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辦法》在1998.03.01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3.01
  • 實施時間:1998.03.01
現發布《濟南市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建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的管理,為小區居民創造舒適、方便、安全的居住環境,根據《山東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區及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的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
第三條 濟南市房地產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市區內的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工作;各縣(市)建委(以下稱縣(市)開發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業務上接受市開發管理部門的領導。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以及住宅小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市、縣(市)開發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開發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住宅小區實施規劃情況、土地使用情況、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情況組織驗收。驗收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標準規範對單項工程進行驗收,並對所出具的單項工程質量驗收結論負責。
第五條 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有建設項目符合經批准的住宅小區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
(二)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全部建成,資料齊全;
(三)各類建築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飾色彩符合規劃要求;
(四)施工機具、臨時設施、建築殘渣、剩餘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
(五)被拆遷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對所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的質量負責。住宅小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二)未建或少建詳細規劃中確定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
(三)未經竣工綜合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
第七條 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規劃部門及其他專業管理部門批准的《選址意見書》、詳細規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各單項工程設計檔案(圖紙)等;
(二)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三)開發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開發經營許可證、房地產開發項目契約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工程報建批准檔案;
(四)工程招、投標檔案(契約);
(五)竣工資料(含圖紙)和技術檔案資料;
(六)組織實施驗收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住宅小區的各項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檔案資料,向開發管理部門提出竣工綜合驗收申請;
(二)開發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後15日內,成立由規劃、土地、城建、房管、公用、環保、環衛、園林、公安、建管、教委、廣電、網點辦、電信、供電、郵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住宅小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參加的綜合驗收小組;
(三)綜合驗收小組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對住宅小區專項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明;
(四)專項驗收全部合格之後,開發建設單位將專項驗收合格證明檔案報開發管理部門,領取《濟南市新建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證書》,憑合格證書辦理住宅小區各項設施交付使用手續。
第九條 經批准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可以實行分期驗收,但必須按照整體建設進度驗收相應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經驗收合格的,由市開發管理部門發給《濟南市新建住宅小區分期驗收合格證》,待小區全部建成後,換髮《濟南市新建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證書》。
第十條 對住宅小區的拆遷安置用房,市開發管理部門可先行組織單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發給《濟南市新建拆遷安置樓交付使用許可證》。開發建設單位憑證辦理被拆遷人的入住手續,住宅小區全部建成後,再進行竣工綜合驗收。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全部工程綜合驗收資料進行整理,按照城建檔案管理規定,及時移送城建檔案館。
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經驗收合格後,開發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向小區管理委員會或者由區人民政府成立的小區臨時管理機構辦理小區管理交接手續:
(一)住宅小區建設的各項批准檔案;
(二)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房屋及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及設備的竣工圖;
(四)質量驗收資料;
(五)其他有關資料。
小區移交後,上款規定的資料,由小區管委會負責保管。尚未成立小區管委會的,可由區人民政府成立的小區臨時管理機構暫時保管。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內,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保修,開發建設單位也可按比例支付一定的保修金,委託物業管理單位保修。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小區管理交接前,應按上年度全市住宅建設每平方米平均實際造價3%的比例,向市、縣(市)開發管理部門一次性繳納物業管理公共資金。小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開發管理部門應將物業管理公共資金轉撥小區管理委員會。
物業管理公共資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全部用於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啟動、小區公共基礎設施的更新和增改。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出售的經營用房,在同等條件下,小區管理委員會有優先購買權。
小區管理委員會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不少於小區總建築面積的2‰,其購置費用可從物業管理公共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市政公共基礎設施或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經驗收不合格或未經驗收交付使用的,由負責驗收的專項工程管理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改正,整改所需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逾期不改正的,由專項工程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未取得《濟南市新建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證書》或《濟南市新建住宅小區分期驗收合格證》,擅自將住宅小區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市)開發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綜合驗收手續,並給予警告和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地產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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