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的監督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是指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對已竣工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確認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貴陽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貴陽市規劃管理局雲岩、南明、花溪、烏當、白雲分局按照職責負責所屬轄行政區域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小河區、金陽新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許可權委託按照本實施細則負責本行政區域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負責本行政區域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實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制度。
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直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申請規劃核實,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合格後,核發由貴州省建設廳統一印製的《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原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建設項目,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的,同時換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書面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或個人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後,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規劃核實確認,核實合格的,核發《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核實不合格的,應作出核實不合格的書面決定,並告知申請單位。
如確因特殊原因難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期的理由。
第八條 建設工程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按規劃許可檔案規定內容完成所有建(構)築物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
(二)建設工程已按規劃許可檔案規定內容完成項目內所有道路硬化和環境綠化的;
(三)建設工程已完成用地紅線範圍內舊房及臨時用房拆除的;
(四)2007年3月1日以後新審批的建設工程,已按相關規定進行了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的;
(五)建設工程已進行了竣工規劃實測的;
(六)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資料齊全的;
(七)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條 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原規劃審批總平面布置圖原件;
(二)原規劃審批建築單體設計方案圖及效果圖原件;
(三)建設工程用地批准檔案及相關圖件複印件;
(四)1:500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實測總平布置圖(含地形)及建築單體平面圖(含電子版);
(五)建設工程竣工圖(含電子版);
(六)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報告;
(七)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經辦人法人授權委託書;
(八)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階段檢驗表複印件;
第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標準:
(一)規劃許可檔案齊全;
(二)建設用地的性質、位置、界線、面積符合規劃許可檔案的規定;
(三)建(構)築物的使用性質、建設規模、平面位置、層數、高度、立面造型、外裝材料、外裝色彩符合規劃許可檔案的規定;
(四)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按規劃許可檔案的規定同步建設完成;
(五)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公共綠地面積、停車泊位、後退紅線及交通出入口等符合規劃許可檔案的規定;
(六)建設用地和代徵用地範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已拆除完畢;
(七)規劃許可檔案的其他規定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核發《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建設工程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不合格理由,同時,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後,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在核實中發現申請單位有違規建設行為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轉入行政處罰程式對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未及時報送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取得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四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尚未構成犯罪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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