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辦法

《貴陽市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辦法》已經1998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第56號
【發布日期】1998-12-17
【生效日期】1998-1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56號)

1998年12月17日
貴陽市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後的綜合驗收管理工作,實施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提高住宅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竣工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以下簡稱綜合驗收),是指經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興建的居住小區和其他住宅開發項目竣工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開發項目建設條件的有關要求和規定進行檢查驗收。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城市規劃、國土、房管、城管、園林、環保、環衛、人防、消防等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協同做好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第四條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經批准立項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開發建設單位應在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要求;
(三)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六)項目經營方式;
(七)售後服務及物業管理等。
第五條開發建設單位到有關部門辦理報建手續時,應當按規定填寫《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並在開發項目動工前15日內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實施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並將開發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其開發經營活動的審查、批准和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每半年或按項目實施階段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核。
第七條開發建設中合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後15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及批准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項目開發人變更手續,並按上述規定辦理項目登記。
第八條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必須按建設程式組織實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範以及契約的約定。
第九條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按批准的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築渣土、剩餘構件拆除清運完畢,場清地平,符合環境要求;
(四)被拆遷人已依法安置完畢。
第十條申請綜合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他專業管理部門批准的設計檔案(圖紙)及證明材料等;
(二)工程承發包契約;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的各單項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檔案;
(四)竣工資料(圖紙)和技術檔案資料;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綜合驗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開發建設單位完成《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定的內容,經相關部門驗收會簽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報告並附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檔案資料;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組成由建設、規劃、國土、房管、人防、消防、城管、環保、環衛、園林、通訊等部門及物業管理單位參加的綜合驗收小組;
(三)綜合驗收小組在審閱有關驗收資料,聽取開發建設單位匯報,深入現場,按下列要求對竣工的項目進行全面鑑定和評價,提出驗收意見:
1、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2、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3、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4、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5、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6、其他。
(四)對綜合驗收合格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頒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第十二條分期和按組團建設的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可以實行分期和按組團驗收。
分期和按組團驗收的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必須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未經綜合驗收或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手續,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新開項目的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逾期未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送《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備案的;
(三)不按規定送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逾期不辦理開發項目開發人變更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並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處罰。
第十八條綜合驗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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