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相當於內閣組成單位,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任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
- 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特點:分工合理、機構精簡
機構簡介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教育廳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自治區的教育法規、實施辦法和管理條例,並監督執行。
(二)制定全區教育事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確立教育事業的發展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並指導協調、貫徹實施。
(三)指導、協調全區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教育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區的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社會力量辦學等;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的有關教育工作。
(五)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工作;制定自治區教育督導計畫和評估方案,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評估。
(六)參與自治區科技體制改革方案的研究,指導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的改革。
(七)參與自治區對教育經費預決算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籌措教育經費,制定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法規;歸口管理國家和國外對我區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系統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指導教育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教師繼續教育和教師資格認定等工作。
(九)歸口管理全區學歷教育及其考試工作;規劃指導管理繼續教育工作、成人教育工作、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大中專院校以及研究生的招生計畫,並負責計畫的組織實施。
(十一)歸口管理研究生、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參於擬定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畢業研究生、師範類畢業生分配和就業指導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搞好學校國防教育和軍訓工作。
(十三)組織、規劃、指導教育系統的自然科學、社會科學、高新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四)管理各類教材和教輔用書的編譯、審定和出版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學校語言文字工作。
(十五)歸口管理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出國留學、來疆留學工作和同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六)指導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技廳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牽頭擬訂自治區科技發展規劃、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制訂自治區重點基礎研究計畫、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和科技支撐計畫,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自治區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意見。
(四)負責編制和實施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地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參與編制自治區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自治區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五)制定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指導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六)組織擬訂自治區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制訂相關措施和辦法,加強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研究提出自治區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九)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 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十)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一)制定自治區科普規劃和政策,擬訂促進技術市場、技術中介組織發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十二)組織擬訂自治區對國外和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指導相關部門對國外和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宗教事務局
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區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中規定的各項任務;提出語言文字使用、管理的有關具體政策和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法制建設,依法監督執行全區民漢兩種文字行文和民漢兩種語言的使用;管理全區語言文字社會套用。
(三)研究解決語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執行語言文字政策、法規和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情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積極提倡鼓勵和指導各民族互學語言文字,制定全區“雙語”學習工作發展規劃、具體措施並提出表彰獎勵辦法;協調、指導全區開展“雙語”學習活動。
(五)主管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工作;組織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職稱評定工作;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人才培訓工作;指導新疆翻譯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六)負責推廣普及國家通用的國語、規範漢字和我區規範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組織實施全區國語水平測試、規範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正字、正音的培訓和測試工作。
(七)負責管理全區各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規範標準,提出推廣規劃和措施;負責各民族語言科學技術名詞術語審定和人名、地名審音定字工作;研究提出並編制全區語言文字科學研究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改革工作。
(八)負責組織區內和國內外有關民族語言文字重點科研項目的協作攻關,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監測研究語言文字發展動向;負責語言文字領域文化保護工作;規劃我區與有關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小組工作。
(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安廳
監察廳
一是檢查國家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是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是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是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民政廳
司法廳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司法行政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勞動教養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指導、監督、管理律師、公證和法律援助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監督、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及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七)監督、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八)主管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監督、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及槍枝、彈藥、服裝和車輛等警用物資裝備。
(十)監督、指導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系統的宣傳教育、幹部培訓、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管理許可權範圍的監獄、勞教系統處級領導幹部,協助地、州、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國土資源廳
環境保護局
(一)將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自治區環保廳。
(二)增加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自治區環保廳有關事業單位。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交通廳
水利廳
農業廳
林業廳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自治區境內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畜牧廳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許可權內臨時占用草原的審批許可下放給縣市畜牧行政部門。
(三)將許可權核心發獸藥經營(不含生物製品)許可下放縣市獸醫行政部門。
(四)強化畜產品和畜牧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提升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商務廳
文化廳
衛生廳
(一)取消和劃出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劃入和加強的職責
1.將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自治區衛生廳。
2.將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接受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職責劃入自治區衛生廳。
3.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
4.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5.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計畫生育委員會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的職責。
(三)增加承擔自治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對自治區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外事辦公室
審計廳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草擬地方性審計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和向自治區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區域經濟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自治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地州市政府(行署)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負責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自治區審計廳進行的審計。
(四)向自治區主席提交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區域經濟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按規定組織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導各級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與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領導地州市審計機關,協同辦理地州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自治區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承擔審計署授權的審計事項;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管理向自治區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派出的審計機構。
(十)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連結
機構設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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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 | ||
新疆維吾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廳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事辦公室(僑辦)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直屬特設機構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直屬機構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室(發展研究中心)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體育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管理機構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保密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知識產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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