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2023〕8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2月15日  

檔案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勵引導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推進質量強區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新疆質量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授予在創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廣先進質量理念、推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顯著的示範帶動作用,對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組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
第三條  新疆質量獎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願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申報組織負擔。
新疆質量獎評審工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由自治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  新疆質量獎設質量獎、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2年。
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10個組織。
第五條  新疆質量獎對申報組織分類確定評價標準,參照中國質量獎評價標準執行。國家未制定評價標準的由辦公室制訂評價依據,經自治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新疆質量獎的領導工作,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審議、提出擬授獎組織名單。
第七條  辦公室負責新疆質量獎評審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新疆質量獎評審規則、評價依據;
(二)組織實施新疆質量獎的申報、評審、表彰工作;
(三)組織開展新疆質量獎的宣傳、推廣、培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組織建立評審專家隊伍,負責評審專家的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
(五)處理與新疆質量獎評選表彰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自治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業、本轄區內申報組織的審核推薦、異議調查等工作。 
第三章評審與表彰 
第九條  申報新疆質量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正常運營5年以上(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領域的組織正常運營3年以上);
(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和失信記錄;
(四)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居全區同行業前列;
(五)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廣價值。
第十條  鼓勵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積極申報。
第十一條  新疆質量獎評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通知。在評審年度,由辦公室發出申報通知,並通過媒體公開發布。
(二)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將申報信息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將申報材料報送至自治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應當予以註明。
(三)審核推薦。自治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程式是否符合規定以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並對經審核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出具審核推薦意見,並與申報材料一併送辦公室。
(四)資格審查。辦公室應當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申報和審核推薦程式是否符合規定進行資格審查,並將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組織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形成新疆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五)材料評審。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辦公室應當組織建立材料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意見,確定進入陳述答辯的申報組織名單。
(六)陳述答辯。辦公室應當組織建立陳述答辯評審組,組織進行陳述答辯,形成陳述答辯評審意見,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名單。
(七)現場評審。辦公室應當組織建立現場評審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意見。
(八)審議。辦公室應當根據評審情況形成評審報告,報送自治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投票產生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和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九)審定。對列入獲獎建議名單的申報組織,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辦公室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新疆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對申報組織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辦公室提出,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本人姓名,註明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註明住所及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轉送被異議組織的審核推薦單位進行異議調查。被異議組織的審核推薦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書面報辦公室。辦公室經過審議,對異議情況作出認定,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通報審核推薦單位。
異議審查期間,不影響有異議的申報組織參加評審。異議內容查證屬實且屬於申報條件禁止性規定的,取消申報組織參評資格。
第十四條  新疆質量獎的獲獎組織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表彰決定,並頒發證書、獎牌。
第十五條  質量獎獲獎組織在獲獎後5年內不得重複申報,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可以重複申報。 
第四章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獲獎組織應當積極採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並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績效水平;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義務,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促進全區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條  自治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本行業、本轄區的獲獎組織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並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獲獎組織使用新疆質量獎榮譽開展自身宣傳時應當表明獲獎年份,不得將新疆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九條  申報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獲獎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不良信用記錄等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參與新疆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
參與新疆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評審專家違反評審規定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有權機關按照規定處理,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參與新疆質量獎評審、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與申報組織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並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各地(州、市)建立政府質量獎獎勵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13〕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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