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是為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深入開展“文化潤疆”工程,大力實施“旅遊興疆”戰略,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促進新疆文化和旅遊市場健康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疆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於2023年10月9日發布草案稿徵求意見,意見徵求期至2023年11月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意見徵求,草案稿,

意見徵求

關於公開徵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草案)》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規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為,促進各類文化市場包括旅遊市場健康發展。我廳牽頭起草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草案)》(見附屬檔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烏魯木齊市人民路312號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局(郵編:100020)。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參考連結。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8日。
特此公告。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10月9日

草案稿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深入開展“文化潤疆”工程,大力實施“旅遊興疆”戰略,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促進新疆文化和旅遊市場健康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職權清晰、協同高效、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定義】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國家規定的文化、文物、出版(著作權)、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以下統稱文化市場)行使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工作的領導,強化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保障機制,將執法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研究解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管理協調機制,其日常工作由同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
第六條【文化和旅遊部門的職責】自治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地(州、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落實文化市場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和任務,具體承擔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職責。
第七條【關聯部門的職責】自治區新聞出版(著作權)、電影、廣播電視、文物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指導和監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相關工作。
機構編制、公務員管理、網信、財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相關工作。
第八條【執法保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執法區域、管理對象、執法任務、執法特點等因素,保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力量,按照規定配備執法車輛、執法裝備和辦公用房等。
第九條【其他保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法定工作日以外或者夜間執行執法任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因公犧牲、意外傷害等撫恤救助制度,提供帶薪休假、定期體檢、心理諮詢疏導,保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身心健康。
第十條【執法規範】自治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專業化、規範化建設,制定執法規範,明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崗位職責、事項清單、執法流程、行為規範,使用統一規範的執法標識、執法證件和執法文書。
第十一條【隊伍建設】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崗位管理,不得借用、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抽調行政執法人員,確保在編執法人員在崗從事執法工作。
因行政執法人員被借用、挪用等原因導致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力量不足,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市場秩序受影響的,應當追究相關單位主管人員和批准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人員管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經批准後實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必備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三條【執法培訓】自治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建立區、地、縣三級培訓體系,明確培訓職責和任務分工。
地(州、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制定本地培訓計畫,具體落實培訓任務。
第十四條【購買服務】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根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需要,通過向社會第三方購買服務方式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提升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
第十五條【行業指導與線索移交】文化市場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實地巡查(檢查)、線上監測等方式,對文化、文物、出版(著作權)、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管理領域進行日常監管,依法開展行政指導。
文化市場行業主管部門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移交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查處。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不移交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但應當形成完備的記錄。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與文化市場行業主管部門共享監管和綜合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六條 【立案程式】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文化市場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移交的違法行為線索或者案件,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曝光等線索,應當依法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
第十七條【調查取證】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或者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行政協助】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因實施執法活動的需要,可以依法書面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調查、提供具體信息和協助作出行政行為。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應當依法及時協助。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及時通過本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官方網站、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視窗等平台,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許可權、依據、範圍、程式、結果、救濟途徑等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相關信息,保障民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一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查明違法事實,依照法定程式,以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進行法制審核。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執法程式】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權利。
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自願認錯認罰,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案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快速處理結案。
第二十三條【信息化建設】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管平台、文網衛士網咖監管系統、文化市場網際網路自主監管與服務系統等,採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手段,保障綜合行政執法規範高效。
第二十四條【案件主辦、負責人辦案制度】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案件主辦制度,按一般程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明確主辦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人員。
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辦案制度,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參與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第二十五條【執法協作機制】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跨區域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網信、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住房與城鄉建設、消防等執法部門溝通協作,建立協作機制,形成執法合力,提高執法效能。
第二十六條【兵地協作】自治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強化兵地聯合,與兵團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協同聯動、互通共享,案件協辦等協調機制。加強聯合執法檢查,相鄰區域日常聯合巡查、違法線索互移共享、異地案件協同查辦等溝通協作。
第二十七條【保密義務】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層級監督】上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對下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重大案件上報和督辦】下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本轄區內發生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上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報告。
對於社會影響重大、案情複雜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大違法案件,上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採取發函督辦、掛牌督辦、現場督辦等方式,督促下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調查處理。案件涉及多個部門的,可以實施聯合督辦。
第三十條【外部監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健全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社會監督機制,對人民民眾投訴舉報、新聞媒體曝光、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及文化市場違法案件及時回應,妥善處置。
第三十一條【舉報獎勵】鼓勵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司法等有關部門建立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結合本地實際對舉報獎勵範圍、等級、標準等予以具體規定,規範發放程式,做好全程監督。
第三十二條【考核評價制度】自治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評價制度,評價結果應當向被考核的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報。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糾錯】上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發現下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四條【第三方評估暗訪制度】自治區、州(市、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三方評估、文化市場第三方暗訪等機制,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考核獎勵】對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成績突出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在各類評優選先活動中優先予以推薦:
(一)主辦的行政執法案件或者執法案卷獲自治區級以上(含本級)評比、評查最高等次,或者辦結案件數量質量在州(市、地)名列前茅的;
(二)在辦理具有指導性或者重大影響的案件中起主導作用的;
(三)創新執法方式方法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入選全國、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庫並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責任追究】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約談、通報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二)依法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而未移送的;
(四)泄露在行政執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
(五)隨意占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編制的;
(六)隨意借用、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抽調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人員,影響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開展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文化市場行業主管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日常監管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責任追究】文化市場綜合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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