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促進條例
(2021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促進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27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三章 產業扶持
第四章 業態培育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旅遊興疆戰略,最佳化旅遊發展環境,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規劃引導、產業扶持、業態培育和服務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促進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文旅融合,挖掘和發展紅色旅遊,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旅遊集散中心,南疆絲綢之路文化和民族風情旅遊目的地,天山世界遺產旅遊產業帶、阿爾泰山生態旅遊產業帶、西部邊境旅遊產業帶,打造新疆是個好地方品牌,推動旅遊業成為戰略性支柱產業。
第四條 促進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發揮資源優勢,實行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行政公署)統籌、部門聯動的綜合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旅遊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旅遊業的投入、扶持,並將促進旅遊業發展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外辦、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統計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安全、文明、環保旅遊,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和經營低碳、綠色、環保旅遊產品。
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文明旅遊公約,共同維護旅遊秩序,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
倡導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旅遊業發展,樹立責任意識、形象意識,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旅遊環境。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旅遊公益活動。
第九條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和公益服務,反映行業合理訴求,為會員提供市場拓展、產品推介、交流合作、信息共享、行業培訓等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全區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以及上一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報上一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編制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遵循嚴格保護、整體布局、合理開發、最佳化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鄉村振興規劃、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以及各類自然保護地、歷史文化名城、文物等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編制和調整與旅遊業發展相關的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意見,統籌協調旅遊項目、旅遊設施、服務要素與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之間的關係,合理預留旅遊發展空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旅遊景區(點)應當編制旅遊景區(點)規劃,經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專項規劃、旅遊景區(點)規劃經批准實施後,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開展年度監測分析,並對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旅遊協同發展。對適宜協同發展或者聯動合作的區域,可以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規劃,並建立健全區域旅遊合作機制,統籌跨區域以及區域間相鄰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實現協調機制、規劃布局、市場行銷和管理服務一體化。
兵團與地方應當加強兵地旅遊融合發展,建立健全旅遊協同發展機制,在旅遊規劃編制、品牌創建、市場行銷和線路開發等方面加強聯動合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旅遊資源開展承載力評估,實現開發建設與生態保護和諧統一。
旅遊資源開發應當符合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專項規劃和旅遊景區(點)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原貌。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護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保證資源可持續利用,建設規模和建築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利用歷史文化資源以及其他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尊重當地傳統文化,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二十條 鼓勵利用當地生態資源優勢、特色農產品優勢、歷史文化優勢和民俗風情優勢,豐富旅遊產品的文化內涵,提高旅遊產品品質,建立多層次旅遊產品品牌體系,全面提升旅遊產品展示和行銷水平。
第三章 產業扶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與維護、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旅遊產品開發、旅遊交流合作、旅遊形象推廣、智慧旅遊、旅遊人才引進和培訓、重大旅遊項目建設及旅遊新業態培育等。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引導設立旅遊產業投資基金,建立旅遊產業孵化平台,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旅遊業及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旅遊企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藉助援疆優勢,推動完善旅遊規劃、開發旅遊產品、拓寬市場行銷、加強人才培養,建立交流共享機制,開拓旅遊客源市場。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統籌安排旅遊發展用地,優先保障旅遊重點項目、旅遊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鄉村旅遊扶貧項目用地。
鼓勵利用荒地、荒坡、荒灘等未利用地,以及廢棄村莊、礦山和廠房等開發旅遊項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要求的重大旅遊項目、重要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列為重大產業推進項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
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體育等部門在扶持產業發展或者安排資金時,應當對旅遊業融合發展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道路、主幹線公路至景區(點)的旅遊公路列入公路建設規劃,並安排建設資金。
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在高速公路、幹線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線路上,設定標準化的旅遊交通標識牌、重要景區(點)指示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對符合旅遊產業政策的中小微企業和鄉村旅遊項目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旅遊業投資,鼓勵各類市場主體通過資源整合、改制重組、收購兼併、線上線下融合等方式投資旅遊業,促進旅遊投資主體多元化。培育和引進旅遊骨幹企業和大型旅遊集團,帶動旅遊規模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賓館、飯店、景區(點)等旅遊服務業的發展。
賓館、飯店、景區(點)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應當按照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的價格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行業、企業、學校協作培養人才模式,加快旅遊行政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專業技術技能和鄉村旅遊人才的培養,推進旅遊智庫和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建設,加大旅遊高端、緊缺人才的引進和服務保障。
鼓勵和支持大中專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旅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進行產學研合作,發展現代旅遊職業教育,建設旅遊人才培訓、創業基地,開展旅遊創新創業培訓。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以新疆是個好地方品牌,統籌全區旅遊形象推介。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圍繞新疆是個好地方品牌,結合當地實際確立旅遊形象和宣傳推廣主題,創新旅遊行銷模式,運用新媒體、新平台進行宣傳推廣,開發境內外客源市場。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重大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中使用和推廣新疆是個好地方品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旅遊企業開展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和旅遊促銷活動,實施區域合作,在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線路設計、市場組合推廣等方面進行交流,實現資源共享。
鼓勵旅遊企業開通旅遊包機、專列及旅遊直通車,實行餐飲、住宿、遊覽、交通等一體化接待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藝品、農副產品等文化旅遊商品,打造旅遊商品知名品牌,建立健全促進旅遊消費機制,制定促進旅遊消費的政策和措施,最佳化旅遊消費環境。
第四章 業態培育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旅遊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協調發展,鼓勵旅遊與農業、林業、交通運輸、水利、工業、教育、體育、氣象、醫療、通信等產業或者領域融合發展,培育旅遊新業態、新產品。
鼓勵和支持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產業,推動生態、歷史文化、紅色、康養、自駕、研學、民俗文化、邊境和低空旅遊等特色旅遊新業態健康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當地歷史文化和其他人文資源發展文化旅遊,整合紅色旅遊資源,建設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推動愛國主義教育和紅色基因傳承。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文化旅遊項目建設,支持文化館、科技館、博物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村史館等文化旅遊設施建設和展示服務,推進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優秀傳統文化傳承與旅遊融合發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文化創意、影視製作、演藝娛樂等各類文化旅遊融合產業,支持各類文藝院校和團體、演出製作機構、演出中介機構、演出場所等以多種形式開展旅遊文化演藝活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地域和歷史文化,依託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培育休閒旅遊城市和城市休閒街區,建設宜居宜業宜游特色旅遊環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託自然和文化遺產、古村落、博物館、科技館、大中專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等,建設研學旅遊示範基地,鼓勵和支持學校組織學生開展研學旅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動發展冬季旅遊、冰雪旅遊,豐富冬季旅遊業態,支持冰雪項目、冬季節慶活動以及冰雪旅遊裝備製造等產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開發旅遊風景道等特色交通旅遊產品,規劃建設自駕游精品線路和房車營地,完善自駕游服務保障體系。
鼓勵發展汽車租賃業務,開發自駕游產品,建設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和露營基地等服務設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夜間旅遊,引導旅行社等宣傳推廣夜間旅遊線路和項目。
商務、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結合夜間景觀、商業設施、特色餐飲、文創產品等要素,推動豐富夜間旅遊業態和產品供給。
鼓勵有條件的景區(點)開發夜間旅遊產品。鼓勵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延長開放時間,開展互動體驗活動。鼓勵景區(點)、旅遊度假區和演藝公司開發體現地方文化特色的旅遊演藝產品,豐富夜間文化演出市場。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文化和旅遊、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建立民宿旅遊發展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民宿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和指導民宿發展。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民宿標準,按照簡化程式、便民利民、確保全全的原則,依法為民宿經營者辦理相關許可。
第四十四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依託本地自然和社會文化資源發展特色民宿,推動民宿品牌化發展。鼓勵旅遊經營者開辦主題酒店、汽車旅館、青年旅社等,推進旅遊住宿業有序發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餐飲場所建設,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優小吃和傳統餐飲,傳承和發揚老字號品牌。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鄉村振興戰略,鼓勵和支持發展鄉村旅遊,挖掘農村自然資源和特色民俗文化,開發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鄉村旅遊產品,建設特色小鎮、美麗鄉村和田園綜合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相關涉農財政資金,改善鄉村旅遊重點村道路、停車場、廁所、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鄉村旅遊開發應當徵求當地居民意見,保護生態環境、自然風貌、古民居建築和歷史文化遺蹟。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與就業相結合,支持農民因地制宜開辦農家樂、旅遊民宿,發展觀光、休閒農業,或者依法以承包經營的土地、林地、草場和自有房屋等入股旅遊合作社、龍頭企業、景區(點),參與旅遊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與就業增收聯結機制,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當地低收入農民到旅遊企業和景區(點)就業,優先吸納周邊農民從事景區(點)相關經營服務,開辦農事體驗和旅遊娛樂項目,銷售農產品和旅遊商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利用專業會議、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科技交流、商貿會展、友好往來等活動開發專項旅遊產品,舉辦有影響力的旅遊節慶及主題活動。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融合發展要求,統籌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實現旅遊公共服務覆蓋社區和鄉村,完善老年人和殘疾人旅遊服務設施,建設老年人、殘疾人旅遊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標準統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遊綜合服務平台,推進智慧旅遊發展,並根據需要組織建設旅遊集散服務中心,為旅遊者提供線上和線下信息諮詢、交通換乘、應急救援等服務。
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利用網際網路平台,提供線上旅遊服務,提升旅遊信息化服務水平。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旅遊基礎信息資料庫,建立旅遊信息共享與服務機制,並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氣象、通信等部門和景區(點)管理機構,依託線上旅遊行銷服務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主要景區(點)、線路、住宿、交通、氣象、醫療、應急救援、遊覽舒適度指數等信息,方便旅遊者查詢。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為旅遊團隊車輛通行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準體系,推廣實施旅遊新業態服務標準,促進品牌化發展。
鼓勵旅遊行業協會、旅遊企業承擔或者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參加國際國內標準推廣活動。
第五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的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和旅遊行業標準實行規範化、標準化服務。
旅遊景區(點)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旅遊諮詢、救助和投訴電話,採用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設定中外文對照的指示牌、說明牌、警示牌。
旅遊景區(點)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旅遊景區(點)內設定停車場、公共衛生間、母嬰室等服務設施,並加強管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旅遊市場秩序治理工作,明確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執法、投訴受理、執法信息共享等監管機制,維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區設立警務室、人民調解委員會,健全和完善旅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及時化解矛盾。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推進旅遊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和信息共享機制,完善旅遊業信用公示制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服務質量評價體系,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通過旅遊者問卷調查、網路評論調查、旅遊投訴分析等方式,開展以旅遊者滿意度調查為核心的旅遊服務質量評價,形成旅遊服務質量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遊風險預警機制和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配備安全及應急保障設備設施,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五十九條 旅遊景區(點)應當具備與接待容量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及通訊服務設施,確定旅遊者最大容量、最大瞬時容量等承載量控制指標,建立預警機制。鼓勵實施限量、預約、錯峰旅遊服務。
第六十條 旅遊景區(點)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門票減、免優惠,提供便利服務。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統計工作。文化和旅遊、統計等有關部門以及依法接受委託承擔旅遊統計工作的專業統計機構,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統計和科學統計,採取傳統抽樣統計和大數據分析統計相結合的方式,確保統計數據準確、客觀、全面,並對統計數據進行基礎分析和套用研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負有旅遊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12年1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