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的職責
1
2.加強稅政管理,嚴格稅收減免政策,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加快推進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逐步將
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3.調整和最佳化
財政支出結構,大力控制和壓縮一般性支出,保障工資、機構運轉等基本支出、關係自治區改革發展穩定的重點支出和涉及民生事項的支出需要。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增加基本公共服務兆霸拳的投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的比重。
4.強化預算管理。深化部門預算改革,細化預算編制,完善支出標準,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體系,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健全與部門(單位)的預算工作協商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單位)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農業稅征管職能。
3.牧業稅征管職能。
4.農業特產稅征管職能。
(三)劃轉的職責
1.契稅征管職責劃轉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耕地占用稅征管職責劃轉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行政事業單疊精歸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自治區財政、財務、會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定自治區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
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自治區與各地、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制定調節收入分配的財稅政策,完善促進社會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自治區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自治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自治區級和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財政預決算工作;完善自治區對下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組織起草地方性稅收立法計畫、稅收法規草案及其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按照管理許可權擬定減免稅規定和對自治區預算影響較大的臨時和特殊的地方稅減免事項;負責
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監管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多灶簽才政策和有關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自治區國庫管理制度、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開展自治區
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管理監督地方國庫資金繳撥使用;負責制定自治區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管理自治區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
(六)負責制定自治鴉燥淋區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擬定和執行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照和民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自治區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
(七)擬定和執行
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按規定開展
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工作;管理國債資金,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管理政府外債,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審核、申報、轉貸、簽訂貸款協定以及資金管理工作;開展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工作;承擔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
(八)參與擬定自治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自治區基本乘主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和自治區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及財務;管理各項財政扶貧資金。
(九)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管理中央和自治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資金,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政策和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自治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自治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一)管理和指導全區會計工作,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補充規定並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
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師事務所業務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自治區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金財工程)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財政廳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墊局說堡收發、文印、檔案、翻譯、辦公自動化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宣傳、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管理廳機關財務、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
(二)綜合處(清理規範津貼補貼辦公室)
分析預測自治區國民經濟運行形勢並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編制財政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具體工作;負責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資金,管理住房公積金;負責制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綜合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
(三)法制稅政處
組織起草自治區地方性財政稅收法規、規章草案及實施細則;審核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中涉及財政稅收方麵條款;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本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代理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政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工作;組織自治區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財稅法規的清理、編纂、彙編工作;分析預測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對自治區財政經濟影響,參與國家稅制改革和重大稅收政策調研工作,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治區稅收管理許可權內的地方稅種開徵、停徵,稅目稅率的調整方案,研究提出自治區稅收政策調整建議;審查地方稅減免事項,監督檢查稅收政策執行、稅收征管情況;提出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政策建議,參與制定關稅政策研究工作。
(四)預算處
負責自治區
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擬訂自治區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負責編制自治區本級年度預算草案;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擬訂政府性債務的相關制度和辦法;統一管理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負責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匯總各地年度財政預算;擬訂自治區
一般性轉移支付辦法。
(五)國庫處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擬訂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並貫徹執行;負責自治區總會計核算、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工作;承擔
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管理自治區財政和預算單位帳戶工作;負責國債的發行、兌付、銷毀以及國債市場的監管工作。
(六)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外事、軍隊、武警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行政政法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七)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根據國家事業單位通用財務制度和新聞、出版、電影行業的
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自治區補充制度和辦法;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最佳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按規定管理教科文事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教科文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八)經濟建設處
承擔工業、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自治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自治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審核批覆財政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經濟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門(單位)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審批分管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九)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農機、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貫徹執行農口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擬訂自治區相關實施細則;制定自治區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
農業專項貸款貼息;組織實施財政農業項目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審核和批覆相關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承擔完善自治區
社會保障制度政策研究工作;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管理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自治區有關方面擬訂對有關資金(基金)的
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組織指導
社會保險基金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障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編制自治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企業處
承擔國資委及企業下屬事業單位的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擬定自治區財政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擬定自治區實施辦法;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管理財政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組織實施財政企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承擔資產評估行業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委託監管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
(十二)涉外處
負責擬定自治區利用外國政府、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相關財務管理辦法;承擔自治區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相關工作;監督財政擔保的
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招標、投標、評標工作;負責外資貸款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區政府外債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負責辦理黨政機關財政預算內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十三)會計處
管理自治區會計工作;組織執行國家會計制度,擬訂自治區會計管理的實施辦法和補充規定;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
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工作;負責實施全區
會計信息化工作;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
(十四)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處
研究制定自治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辦法;負責組織自治區本級
行政事業單位及附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及區本級行政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出租、出借審批。
(十五)非稅收入管理處
負責自治區
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承擔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擬訂非稅收入相關管理辦法;辦理
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審批,參與確定收費標準;組織實施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擬訂非稅收入收繳制度和辦法;監督指導各地非稅收入政策的執行;負責自治區財政票據政策管理。
(十六)金融工作處
承擔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協調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促進地方金融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承擔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承擔
政策性金融業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
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工作;研究提出適合新疆區情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參與防範金融風險政策研究。
(十七)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和
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研究自治區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財政系統教育規劃;負責區級財政系統幹部的培訓;指導自治區財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自治區
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起草自治區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措施和綜合性指導意見;承辦自治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地各部門推進全區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管理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研究提出基層政權運轉和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經費保障措施,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財政廳機關行政編制148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含紀檢組長),總會計師1 名,總經濟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5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雙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另文下達 。
其他事項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負責,具體工作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協調小組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組織實施。
(七)擬定和執行
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按規定開展
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工作;管理國債資金,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管理政府外債,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審核、申報、轉貸、簽訂貸款協定以及資金管理工作;開展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工作;承擔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
(八)參與擬定自治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自治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和自治區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及財務;管理各項財政扶貧資金。
(九)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管理中央和自治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資金,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政策和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自治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自治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一)管理和指導全區會計工作,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補充規定並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
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師事務所業務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自治區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金財工程)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財政廳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收發、文印、檔案、翻譯、辦公自動化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宣傳、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管理廳機關財務、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
(二)綜合處(清理規範津貼補貼辦公室)
分析預測自治區國民經濟運行形勢並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編制財政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具體工作;負責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資金,管理住房公積金;負責制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綜合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
(三)法制稅政處
組織起草自治區地方性財政稅收法規、規章草案及實施細則;審核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中涉及財政稅收方麵條款;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本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代理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政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工作;組織自治區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財稅法規的清理、編纂、彙編工作;分析預測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對自治區財政經濟影響,參與國家稅制改革和重大稅收政策調研工作,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治區稅收管理許可權內的地方稅種開徵、停徵,稅目稅率的調整方案,研究提出自治區稅收政策調整建議;審查地方稅減免事項,監督檢查稅收政策執行、稅收征管情況;提出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政策建議,參與制定關稅政策研究工作。
(四)預算處
負責自治區
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擬訂自治區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負責編制自治區本級年度預算草案;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擬訂政府性債務的相關制度和辦法;統一管理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負責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匯總各地年度財政預算;擬訂自治區
一般性轉移支付辦法。
(五)國庫處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擬訂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並貫徹執行;負責自治區總會計核算、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工作;承擔
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管理自治區財政和預算單位帳戶工作;負責國債的發行、兌付、銷毀以及國債市場的監管工作。
(六)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外事、軍隊、武警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行政政法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七)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根據國家事業單位通用財務制度和新聞、出版、電影行業的
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自治區補充制度和辦法;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最佳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按規定管理教科文事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教科文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八)經濟建設處
承擔工業、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自治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自治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審核批覆財政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經濟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門(單位)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審批分管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九)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農機、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貫徹執行農口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擬訂自治區相關實施細則;制定自治區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
農業專項貸款貼息;組織實施財政農業項目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審核和批覆相關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承擔完善自治區
社會保障制度政策研究工作;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管理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自治區有關方面擬訂對有關資金(基金)的
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組織指導
社會保險基金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障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編制自治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企業處
承擔國資委及企業下屬事業單位的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擬定自治區財政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擬定自治區實施辦法;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管理財政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組織實施財政企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承擔資產評估行業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委託監管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
(十二)涉外處
負責擬定自治區利用外國政府、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相關財務管理辦法;承擔自治區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相關工作;監督財政擔保的
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招標、投標、評標工作;負責外資貸款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區政府外債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負責辦理黨政機關財政預算內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十三)會計處
管理自治區會計工作;組織執行國家會計制度,擬訂自治區會計管理的實施辦法和補充規定;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
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工作;負責實施全區
會計信息化工作;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
(十四)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處
研究制定自治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辦法;負責組織自治區本級
行政事業單位及附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及區本級行政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出租、出借審批。
(十五)非稅收入管理處
負責自治區
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承擔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擬訂非稅收入相關管理辦法;辦理
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審批,參與確定收費標準;組織實施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擬訂非稅收入收繳制度和辦法;監督指導各地非稅收入政策的執行;負責自治區財政票據政策管理。
(十六)金融工作處
承擔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協調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促進地方金融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承擔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承擔
政策性金融業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
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工作;研究提出適合新疆區情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參與防範金融風險政策研究。
(十七)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和
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研究自治區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財政系統教育規劃;負責區級財政系統幹部的培訓;指導自治區財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自治區
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起草自治區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措施和綜合性指導意見;承辦自治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地各部門推進全區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管理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研究提出基層政權運轉和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經費保障措施,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財政廳機關行政編制148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含紀檢組長),總會計師1 名,總經濟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5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雙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另文下達 。
其他事項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負責,具體工作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協調小組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