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施工渣土管理規定

《貴陽市施工渣土管理規定》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1995年9月27日發布。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布日期】1995-09-27
【生效日期】1995-09-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貴陽市施工渣土運輸管理規定》已經1995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貴陽市施工渣土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保護,維護市容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鎮清運、消納、處理施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施工渣土,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新建、改建、擴建作業中產生的同類廢棄物和回填物。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施工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施工渣土的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土地、公安、建設、交通等部門應協助做好施工渣土管理工作。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均有舉報的權利;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
第四條產生施工渣土的建設、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持施工、拆遷許可證或其他證件分別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簽訂衛生責任書,領取統一印製的渣土準運證。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投資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或總建築面積在12500平方米(含12500平方米)以上建設工程施工渣土的審核。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轄區內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或總建築面積在125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施工渣土的審核,並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處置計畫。
第五條需用渣土回填的單位應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所需渣土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調劑。
第六條施工工地必須實行圍場作業,進出場路口路面要求硬化,並設專人清掃保潔。禁止在圍場外堆放施工渣土和材料。
第七條建築施工渣土可由施工單位自行清運,也可由施工單位委託其他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清運。
第八條居民維修、改造、裝飾住房或其他設施產生渣土的,應自行將渣土清運到指定地點消納,也可委託環衛所(清潔隊)清運,按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支付處置清運費。
第九條清運渣土應持渣土準運證,嚴格按公安、交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和確定的路線運到指定地點消納。
清運渣土的車輛不得灑漏污染路面。
第十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市規劃、環保部門定點建設渣土消納場。民辦或自辦渣土消納場應經市規劃、環保、土地部門同意,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方能消納施工渣土。
第十一條嚴禁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廢棄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納場。
第十二條收取施工渣土處置管理費應嚴格執行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使用全市統一的市容環境衛生費收據。
施工渣土處置管理費實行專戶儲存,用於清除無主垃圾和環衛設施的添置和維護,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責令補辦手續,並處5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罰款;
(三)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施工渣土的,責令改正,並處以每汽車100元罰款;
(四)擅自設施工渣土消納場的,責令關閉,並處500元罰款;
(五)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廢棄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納場或無渣土準運證進場傾倒施工渣土的,每車次處300元罰款。
以上各項處罰單獨執行,也可合併執行。情節嚴重的,可按應交罰款數額的3-5倍處罰。
第十四條不按規定時間、路線運輸渣土的,由公安、交通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施工渣土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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