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集貿市場經營或管理單位、建設(拆除)工程施工單位、物業服務單位及居民區內的單位及商業門面(以下統稱責任人),按照本辦法劃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門前責任區範圍(以下統稱責任區)。
第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保持責任區內衛生整潔、街景美化、綠化完好和秩序良好的城市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的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的組織領導、監督考評及規範制定等工作;街道辦事處是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籤訂工作和日常考核等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按照環衛作業部門實施市區主次幹道及沿線環境衛生的清掃和保潔作業、其他相關責任人承擔管理和維護責任的原則進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街道辦事處積極開展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工作,依法查處責任人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和在責任區範圍內違反城市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五條 市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審核市容環境衛生作業部門對城市主次幹道沿線實施統一清掃、保潔和管理所產生的費用,並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專項資金列入年度城市管理維護資金預算,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實際產生費用向環衛作業部門予以撥付。此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各部門職責: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市政養護、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行政機關的全部或部分處罰權。認真履行日常城市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引導職能和監察執法職責,依法查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範圍內城市管理方面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與轄區內責任人簽訂年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責任書參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範本制定;負責指導各責任區內懸掛標有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責任範圍、管理人員和監督電話等內容的標識牌;確定負責人與專管員,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轄區內責任人開展環境衛生工作,並做好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工作,發現違規、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將信息反饋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市區道路沿線及責任區清掃保潔、道路灑水降塵、“小廣告”治理、公廁管理、垃圾收集清運及垃圾設施管理等工作。
市政設施養護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的日常管養和維修。
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和養護及道路兩側綠化帶、林床內雜草、落葉的清理工作。
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物業服務區內及小區進出口的清掃保潔、“小廣告”治理等管理工作。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區,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相關責任區的管理工作。
文化、體育、娛樂、公園、廣場、公共綠地、車站、公交站點、公共腳踏車站點、郵政、通信、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和設施管理,由其經營或管理單位負責。
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展覽展銷場館、證券市場、賓館、飯店及早、夜市等責任區實行專人管理制度,進行全天候保潔,及時清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經審批的各類攤位收市後半小時內應當將責任區清掃乾淨。
第七條 責任人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中確定。
暫未明確責任人的區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作業部門、市政設施養護部門、園林綠化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衛生、美化、綠化、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責任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承擔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
(一)責任人自行管理和作業;
(二)同一建築物內有兩個以上責任人的,可協定聯合管理;
(三)責任人可有償委託環境衛生作業部門、物業服務單位進行作業,責任人仍承擔責任區管理責任。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按照下列原則劃定:
(一)有非機動車道的城市道路兩側臨街單位、店面,其責任區是本單位、店面臨街一側房基線(有護欄或圍牆的,從護欄或圍牆起算)至非機動車道路緣石;
(二)無非機動車道的城市道路兩側臨街單位、店面,其責任區為本單位、店面臨街道路一側房基線(有護欄或圍牆的,從護欄或圍牆起算)至機動車道路緣石;
(三)無毗鄰單位的責任區是從本單位四周房基線(有護欄或者圍牆的,從護欄或者圍牆起算)至非機動車道路緣石;
(四)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有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市場(早、夜市)、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及臨時攤位的,由其經營者或管理單位承擔相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含拆除工地)自臨街(巷)一側施工圍擋至非機動車或機動車道路緣石(含工地道路進出口)。
(六)相鄰責任區之間,各責任人應本著友好互助的原則,相互協助做好本責任區內及相鄰區域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條 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
(一)道路沿線責任區責任人應配合環境衛生作業部門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保潔工作,嚴格按照垃圾袋裝化規定的方式、時間、地點投放袋裝垃圾,不得將垃圾向沿街果皮桶投放,不得向城市綠地傾倒垃圾和污水;從事餐飲業和醫療特種行業的責任人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自備足夠的密閉式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收集餐廚及醫療垃圾,按規定投放餐廚垃圾和醫療垃圾;
(二)封閉式管理小區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應做好責任區內環衛照明設施管理、環境衛生保潔及周邊環境衛生管理等工作,負責做好責任區內違章搭建和建築物立面“小廣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含拆除工地)出入口須硬化並設定沖洗設施,出入車輛加蓋苫布;
(四)責任人應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的廢棄物、積水和積雪,積雪應在雪停後一日內清掃完畢,不得將含有融雪劑的積雪堆放在綠化帶和樹穴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它廢棄物,做到責任區地面和綠化帶內外、樹木周圍乾淨整潔;
(五)責任人有責任及時勸阻和制止責任區內隨地吐痰、亂扔亂倒垃圾、污物、污水、隨地便溺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等違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法規的行為。
(六)責任人應協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責任區內的街景美化工作。管理養護好責任區內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勸導和制止攀折樹木、踐踏草坪、藉助樹木搭棚和懸掛衣物、擅自占用綠地等行為,做到綠化帶內的樹木花草生長良好,綠化設施完好,無人為踐踏、損壞現象;保持責任區內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牆面無殘缺、無破損、無褪色,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應定期清洗、出新,燈光亮化設施保持完好,立面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無亂設廣告,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的“小廣告”;按要求設定店招牌匾和夜景燈光,店招牌匾畫面、字型無殘缺、文字規範無錯缺字現象;空調外機、遮陽雨棚、捲簾門、門窗及防盜網(窗)等附屬設施應保持完好並符合相關規定。責任人有責任勸阻和制止責任區內亂貼亂畫、占用綠地、損壞花草樹木等破壞市容環境衛生以及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等行為。
(七)責任人應協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秩序的管理工作,保持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秩序良好,市容市貌整潔有序。做好停車管理,車輛擺放整齊;不得從事店外經營、占道經營;不得亂搭亂建, 亂堆亂放;不得放置戶外燈箱、指示牌;未經批准,不得在責任區從事洗車、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設定路障等妨礙通行的設施;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動或遷移城市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修築連街斜道;無環境噪聲污染等行為。責任人有責任及時勸阻和制止責任區內占道經營、車輛亂停放及毀壞城市公用設施等行為。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會同市文明辦、愛衛辦和各街道辦事處對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評,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予以通報表彰並作為評選“文明單位”、“衛生紅旗單位”的重要依據,同時上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檢查、考核不達標的責任人,按以下措施予以處罰:
(一)有一次檢查不合格的,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整改;
(二)累計三次檢查不合格的,對責任人通報批評,並取消“文明單位”、“衛生紅旗單位”稱號及評選資格;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影響市容的,按情節輕重處以200元至3000元罰款;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按情節輕重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四)擅自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按情節輕重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五)未按規定傾倒垃圾、糞便、污水,任意焚燒樹葉或垃圾等廢棄物的,按情節輕重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六)臨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設定護欄或不作圍布遮擋,工程停工時不及時整理場地並作必要覆蓋,或者工程竣工後不及時清埋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按情節輕重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亂貼亂掛的,按情節輕重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
(八)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和冰雪清除義務的,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罰款;
(九)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的,處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隨地便溺的,按情節輕重處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十)不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運傾倒垃圾的,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十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樹木、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補植同類樹木,並可處以罰款,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十二)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方式招攬顧客等行為的,警告後不立即進行糾正的,按情節輕重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三)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款的違法占道停車行為,按情節輕重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十四)對在店外隨意擺攤設點或走街串巷從事個體經營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工作的落實,對不認真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單位、個人,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在接到舉報之日起十日內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阻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