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黑龍江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通知,公布《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黑政規〔2023〕2號
  • 成文日期:2023年6月26日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發文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政規〔2023〕2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質量強省戰略,提升全省質量發展水平,鼓勵和引導自主創新,增強優勢產業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黑龍江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是經中央批准,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
獎項設定兼顧一、二、三產業,充分體現黑龍江省特色優勢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導向。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龍頭骨幹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獎項設定兼顧一、二、三產業,充分體現黑龍江省特色優勢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導向。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龍頭骨幹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優秀民營企業申報省政府質量獎。
 第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質量,推進質量強省建設。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選遵循組織自願申請、政府或社會組織推薦、科學公正評審、公開透明評比、好中選優和示範帶動的原則,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省政府質量獎分為質量獎和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2年。
 第六條 每屆省政府質量獎頒發質量獎和質量獎提名獎的名額原則上各不超過5個。若當年申報組織達不到獎勵條件,可以少於規定名額或空缺獎項。
第七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選組織、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評選組織
第八條 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組織實施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評選公示公告發布、對外宣傳、申報受理、評審表彰組織等日常工作。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按照公開徵集專家、審查專家資格和報請領導小組批准的程式,組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並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由專家評審組負責實施評審。
第十條 評審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接受過全面質量管理及卓越績效相關知識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新理念和新方法;(二)接受過全面質量管理及卓越績效相關知識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新理念和新方法;
(三)具有(三)具有10年以上質量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豐富的企業管理、行業管理實踐經驗;
(四)熟練掌握評審方法,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四)熟練掌握評審方法,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正常運營(二)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正常運營3年以上;
(三)近(三)近3年內無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四)無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
(五)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創新和智慧財產權創造,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具有良好的示範和帶動作用;(五)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創新和智慧財產權創造,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具有良好的示範和帶動作用;
(六)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六)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七)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並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七)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並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八)承諾在獲獎後執行本辦法關於獲獎組織的相關規定。(八)承諾在獲獎後執行本辦法關於獲獎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應當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評報告,填寫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提供相關佐證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地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或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申報。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應當予以註明。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公示。申報組織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和經公示單位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申報組織出具申報推薦意見。前述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對收到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徵求本級相關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對經公示無異議和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出具審核意見,經有關單位同意後,與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僅限需要出具推薦意見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一併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經公示無異議和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出具審核意見,經有關單位同意後,與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僅限需要出具推薦意見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一併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報組織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申報程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三)申報材料及申報審核意見、推薦意見是否齊全。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形式審查結果,形成省政府質量獎擬受理名單,面向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對省政府質量獎擬受理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公示期限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提出異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組織進行異議調查。
(一)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寫明理由(附證明材料)、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寫明理由(附證明材料)、簽署本人姓名、註明聯繫方式,並提供身份證明。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明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受理的異議組織開展調查,與異議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受理的異議組織開展調查,與異議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異議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提出者,並通報被異議的組織以及相關推薦單位。(四)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異議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提出者,並通報被異議的組織以及相關推薦單位。
第十八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和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申報組織,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其列入省政府質量獎申報受理名單;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應當退回申報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評審與表彰
第十九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選標準採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結合我省實際組織制定評審實施細則。
對受理的申報組織,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依據評審實施細則進行評審,包括材料評審、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組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審核意見和推薦意見等進行審查、聯評,確定進入陳述答辯環節的組織名單。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申報組織負責人進行陳述答辯,專家評審組評議打分,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組織名單。
第二十二條 對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組織,由專家評審組實施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意見,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定,提出擬獲獎組織建議名單。建議名額應多於擬獲獎組織數量。
 第二十四條 擬獲獎組織建議名單徵求主管部門以及生態環境、人社、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召開領導小組專題會議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討論,確定擬獲獎組織公示名單。
第二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面向社會公示擬獲獎組織公示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擬獲獎組織公示名單存在異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和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組織,列入擬獲獎推薦名單,由省市場監管局提請省政府審定。
第二十七條 對經省政府審定的獲獎組織,由省政府頒發省政府質量獎、質量獎提名獎的獎牌、證書。
第五章 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並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報過程中出具審核意見的單位。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不得將省政府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獎牌、證書,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本行業、本地區獲獎組織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並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申報組織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獲獎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獎牌、證書,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
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獎牌、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嚴格執行評選程式和相關規定,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不得協助申報組織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與申報組織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四條 建立評審人員和被評審組織雙向監督反饋制度,申報組織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審人員對申報組織守紀情況進行評價,並分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評價意見。
第三十五條 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在評選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評選紀律,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在省政府質量獎評選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評選表彰所需必要工作經費納入有關部門預算統籌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16〕15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1.為何修訂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此次修訂有哪些特點?
2016年,省政府印發《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黑政發〔2016〕15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對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作出規定。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從以下三方面因素考慮,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一是落實相關制度,原《辦法》發布後國家及我省先後出台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和細則,按照辦法和細則規定,原《辦法》中第三方機構評審等規定應取消。
二是最佳化評選工作,對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參考外省辦法規定,原《辦法》中缺少公示異議處理、嚴禁收費等多項規定,需要完善。
三是調整機構名稱,2018年機構改革組建了市場監管局,2019年我省成立了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原《辦法》中質監局和質量計量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等名稱需要調整。
2.新的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有什麼特點?
按評選表彰流程,新的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將原《辦法》的八個章節調整為六個。一是總則,明確了辦法制定目的及依據,規定了獎項性質、評選原則等事項;二是評選組織,規定了評選實施主體、評審專家條件及組建專家庫程式;三是申報與受理,規定了申報條件及申報、受理的程式;四是評選與表彰,規定了評審依據、流程以及確定獲獎名單、表彰的程式;五是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明確了對獲獎組織的要求,規定了獲獎組織管理及評選紀律等事項;六是附則,規定了辦法解釋部門、施行日期。
此次修訂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強化示範引領。新增獎項宗旨為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激勵引導質量提升。增加鼓勵申報條款,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等申報。增加獲獎組織為其他企業學習提供便利、市場監管局等組織推廣經驗的規定。
二是規範評選工作。新增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四項申報條件,以及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等保密規定。拓寬申報渠道,增加社會團體等接收申報。細化申報、受理程式,在評審程式中增加陳述答辯,新增評選標準為《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刪除第三方機構評審規定。將原《辦法》1次公示擬獲獎名單15天的規定,調整為申報組織內部公示、推薦公示、受理公示和擬獲獎公示,每次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增加公示異議處理和嚴禁收費規定。新增參與評選的單位及個人不得協助申報組織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獲獎的規定。
三是最佳化獎項管理。取消資金獎勵,調整為僅頒發獎牌證書,新增不得出售出租獎牌證書等獎項套用規定。增加因違規問題不再受理申報的情形、年限規定,以及獲獎組織違法違規處理措施。新增申報推薦單位監督獲獎組織並報告其重大違法行為的規定。將原《辦法》中每年抽查獲獎組織的規定,調整為獲獎組織質量管理模式等有重大變化的應書面告知。
3.什麼是省政府質量獎?
(一)獎項定義。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是經中央批准,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分為質量獎和質量獎提名獎。
(二)獎項宗旨。省政府質量獎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質量,推進質量強省建設。
(三)參評對象。從事一、二、三產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統稱組織)均可以參評。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龍頭骨幹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優秀民營企業參評。
(四)評選組織。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組織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評選公示公告發布、對外宣傳、申報受理、評審表彰組織等日常工作。
(五)評選原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遵循組織自願申請、政府或社會組織推薦、科學公正評審、公開透明評比、好中選優和示範帶動的原則,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六)評選標準。省政府質量獎評選標準為《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七)周期名額。省政府質量獎評選周期為2年,每屆頒發質量獎和質量獎提名獎的名額原則上各不超過5個。若當年申報組織達不到獎勵條件,可以少於規定名額或空缺獎項。
(八)表彰獎勵。對榮獲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省政府頒發省政府質量獎、質量獎提名獎的獎牌、證書。
4.申報省政府質量獎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二是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正常運營3年以上;三是近3年內無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四是無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五是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創新和智慧財產權創造,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具有良好的示範和帶動作用;六是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七是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並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八是承諾在獲獎後執行本辦法關於獲獎組織的相關規定。
5.如何申報省政府質量獎?
(一)準備申報材料。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評報告,填寫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提供相關佐證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應當予以註明。
(二)內部公示。申報組織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公示。申報組織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的,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前述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三)報送申報材料。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組織開展每屆省政府質量獎評選時,會制發通知檔案並在省市場監管局網站等官網上發布。申報組織根據通知檔案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在地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或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以下統稱申報材料接收單位)報送申報材料。
6.省政府質量獎的評選程式是什麼樣的?
(一)推薦申報。申報材料接收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在履行徵求意見、公示、異議調查等程式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推薦申報名單及相關材料。
(二)申報受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確定擬受理名單並進行公示和異議調查,將經公示無異議和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申報組織納入受理名單;對未被納入受理名單的,退回申報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專家評審。對受理的申報組織,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包括材料評審、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
(四)確定獲獎名單。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擬獲獎組織建議名單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召開領導小組專題會議研究確定擬獲獎組織公示名單。將經公示無異議和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組織列入擬獲獎推薦名單,提請省政府審定後確定獲獎名單。
7.為保障評獎公平公正,有哪些方面的規定?
一是申報組織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否則,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否則取消獎勵,收回獎牌、證書,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
二是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嚴格執行評選程式和相關規定,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不得協助申報組織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與申報組織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不得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三是申報材料接收單位對獲獎組織遵守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形以及違反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獎牌、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8.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有哪些義務?
(一)經驗推廣義務。獲獎組織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並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二)變化告知義務。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報過程中出具審核意見的單位。
(三)獎項使用義務。獲獎組織不得將省政府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獎牌、證書,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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