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辦法

《無錫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辦法》在1997.01.06由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辦法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1.06
  • 實施時間:1997.01.06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及交付使用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區及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的竣工綜合驗收。
第三條 無錫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及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計畫、規劃、房管、市政、公安、教育、環保、財貿、供電、綠化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第四條 住宅小區竣工的綜合驗收,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專業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對住宅小區的土地使用情況、各單項工程的工程檢驗合格證明檔案以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建配套項目等組織全面驗收。
第五條 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凡未按規劃要求實施、工程質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礎設施配套不完善,未通過竣工綜合驗收並領取《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不得交付使用和辦理房屋和有關設施交付使用手續。
第六條 住宅小區竣工,各單項工程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
第七條 住宅小區申請綜合驗收,須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審核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批准檔案、規劃定點圖、土地使用批准檔案、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公建配套項目批文及單項工程設計檔案(圖紙);
(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核定的各單項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檔案資料和分項驗收報告;
(四)竣工資料和技術檔案資料,包括住宅小區實測竣工總平面圖、公建配套竣工圖和地上、地下管線竣工平面圖;
(五)其他須提供的檔案資料。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後60日內,完成綜合驗收工作。綜合驗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組成由有關專業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綜合驗收小組。
(二)驗收小組聽取建設單位匯報住宅小區建設情況,審閱有關資料、圖紙,進行現場檢查。
(三)對住宅小區建設管理的情況進行全面鑑定和科學評價,提出綜合驗收意見。
(四)驗收合格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第九條 住宅小區必須達到下列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一)小區內所有建設項目均按批准的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設計要求建成並達到滿足使用的標準。
(二)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
(三)小區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
(四)雨水、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系統。
(五)小區按規劃要求配建的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電、商業服務、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築設施齊全(因住宅項目建設周期影響暫未配建的,附近區域應有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建築設施)。
(六)住宅小區公共消防設施、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符合規定。
(七)住宅小區施工完畢,場清地平,周邊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
第十條 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直至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要求的方能申請復驗。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無《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不得分配,不得辦理商品房註冊登記手續,不得辦理戶口入遷手續。
第十二條 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工程增建、改建費用。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公建配套項目必須與住宅建設同步實施,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可進行分期驗收。
分期驗收的住宅小區,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必須滿足使用功能要求,以確保入住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住宅小區未按規定進行交付使用監督管理,造成居民基本生活困難的,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五條 住宅建設單位擅自交付使用住宅小區,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難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單位和住宅建設單位未按住宅配套契約要求完成配套建設的,應當按照契約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但未按規定進行竣工綜合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補辦手續,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未按規定執行規劃設計或者配建市政、公用設施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代為建設,住宅建設單位承擔代為建設費用並按代為建設費用的10%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管理費,並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未按規定配建公共建築設施的,責令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或無法補建的,除徵用相應建築面積的住宅作為未配建公共建築設施的補償,由有關部門落實安排相應的公共設施外,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交付使用住宅小區情節嚴重的,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建設單位,降低或者撤銷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其他住宅建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單位和公民有權對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區進行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建築面積不足2萬平方米的新建住宅以及舊城改造中的零星住宅和公建配套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進行驗收。
第二十二條 江陰錫山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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