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人事部《幹部調配工作規定》,加強我區幹部隊伍管理,保證調配工作順利進行,結合自治區的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幹部調配工作必須保證自治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的順利實施,貫徹保證重點、加強生產科研第一線、面向基層、面向邊遠貧困地區、統籌兼顧、合理調配的方針。
調配原則
第三條
幹部調配,要堅持流向合理的原則,鼓勵幹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一二類地區向三四類地區,由行政、事業單位向基層生產單位,由人員富餘的地區和部門向人員缺乏的地區和部門流動。通過合理流動,使幹部隊伍分布、結構趨於合理,使人才充分發揮作用。
第四條
幹部調配工作必須認真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法規,保證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幹部調配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編制員額、領導職數、人員結構比例進行。超編、滿編的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調入幹部。
第六條
新建、擴建單位因工作需要調進幹部,應首先在本地區、本部門現有幹部中調劑解決,解決不了的,由業務主管的人事部門作出需求計畫,報政府(行署)人事部門統一調配。
調配範圍
第七條
自治區各級政府(行署)人事部門在同級黨委和政府規定或授予的幹部管理許可權以內調配幹部。自治區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全區幹部調配工作的政策指導、業務協調,統計匯總、爭議仲裁等綜合管理。
第八條
具有全民所有制身分的幹部,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進行調動。凡由事業、企業調入國家行政機關的,須由地州以上政府(行署)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辦理;調動幹部應隨調的配偶是全民所有制工人,調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經調整入地區政府(行署)人事部門批准,抄送勞動部門備案後,可與所調幹部一併辦理調動手續;全民所有制身分的幹部調往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原身分予以保留。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上級人事部門在調入全民所有制幹部時可以填制《保留全民所有制幹部身分登記表》,一式三份,裝入本人幹部檔案、人事部門留底、本人保存。
第九條
涉及黨群系統(黨委、工會、共青團、婦聯、民主黨派等)的幹部調動,以及屬於下級地方黨委管理範圍的幹部調動,由政府人事部門與有關的黨委幹部管理部門協商辦理。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調動:
(一)見習期未滿的;
(二)分配到基層和生產第一線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新黨發[1987]43號檔案規定未滿服務期限的;
(三)經政府(行署)人事部門批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占增人指標從社會上錄用的聘用幹部,試用期未滿的;
(四)造成新的夫妻分居的;
(五)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的。
審批許可權
第十一條
自治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調往外省(區)、市,按下列辦法審批辦理:
(一)自治區級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科級行政職務的幹部和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技術幹部,因夫妻分居、疾病、家庭困難、專業無法對口等原因需要調往外省(區)、市的,由各主管廳、局審核批准後,報自治區政府人事部門辦理;一般行政幹部和聘任為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技術幹部,因上述原因需要調往外省(區)、市的,由各主管廳、局審批辦理;
(二)各地、州(市)、縣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技術幹部,調往外省(區)、市,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人事部門審批辦理;
(三)各地、州(市)、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一般行政幹部和被聘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技術幹部,調往外省(區)、市,由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辦理;
(四)被聘任為相當副教授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技術幹部及自治區管理的優秀專家和科技工作者,調往外省(區)、市,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審批辦理。
第十二條
從外省(區)、市調入自治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幹部,由自治區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辦理;
從外(省)、市調入自治區各地、州、縣(市)的幹部,由各地縣以上政府(行署)人事部門審批辦理;
第十三條
自治區境內調動的幹部,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自治區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調往地、州(市)、縣工作的幹部,由自治區各主管廳、局人事部門與各地、州(市)、縣政府(行署)人事部門聯繫辦理;
(二)被聘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在地、州市、縣之間調動,報地、州市政府行署人事部門審批辦理;
(三)一般行政幹部和被聘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技術幹部,在地、州市、縣之間調動,由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聯繫辦理;
(四)自治區及中央駐疆單位在各地、州、市的企事業單位從國營農林牧漁場調入幹部,按新勞人字[1984]30號檔案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從外地調入烏魯木齊的幹部的條件和審批辦法:
(一)為嚴格控制烏魯木齊的人口的機械增長,對調入烏魯木齊的幹部必須從嚴掌握。確需調進幹部時,應首先從烏魯木齊單位的幹部中調劑解決,解決不了的,將用人計畫報送自治區政府人事部門統一調劑解決。
(二)從外地調入烏魯木齊的幹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工作需要調入的幹部,必須是烏魯木齊短缺的專業技術幹部或管理幹部,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一般在50歲以下(高級專業技術幹部年齡可適當放寬);
2.夫妻一方在烏魯木齊單位工作,符合解決夫妻分居條件,已商妥專業對口接收單位的;
3.父母在烏魯木齊,身邊無子女照顧,家庭生活存在困難的;
4.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所學專業在當地確實無法對口發揮作用的。
(三)確需從外地調入烏魯木齊市的幹部,自治區委、辦、廳、局、中央駐疆單位及烏魯木齊市的主管政府人事部門,必須在當年年底前向自治區政府人事部門申報調入烏魯木齊的幹部調配計畫。各單位在自治區政府人事部門次年年初下達的調配計畫內,辦理調入報批手續。
(四)自治區各單位、中央駐疆單位從外地調入烏魯木齊的幹部,報自治區政府人事部門審批;烏魯木齊市屬各單位從外地調入幹部,由烏魯木齊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報自治區人事廳備案;生產建設兵團從外地調入烏魯木齊市的幹部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審批辦理。
審批程式
第十五條
調配幹部,一般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或幹部的情況,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幹部調配意見;幹部個人要求調動的,須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調出、調入單位進行商洽,並徵求被調幹部意見;
(三)調入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查調入幹部的檔案、現實表現、業務能力、技術專長、健康狀況、調動理由等材料,有條件的可通過筆試、面試等考核方法了解幹部的全面情況;
(四)調入單位根據考核意見,作出是否調入的決定;
(五)按照調配幹部許可權,上報審批;
(六)簽發調動通知;
(七)辦理報到手續。
第十六條
調動幹部過程中,調出單位必須如實反映幹部的情況。幹部調動前,調出單位應對幹部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現作出鑑定,裝入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調入幹部報請人事部門審批時,應在請調報告中申明調入理由並由組織填寫統一制定的《幹部調動登記表》。
第十八條
幹部調出,原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好行政、工資、組織介紹信、戶口、糧油供應遷移證等手續。
第十九條
公安、糧食、銀行等有關部門,依據政府人事部門的調動幹部通知,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供糧、追加工資基金手續。
調配紀律
第二十條
各級人事部門在幹部調配工作中,要樹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和照顧國家整體利益的全局觀念,對上級人事部門布置的調配幹部的任務要認真完成。
調配紀律
第二十一條
加強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幹部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關係,服從組織分配。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調動分配,教育無效的,要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調動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幹部調配中,單位和幹部本人都應實事求是提供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採取欺騙組織等不正當手段調動的,必須認真糾正,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超過報到期限3個月,幹部調動通知自行作廢。
第二十四條
調動幹部的手續不完備,違反調配工作規定的,各級人事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五條
幹部調配工作應嚴格執行有關幹部迴避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幹部調配工作的人員,必須堅持黨性原則、顧全大局,公道正派、嚴於律己,廉潔奉公、不以權謀私。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企業單位從在職工人中聘用的幹部,在聘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聘用期滿,需調動時,接收單位同意繼續聘用的,可按聘用幹部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經地、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占增人指標從社會上錄用的聘用幹部,試用期滿後,需調動時,可繼續按聘用幹部辦理調動手續。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修訂信息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區黨委組織部批准 1991年10月31日自治區人事廳發布施行 新人調字[1991]2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