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意在為了加強本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規範商品住宅配套設施建設,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結合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11
- 發布文號: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 發布日期:2001-01-16
- 生效日期:2001-0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11
【發布文號】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發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2001-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發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2001-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7號)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已經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00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長 方旋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市長 方旋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具體內容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規範商品住宅配套設施建設,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單位在本市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上所進行的所有商品住宅(含商住綜合樓)建設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是指建設工程各專業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以及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對商品住宅完成的建設指標進行竣工驗收,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綜合檢驗的過程。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全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工作的具體實施。規劃、建設(含市政、園林綠化、環衛、路燈)、建築工程質量、供電、供水、供氣、消防、電信、郵政、有線電視、環保、人防等管理部門應做好單項驗收工作,積極配合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由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專家庫。驗收時從專家庫隨機抽樣確定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竣工綜合驗收。
第六條商品住宅竣工後必須經綜合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必須將綜合驗收合格作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必備條件在商品房屋銷(預)售契約中予以註明,並在交付使用時向購房者出示《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建設單位在各新聞媒體發布的商品房屋銷(預)售廣告,必須標註“珠海市消費者委員會忠告購房者:新建商品住宅必須通過竣工綜合驗收方可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字樣。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時,由市房地產登記交易管理部門按所申請預售面積的15%扣減準售面積,並在預售許可證上予以註明。預售扣減面積必須在該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銷售。
第八條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實行預登記制度及《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手冊》制度。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商品住宅第一棟房屋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預登記,領取《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手冊》。
第九條用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可申請分期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分期竣工綜合驗收的,建設單位須在辦理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預登記時提交分期建設的圖紙及檔案。
第十條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除經批准停建、緩建的項目外,各項工程均已按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全部建成並符合各有關專業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要求;
(二)規劃、建設(含市政、園林綠化、環衛、路燈)、供電、供水、供氣、消防、電信、郵政、有線電視、環保、人防等各專業管理部門已在《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手冊》有關欄目加具單項驗收合格評定意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已加具建築工程竣工質量備案意見;
(三)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所有的施工機具、構件、建築垃圾已全部清除;
(四)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不存在違章建築及應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管線;
(五)建設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移交用於公共服務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六)各項批准檔案及竣工圖紙、資料齊全。
(一)除經批准停建、緩建的項目外,各項工程均已按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全部建成並符合各有關專業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要求;
(二)規劃、建設(含市政、園林綠化、環衛、路燈)、供電、供水、供氣、消防、電信、郵政、有線電視、環保、人防等各專業管理部門已在《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手冊》有關欄目加具單項驗收合格評定意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已加具建築工程竣工質量備案意見;
(三)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所有的施工機具、構件、建築垃圾已全部清除;
(四)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不存在違章建築及應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管線;
(五)建設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移交用於公共服務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六)各項批准檔案及竣工圖紙、資料齊全。
第十一條分期竣工綜合驗收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驗收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已經各專業管理部門單項驗收合格;
(二)驗收範圍內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建築垃圾已全部清除;
(三)驗收範圍內配套建設的供電、供水、供氣、消防、電信、郵政、有線電視、道路、排污以及園林綠化等各項公共設施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並落實了維護措施;
(四)建設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移交用於公共服務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五)各項批准檔案及竣工圖紙、資料齊全。
(一)驗收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已經各專業管理部門單項驗收合格;
(二)驗收範圍內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建築垃圾已全部清除;
(三)驗收範圍內配套建設的供電、供水、供氣、消防、電信、郵政、有線電視、道路、排污以及園林綠化等各項公共設施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並落實了維護措施;
(四)建設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移交用於公共服務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五)各項批准檔案及竣工圖紙、資料齊全。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建設單位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綜合驗收申請報告;
(二)立項批准檔案;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四)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五)建設工程施工契約;
(六)建設工程監理報告;
(七)《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手冊》;
(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一)綜合驗收申請報告;
(二)立項批准檔案;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四)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五)建設工程施工契約;
(六)建設工程監理報告;
(七)《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手冊》;
(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十三條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向各專業管理部門提出單項驗收申請。各專業管理部門自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單項驗收申請及所需資料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單項驗收。評定合格的在《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手冊》的相關欄目加具單項驗收評定意見,不合格的責成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二)單項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綜合驗收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料;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報告及所需資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專家組進行竣工綜合驗收;
(四)驗收專家組通過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察看現場,對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完成的各項工程建設指標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綜合驗收評定意見;
(五)評定合格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評定不合格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一)建設單位向各專業管理部門提出單項驗收申請。各專業管理部門自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單項驗收申請及所需資料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單項驗收。評定合格的在《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手冊》的相關欄目加具單項驗收評定意見,不合格的責成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二)單項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綜合驗收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料;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報告及所需資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專家組進行竣工綜合驗收;
(四)驗收專家組通過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察看現場,對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完成的各項工程建設指標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綜合驗收評定意見;
(五)評定合格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評定不合格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第十四條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可將該項目移交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必須按《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規定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各專業管理部門及綜合驗收專家組有關工作人員必須恪守職業道德及工作紀律,客觀、公正、高效地做好驗收工作,嚴禁以權謀私、貪污受賄行為,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不辦理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預登記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將未經綜合驗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及單位進行驗收,並視情節輕重對建設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並處以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將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交付使用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在項目通過竣工綜合驗收前將屬於預售扣減準售面積部分的房屋進行銷售的,市房地產登記交易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屋預購登記、確權及《房地產權證》,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住宅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未售房屋不得繼續銷售。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將未經綜合驗收或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並已收取物業管理費用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已收取的物業管理費用,並根據物價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造成購房者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規劃、建設、消防、物價等行政管理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區)的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發的有關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