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檢查站工作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檢查站工作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範公安檢查站工作,保障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檢查站工作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公安檢查站工作,保障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安檢查站的建設、管理、保障、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安檢查站,是指公安機關統一規劃設定、統一標準建設、有固定場所設施,承擔安全檢查、應急處置、交通管理、服務民眾等職能的綜合執法勤務機構。包括常設公安檢查站和臨時公安檢查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安檢查站建設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將公安檢查站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安檢查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檢查站的設定應當根據本地治安狀況、路網建設、地理環境、氣候影響、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等因素,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制定公安檢查站的設定和調整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後,逐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公安檢查站的規劃、設計、施工、裝備配備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及相關標準。
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建立統一的公安檢查站信息系統,實現公安檢查站之間信息共享共用。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公安檢查站的日常管理。
公安檢查站實行站長負責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緝可疑車輛,堵控涉案車輛;
(二)查緝違法嫌疑人員,堵控、抓捕犯罪嫌疑人;
(三)查緝毒品和違法攜帶、非法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危險品、違禁物品;
(四)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五)接受求助報警,對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人員實施救助;
(六)為有需要的民眾和車輛提供便民服務;
(七)糾正和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維護交通秩序;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安檢查站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檢舉、控告。
第十條 公安檢查站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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