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Guiyang city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 發布日期:1992-01-15
  • 生效日期:1992-01-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2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1-15
【生效日期】1992-0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1991年10月24日貴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2年1月15日
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鎮和工業區範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建立目標責任制,實行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體制,貫徹社會監督的原則。貴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計畫,並與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增強市民的環境衛生文明意識,樹立講衛生光榮、尊重清潔工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六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阻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和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交納衛生費的義務。
第七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受委託清掃、清運、處理垃圾、糞便或其他廢棄物時,實行有償服務,使用全市統一的環境衛生費收據。環境衛生費必須用於環境衛生事業。
第二章 保障市容環境衛生的基本規定
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隨地吐痰、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
(二)不準隨地大小便、不準向積沙井內傾倒糞便;
(三)不準亂倒垃圾、污水,亂丟動物屍體;
(四)不準在市中心區堆放或涼曬腐料、腥臭物品;
(五)不準煙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
(六)不準在建築物和公共設施上亂貼亂畫;
(七)不準在臨街陽台護攔以上、窗外、室外和街道兩側堆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八)不準在街道和公共場所噴漆、篩灰沙、做煤巴、焚燒物品;
(九)不準在醫院病房、影劇院、會場、禮堂、體育館、舞廳、候車室、候機室等公共場所吸菸;
(十)屠宰及其他作業,不得妨礙市容、污染環境。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負責做好施工場地的環境衛生工作,做到材料、機具、設施放置整齊。建築工地應圍場作業。施工期間產生的廢料應及時清除,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竣工必須做到場地乾淨、平整。
第十條 產生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應向所在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處置計畫。建築廢料、生產垃圾、鍋爐廢渣,以及商業、飲食服務業產生的經營性垃圾和居民戶產生的建築廢料,應自行清運到指定地點傾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單位或個人無力清運的,可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代運和處置,並按規定交納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按規定倒入封閉式垃圾桶,垃圾車、垃圾台、垃圾斗內或其他指定的垃圾點。
第十二條 各類車輛必須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運載物品不得灑漏污染路面,廢棄物不得丟向車外。垃圾、糞便運輸車輛必須覆蓋嚴密,不得沿途拋撒,並須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行駛。
經允許在城鎮行駛的畜力車必須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灑漏在地的糞便、飼料,車主必須及時清掃乾淨。
第十三條 市中心區內、郊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工業區禁止養犬。飼養警犬及科研用犬,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實施檢疫、免疫。
市中心區內禁止飼養牛、馬、豬、羊等家畜和雞、鴨、鵝等家禽。
第十四條 一切售貨、飲食攤點,必須保持攤位整潔、周圍衛生,並自備器具回收廢棄物。
嚴禁以明火爐灶在街上經營。中華路不準占道經營;其餘主幹道未經批准不得擺攤設點。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貴陽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全市環境衛生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
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鎮)做好本居住地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環境衛生實行專業隊伍和民眾保潔相結合的辦法,建立健全清掃制度,明確責任,保持經常性清潔衛生。
第十六條 市、區公安、衛生、環保、規劃、城建、工商行政管理、愛委會辦公室等部門,應按本部門的職責範圍,搞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均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禮貌待人、不徇私情。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街道清掃保潔,城市生活垃圾、糞便清運,由環境衛生專業隊和街道清潔隊負責。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糞便應及時清運,並按規定時間作業。
第十九條 沿街的交通護攔、廣告欄、宣傳欄、招牌、櫥窗、垃圾桶、垃圾池、果皮箱等,由設定單位負責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條 市政管理部門、河道管理部門清掏出的積沙井污泥和河道淤泥應及時清除。街道小巷下水道應保持暢通,堵塞的下水道應及時清理疏通。
第二十一條 園林綠化部門及有關單位,應保持沿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的整潔和美觀、栽培、修整作業的渣土和枝葉應及時清除。
第二十二條 市內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商店等企業事業單位和臨街住戶應按街道辦事處劃分的門前環境衛生責任區(段)承擔清掃保潔任務,保持門前整潔。
第二十三條 車站、機場、公園、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應自設專人清掃保潔;單位和居民院的環境衛生應自行組織打掃,經常保持清潔。
第二十四條 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浴室、理髮室等服務行業,要保持室內外整潔。
第二十五條 各類市場、營業攤點、車輛停放場地、廣場及沿街空地,由收取管理費的部門負責設專人清掃保潔,也可由收取單位委託場地所在地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廢棄物按規定傾倒,污水引入下水道內。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及環境衛生作業所需要的工程設施、基地、工作場所等。
第二十七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社會需要,制定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更新計畫。
第二十八條 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必須配套設定環境衛生設施。新建、改建民用建築,應當設定封閉式垃圾道,並修建清運垃圾車輛通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有權對應當配套的環衛設施設定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修建公共廁所和垃圾台等環衛設施應注意外型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衛生要求。公共廁的須明顯易找,垃圾台應道路暢通,垃圾箱應密閉。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設立垃圾消納處理場,對垃圾、糞便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三十條 公共廁所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管理,應安排專人負責清掃。照明、糞坑蓋板等設施應保持完好,要定期噴灑藥物,做到無蛆、無蠅、無外溢。其他廁所由產權單位或個人負責管理,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影劇院、醫院、車站、機場、公園、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食品、水果、蔬菜等各類商店及飯店、餐廳、賓館、旅館、招待所等服務行業都應設定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搬動、拆除、損壞公共衛生設施。確因建設需要搬遷,必須徵得區以上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並按先建後拆的原則辦理,不得影響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按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有計畫地修建和改造內部衛生設施,改善衛生條件。
房屋垃圾道、下水道損壞,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書面通知房屋所有權人15日內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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