標設定、事中績效跟蹤監督、事後績效結果評價全過程管理,提高人才基金的使用效益。
(五)兵地一體、共享共用。堅持自治區和兵團共同出資、共同使用,促進兵地人才一體培養、一體引進、一體使用,推動兵地人才融合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人才基金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決定人才基金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制度;
(二)研究確定需由人才基金支持的重大人才計畫項目;
(三)聽取審議人才基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報告,加強對人才基金支持的計畫項目的監督和審查;
(四)協調解決人才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決策部署,做好人才基金支持的重大人才計畫項目管理工作,協調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人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和兵團財政局依法加強人才基金的預算管理,負責及時足額籌集人才基金,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和進行績效考核等。自治區和兵團審計部門依法對人才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聘請科技、教育、金融、法律、財務等領域的專家擔任人才基金顧問,對人才基金管理使用提出意見建議,應邀參與相關人才計畫項目的論證和評審等工作。
第八條 人才計畫項目實施部門(單位)負責抓好項目實施、使用好人才基金,及時將資金使用和績效評估等情況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門。
第三章  基金籌集和使用範圍
第九條 人才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撥付用於自治區和兵團人才工作的資金;
(二)自治區和兵團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疆內外機構、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向自治區和兵團人才工作贊助、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可用於人才發展的資金。
第十條 自治區和兵團本級財政籌集100億元人才基金,其中自治區籌集90%、兵團籌集10%。每年財政預算安排由領導小組根據實際需求提出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由自治區財政廳和兵團財政局分別納入本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預算安排根據人才發展需要適時增加。
第十一條 人才基金使用範圍:
(一)保障國家和自治區、兵團重大人才計畫項目實施;
(二)保障自治區、兵團人才發展戰略性需求,支持打造國家級人才平台、引進用好戰略科學家、建設“雙一流”重點學科、開展國際化人才引進交流合作等。
(三)獎補支持重點產業、重點園區、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人才資源開發;
(四)支持重大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扶持人才創新創業,為人才提供科研資助、生活補助、醫療保健等保障;
(五)表彰獎勵優秀專家人才(團隊),以及育才引才用才留才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六)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聯繫服務專家工作經費,專家國情區情研修經費;
(七)其他經領導小組批准由人才基金支持的事項。
第十二條人才基金不得用於公務接待,不得用於違反公務員工資津貼補貼政策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付罰款、捐款、贊助等支出,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一般性支出。
第四章  基金申報與審批撥付
第十三條 人才基金實行申報制,自治區和兵團各地各部門、高校、科研機構、國有和民營企業、社會組織,以及疆內外高層次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等,可根據領導小組批准實施的人才計畫項目相關規定,或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下發的通知、指南等,申報使用人才基金。疆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一般應聯合疆內用人單位申報。
第十四條 各地各部門單位申報人才基金,須經專家論證和黨委(黨組)會議專題研究,形成申報報告。
第十五條 申報使用人才基金,根據人才計畫項目的具體情況,一般按以下程式申報。
國家重大人才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資金,由用人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需提供相關政策檔案和入選證明。
經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實施的重大人才計畫項目,由牽頭實施的部門單位或地方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需提供年度實施方案、專家評審意見、支持資金預算、預期績效目標等。
其他需要人才基金支持的項目,由相關地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需提交項目申報書,明確政策依據、可行性分析、目標任務、主要措施、專家評審意見、支持資金預算、預期績效目標等。特別重大的項目,應提前報請自治區黨委、政府相關行業領域分管領導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受理申報,採取分領域組織專家評審、綜合評估等方式進行審核,研究提出擬支持的人才計畫項目和支持方案,提請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確定。
第十七條 對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確定擬支持的計畫項目所需人才基金,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資金使用分配方案。自治區財政廳和兵團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與績效評估
第十八條 人才基金支持的各類人才計畫項目,應制定資金管理使用辦法或細則,明確使用範圍和標準,並嚴格執行,相關內容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
人才基金支持期內的項目,原則上不得中途調整,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的,報領導小組同意後執行。發生重大意外導致無法繼續實施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並按程式向財政部門退回尚未使用的資金。
第十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和兵團財政局,形成年度人才基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報告,提交領導小組審議。
第二十條 人才計畫項目實施部門(單位)對支持資金,應單獨設賬、專款專用,做到賬目清楚、核算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撥付自治區、兵團本級部門(單位)使用的人才基金,年度剩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人才基金中用於自治區、兵團財政科研項目的,其年度剩餘資金按照自治區、兵團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二)其他項目年度剩餘資金按照自治區、兵團本級部門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自治區、兵團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規定,督促人才計畫項目實施部門(單位)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對遵循科研規律及人才成長規律開展的創新活動和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因客觀原因未能完成績效目標的,由項目主管部門評估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予以容錯糾錯。
第二十二條 人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納入對各地各單位財政資金的審計範圍,對資金使用不當或截留、擠占、挪用的,或實際執行與申報計畫不符的,視具體情形,責令立即整改或收回支持資金,並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州市、各師市可參照本辦法設立人才發展基金(資金),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兵團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新財行〔2012〕2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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