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會議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治區本級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召開的各類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控會議數量,嚴控會議天數,嚴控參會人數,規範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各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專項審核,專項管理。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自治區本級會議的分類:一類會議。自治區黨委召開的黨代會、黨委全委(擴大)會議、經濟工作會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人代會、人大常委會議,自治區政治協商委員會召開的政協全委會議、政協常委會議,自治區紀委召開的紀委全委會議。
二類會議。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召開的全疆性工作會議,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社會團體召開的年度工作會議。
三類會議。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社會團體召開的各類專業性會議及其他會議等。
第七條自治區本級會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二類會議。各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畫(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送自治區財政廳審核會簽後,按程式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各單位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只開到地州市一級,每年1次。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畫(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後,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准。
第八條嚴格控制會議會期。一類會議會期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類會議會期原則不得超過2天,其中,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嚴格控制會議規模。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檔案,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駐會工作人員不得超過會議代表人數的20%。黨代會、人代會、政協全委會因特殊情況,駐會工作人員也不得超過代表人數的30%。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召開的全疆性工作會議,參會人員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社會團體召開的年度工作會議,只開到地州市一級,不得要求自治區領導及各地(州、市)領導參加;確需各地(州、市)領導參加或召開到縣(市)級及以下的會議,需報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參會人員超過100人的會議,如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社會管理等會議,需報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准。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5%以內。
第十條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自治區二類會議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用於補助單位公用經費開支。
第十一條不宜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形式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應當到政府採購定點賓館召開,按照協定價格結算費用。
嚴格控制各類現場會、經驗交流會、觀摩會。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到基層召開的現場會、經驗交流會、觀摩會,不得增加基層負擔。
各單位召開的無外地代表參加的小型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條參會人員以在烏魯木齊市區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市區以外召開。嚴禁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范、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三條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辦公用品費、醫藥費(僅一類會議安排)、農牧民代表誤工補貼(僅一類會議安排,標準為每人每天60元)。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嚴格控制會議檔案印刷費支出,一類會議要精簡會議材料和簡報;由部門召開的二類會議原則上不安排檔案印刷費和辦公用品費。
第十四條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會議類別住宿費一伙食費其他費用合計一類會議25015050450二類會議15012030300三類會議1008020200
其他費用包括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辦公用品費等。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第十五條會議經費來源和預算申請。一、二類會議。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各單位每年11月底前報送的下一年度會議計畫,編制下一年度會議經費預算。各單位在會議召開前,先向自治區財政廳提供與其會簽的會議計畫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通過的檔案,由自治區財政廳以函的形式向辦會單位下達會議費各項支出項目控制數,辦會單位據此控制數掌握辦會。無特殊原因,超出控制數的支出,財政不予安排。
三類會議。自治區財政不安排各單位三類會議經費,會議經費由辦會單位在本單位定額公用經費中開支,不得挪用其他資金。
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臨時決定召開的會議,按照自治區二類會議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會議經費的報銷支付。一、二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賓館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印送自治區財政廳,由自治區財政廳按程式下達會議經費預算。其中:支付會議賓館的費用,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由自治區財政廳直接支付賓館;其他費用開支,由辦會單位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賓館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議費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會議外,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的方式公開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
第十八條一級預算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畫和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後報自治區財政廳。
第十九條自治區財政廳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自治區財政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或修訂自治區本級會議費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按規定對各單位報送的一、二類會議計畫進行審核,撥付資金,支付會議賓館費用;
(三)對會議費支付結算實施動態監控;(四)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
(五)加強對定點賓館採購工作的管理,督促定點賓館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建立內部制度,杜絕不必要的支出,減少浪費。
第二十一條承辦會議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會議計畫編制和會議經費報批、預算申請、支付報銷;
(三)負責安排會議預算並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四)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對會議經費開支進行公示,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第二十二條承接會議的賓館,要理解、支持、配合辦會單位,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自治區定點賓館採購價格和管理要求,按照自治區會議費標準提供會議食宿,不得出現違規行為,超出標準部分自治區財政一律不予支付。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畫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會議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召開會議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會議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各地轉嫁或攤派會議經費。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會議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分量,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擅自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會議經費開支情況不按規定進行公示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於嚴重違紀的行為,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給予處理。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會議定點賓館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自治區財政廳定點賓館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會議管理工作應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會議管理工作應在本單位黨組(黨委)以及紀檢監察、財務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接受舉報,及時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各地(州、市)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辦法不符的有關會議費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