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旅遊發展促進條例

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旅遊發展促進條例自2022年1月5日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旅遊發展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自治縣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資源保護、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促進旅遊業發展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發揮草原、湖泊、濕地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優勢,突出文化歷史、民俗風情等地域文化特色,充分挖掘紅色旅遊、鄉村旅遊資源,打造“漢韻巴里坤 草原古糧倉”旅遊品牌形象。
第四條 自治縣建立黨委領導、政府統籌、部門聯動的綜合協調管理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旅遊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促進旅遊業發展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利用人文景觀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文物古蹟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利用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保證資源可持續利用,禁止破壞耕地、山體、水體、植被等。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專項規劃、旅遊景區(點)規劃以及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確定旅遊資源保護範圍和責任單位,建立旅遊資源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長城資源,打造歷史文化追溯區;依託蘭州灣子、昌家莊子等打造農耕(遊牧)文化民俗區。培育以歷史文化、農耕文化、遊牧文化為主的文化旅遊產品。
鼓勵和支持挖掘地域歷史文化,創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最佳化宜居宜業宜游的旅遊環境。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展館建設,支持巴里坤民俗館、歷史文化館、特色村史館、紅色印記館建設和展示服務,推進優秀傳統文化傳承與旅遊融合發展。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巴里坤湖、高家湖、東天山、莫欽烏拉山、三塘湖盆地等自然風光,打造山水湖草景觀區,開展生態旅遊。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巴里坤歷史文化、節俗文化,利用好自然資源,支持舉辦好“哈密市冰雪節暨巴里坤縣冰雪文化旅遊節”“絲路文化旅遊觀光會”等旅遊節慶活動。
鼓勵舉辦好“草原濕地玫瑰花節”“草原風情文化旅遊節”等鄉村旅遊節慶活動。鼓勵創作、展示民俗文化作品。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整合紅色文化資源,建立紅色文化資源資料庫,保護紅色遺存,規劃紅色旅遊線路,打造紅色紀念場所,講好紅色故事。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鄉村旅遊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支持利用鄉村特色資源發展農(牧)家樂、家庭牧場、鄉村民宿等鄉村特色旅遊服務業。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挖掘傳統工藝、民間特殊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遊產品。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具有巴里坤特色
的旅遊商品。
鼓勵發展種植業,開發三塘湖辣椒、晚熟哈密瓜,奎蘇金土豆等特色農產品;鼓勵發展牛、羊、駝、驢等養殖業,開發特色乳製品;鼓勵開發哈薩克刺繡、花氈,芨芨草、柳條編織等手工藝品;鼓勵製作瑪瑙、奇石、根雕等地方工藝品。
鼓勵利用本地自然資源優勢開發新型保健食品。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具有巴里坤地方特色旅遊餐飲場所建設,扶持巴里坤特色名優小吃和傳統餐飲。
鼓勵支持傳承巴里坤羊肉燜餅子、冬至飯、土火鍋、蒸餅、艾面等特色食品製作技藝,創新、推廣巴里坤品牌飲食。
自治縣餐飲協會應當建立本地特色餐飲推薦和特色美食名店名錄。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要求的重大旅遊建設項目優先列為推進項目、重點工程項目。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就業補助和培訓補貼等措施,引進高層次旅遊服務、管理人才,培訓、培養旅遊管理服務人才。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縣、鄉、村三級景區旅遊宣傳聯動機制,將巴里坤人文歷史資源和人文品牌形象宣傳融入公益、旅遊活動。
鼓勵使用巴里坤旅遊品牌標識。鼓勵旅遊經營者開展多種形式的旅遊宣傳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建立和運用電子商務平台,實現宣傳、查詢、預定、支付、評價等線上服務功能。
鼓勵金融機構在景區(點)、賓館、旅遊購物點等遊客較為集中的區域安裝金融服務自助設備。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預警機制和旅遊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旅遊高峰期間,公共運輸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通往主要景區(點)車輛的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安全的監督檢查,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文化和旅遊、發展和改革、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參與的旅遊聯合執法機制,依法開展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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