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

《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在1997.05.2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5.22
  • 實施時間:1997.05.22
第一條 為適應住房制度改革,加強住房售後服務,保障住宅小區的房屋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為居民創造整潔、優美、舒適、安寧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設施比較齊全,具有一定規模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區。
大廈、工業區適合實行物業管理的,也可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及其設施進行維修、管護,並對居民居住環境進行相關管理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小區物業管理按照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服務機構與監督機構分離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綜合服務、民主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經工商部門依法登記的管理、服務型法人組織。小區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為聘用關係,物業管理企業與保全、園林、供熱、供電、供水、供氣、環衛等單位按契約確定權、責、利關係。
第六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小區物業管理工作,公安、物價、電業、公用、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和單位,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小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七條 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相應的配套設施。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後,開發建設單位方可向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時,必須提供完整、詳實的圖紙(圖片)資料。
住宅小區的綜合驗收,應有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擬聘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參加。
第八條 住宅小區已交付使用並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應當在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建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
小區管理委員會由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及居委會等有關單位推選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兩年,產權人、使用人應不低於小區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的70%。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周期較長的,在小區管理委員會成立以前由該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物業管理。
第九條 小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並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訂小區管理委員會章程,招聘或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契約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小區居民接受管理和履行義務。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須持有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參加投標或應聘,承擔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受國家、省、市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委託契約,契約期限一至三年。契約應當明確管理項目、契約期限、管理費用、雙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
契約簽訂後,由物業管理企業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職責:
(一) 依據委託契約和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二) 對委託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修,承擔居住小區內物業的保全、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
(三) 接受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
(四) 接受小區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實施重大管理措施應報小區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五) 勸阻、制止、損害小區物業或妨害物業管理的行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要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管理機關報告;
(六) 開展多種經營和有償服務。
第十三條 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供熱(冷)、煤氣、照明、消防設施、排水、排污等管理管線的維護養護,由各有關單位負責。各有關單位亦可委託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託管契約》並支付委託費用。
第十五條 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劃建設的專業管理用房,由物業管理企業按房產管理有關規定使用和經營,任合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十六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有關物業管理規定,按照規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共公設施,交納有關費用,自覺維護小區內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權要求小區管理委員會更換違反法律、法規及委託契約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對妨害小區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住宅小區建安費3%的比例代收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共資金;
(二) 城市建設維護費中撥付的專項養護費;
(三) 公有房屋房租中的維修資金和從公房出售後建立的公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四) 小區內產權人、使用人繳納的管理費;
(五) 小區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多種經營收入中提取的部分。
物業管理經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凡納入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範圍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行重複徵收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九條 小區開發建設單位不繳納管理資金和不提供小區有關圖紙(圖片)資料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不準出售商、住用房,並按日加收繳納資金總額千分之2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而從事物業管理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人、使用人有權向小區管理委員會反映或向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恢復原貌,並可按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小區物業及其居住環境惡化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 房屋及設施修繕不及時、服務質量較差的;
(二) 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三) 無收費許可證及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 亂搭亂建、改變房屋和公共設施用途的;
(五) 違反物業管理契約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產權人、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勸阻、制止、並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反映,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貌,賠償損失,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一) 擅自占用居住小區的公共場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
(二) 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損毀設施,設備及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為的;
(三) 私搭亂建、亂停放車輛,在房屋共用部位亂堆亂放,隨意占用綠地或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影響居住小區景觀,製造噪聲擾民的。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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