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辦法》已經1998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文號】第56號
【發布日期】1998-12-17
【生效日期】1998-1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8年12月17日
貴陽市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辦法
本辦法所稱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以下簡稱綜合驗收),是指經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興建的居住小區和其他住宅開發項目竣工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開發項目建設條件的有關要求和規定進行檢查驗收。
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城市規劃、國土、房管、城管、園林、環保、環衛、人防、消防等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協同做好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要求;
(三)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六)項目經營方式;
(七)售後服務及物業管理等。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每半年或按項目實施階段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核。
(一)建設項目按批准的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築渣土、剩餘構件拆除清運完畢,場清地平,符合環境要求;
(四)被拆遷人已依法安置完畢。
(一)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他專業管理部門批准的設計檔案(圖紙)及證明材料等;
(二)工程承發包契約;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的各單項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檔案;
(四)竣工資料(圖紙)和技術檔案資料;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一)開發建設單位完成《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定的內容,經相關部門驗收會簽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報告並附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檔案資料;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組成由建設、規劃、國土、房管、人防、消防、城管、環保、環衛、園林、通訊等部門及物業管理單位參加的綜合驗收小組;
(三)綜合驗收小組在審閱有關驗收資料,聽取開發建設單位匯報,深入現場,按下列要求對竣工的項目進行全面鑑定和評價,提出驗收意見:
1、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2、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3、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4、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5、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6、其他。
(四)對綜合驗收合格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頒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分期和按組團驗收的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必須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逾期未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送《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備案的;
(三)不按規定送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